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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管理制度

微生物管理制度

隨着社會不斷地進步,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到底應如何擬定製度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微生物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微生物管理制度

微生物管理制度1

一、實驗室管理制度

1.實驗室應制定儀器配備管理、使用制度,藥品管理、使用制度,玻璃器皿管理、使用制度,並根據安全制度和環境條件的要求,本室工作人員應嚴格掌握,認真執行。2.進入實驗室必須穿工作服,進入無菌室換無菌衣、帽、鞋,戴好口罩,非實驗室人員不得進入實驗室,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3.實驗室內物品擺放整齊,試劑定期檢查並有明晰標籤,儀器定期檢查、保養、檢修, 嚴禁在冰箱內存放和加工私人食品。

4.各種器材應建立請領消耗記錄,貴重儀器有使用記錄,破損遺失應填寫報告;藥品、器材、菌種不經批准不得擅自外借和轉讓,更不得私自拿出。5.禁止在實驗室內吸煙、進餐、會客、喧譁,實驗室內不得帶入私人物品,離開實驗室前認真檢查水電,對於有毒、有害、易燃、污染、腐蝕的物品和廢棄物品應按有關要求執行。

6.負責人嚴格執行本制度,出現問題立即報告,造成病原擴散等責任事故者,應視情節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二、儀器配備、管理使用制度

1.食品微生物實驗室應具備下列儀器:培養箱、高壓鍋、普通冰箱、低温冰箱、厭氧培養設備、顯微鏡、離心機、超淨台、振盪器、普通天平、千分之一天平、烤箱、冷凍乾燥設備、勻質器、恆温水浴箱、菌落計數器、生化培養箱,電位 pH計、高速離心機。

2.實驗室所使用的儀器、容器應符合標準要求,保證準確可靠,凡計量器具須經計量部門檢定合格方能使用。

3.實驗室儀器安放合理,貴重儀器有專人保管,建立儀器檔案,並備有操作方法,保養、維修、説明書及使用登記本,做到經常維護、保養和檢查,精密儀器不得隨意移動,若有損壞需要修理時,不得私自拆動、應寫出報告、通知管理人員,由經理同意填報修理申請、送儀器維修部門。

4.各種儀器(冰箱、温箱除外),使用完畢後要立即切斷電源,旋鈕復原歸位,待仔細檢查後,方可離去。5.一切儀器設備未經設備管理人員同意,不得外借,使用後按登記本的內容進行登記。

6.儀器設備應保持清潔,一般應有儀器套罩。

7.使用儀器時,應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對違反操作規程的因管理不善致使儀器械損壞,要追究當事者責任。

三、藥品管理、使用制度

1.依據本室檢測任務,制定各種藥品試劑採購計劃,寫清品名、單位、數量、純度、包裝規格,出廠日期等,領回後建立賬目,專人管理,每半年做出消耗表,並清點剩餘藥品。

2.藥品試劑陳列整齊,放置有序、避光、防潮、通風乾燥,瓶簽完整,劇毒藥品加鎖存放、易燃、揮發、腐蝕品種單獨貯存。

3.領用藥品試劑,需填寫請領單、由使用人和室負責人簽字,任何人無權私自出借或饋送藥品試劑,本單位科、室間或外單位互借時需經科室負責人簽字。

4.稱取藥品試劑應按操作規範進行,用後蓋好,必要時可封口或黑紙包裹,不使用過期或變質藥品。

四、玻璃器皿管理、使用制度

1.根據測試項目的'要求,申報玻璃儀器的採購計劃、詳細註明規格、產地、數量、要求,硬質中性玻璃儀器應經計量驗證合格。

2.大型器皿建立賬目,每年清查一次,一般低值易耗器皿損壞後隨時填寫損耗登記清單。

3.玻璃器皿使用前應除去污垢,並用清潔液或2%稀鹽酸溶液浸泡24 h後,用清水沖洗乾淨備用。

4.器皿使用後隨時清洗,染菌後應嚴格高壓滅菌,不得亂棄亂扔。

五、安全制度

1.進入實驗室工作衣、帽、鞋必須穿戴整齊。

2.在進行高壓、乾燥、消毒等工作時,工作人員不得擅自離現場,認真觀察温度、時間,蒸餾易揮發、易燃液體時,不準直接加熱,應置水浴鍋上進行,試驗過程中如產生毒氣時應在避毒櫃內操作。

3.嚴禁用口直接吸取藥品和菌液,按無菌操作進行,如發生菌液、病原體濺出容器外時,應立即用有效消毒劑進行徹底消毒,安全處理後方可離開現場。

4.工作完畢,兩手用清水肥皂洗淨,必要時可用新潔爾滅、過氧乙酸泡手,然後用水沖洗,工作服應經常清洗,保持整潔,必要時高壓消毒。

5.實驗完畢,即時清理現場和實驗用具,對染菌帶毒物品,進行消毒滅菌處理。6.每日下班,尤其節假日前後認真檢查水、電和正在使用的儀器設備,關好門窗,方可離去。

六、環境條件要求

1.實驗室內要經常保持清潔衞生,每天上下班應進行清掃整理,桌櫃等表面應每天用消毒液擦拭,保持無塵,杜絕污染。2.實驗室應井然有序,不得存放實驗室外及個人物品、儀器等,實驗室用品要擺放合理,並有固定位置。

3.隨時保持實驗室衞生,不得亂扔紙屑等雜物,測試用過的廢棄物要倒在固定的箱筒內,並及時處理。

4.實驗室應具有優良的採光條件和照明設備。

5.實驗室工作台面應保持水平和無滲漏,牆壁和地面應當光滑和容易清洗。

6.實驗室佈局要合理,一般實驗室應有準備間和無菌室,無菌室應有良好的通風條件,如安裝空調設備及過濾設備,無菌室內空氣測試應基本達到無菌。

7.嚴禁利用實驗室作會議室及其他文娛活動和學習場所。

微生物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環境安全管理,維護環境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衞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環境安全管理。

本辦法所稱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是指從自然界分離純化或者經人工選育等現代生物技術手段獲得的,主要用於水、大氣、土壤、固體廢物污染檢測、治理和修復的一種或者多種微生物菌種。

第三條國家對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的環境安全管理,實行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制度。

第四條環保用微生物菌劑進出口經營者,應當是依法成立的從事生產或者使用微生物菌劑的企業事業法人,並具備微生物菌劑安全生產、使用、儲藏、運輸和應急處置的能力。

進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獲得《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證明》,並憑該樣品環境安全證明依法辦理衞生檢疫審批和現場查驗。

第五條環境保護部對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環境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對轄區內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環境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統一管理全國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的衞生檢疫監督管理工作;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轄區內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實施衞生檢疫監督管理。

第六條環境保護部會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設立環保用微生物環境安全評價專家委員會,負責對微生物菌劑樣品的環境安全性進行評審。

第二章樣品入境

第七條進口經營者應當向微生物菌劑使用活動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先行申請辦理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入境手續:

(一)進口經營者與境外經營者簽訂的微生物菌劑進口合同或者合同意向書的複印件;

(二)進口經營者主管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具備的微生物生產、應用和安全操作的專業學歷或者資格證書複印件;

(三)微生物菌劑生產、使用、儲藏、運輸、處理的環境安全控制措施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四)出口國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微生物菌劑環境安全證明;

(五)微生物菌劑在出口國的生產和應用情況;

(六)擬進口用於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樣品的最低數量和規格;

(七)微生物菌劑環境安全性的其他證明資料。

前款所列材料,應當用中文或者中、英文對照文本,一式三份。

第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進口樣品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內容屬實的,核發《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入境通知單》。

必要時,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審查,審查合格的,核發《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入境通知單》。

《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入境通知單》必須註明進口樣品的數量和規格。《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入境通知單》一式兩份,一份用於樣品檢疫審批,一份用於樣品環境安全評價數量核銷。

第九條直屬檢驗檢疫局憑《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入境通知單》,簽發樣品衞生檢疫審批單。

樣品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憑樣品衞生檢疫審批單,對樣品的數量、規格、外包裝情況進行現場查驗。對樣品查驗合格的,准予入境。

第三章樣品環境安全評價

第十條進口經營者,應當委託微生物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機構對樣品進行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

接受委託的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是從事微生物研究的合格實驗室(glp),或者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認可的國家級專業機構。

第十一條樣品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按照環境保護部制定的《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檢測規程》和《環保用微生物菌劑使用環境安全評價導則》,對進口微生物菌劑進行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出具樣品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報告,並對檢測數據和評價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微生物菌劑的微生物學檢測鑑定;

(二)微生物菌劑的安全性試驗;

(三)微生物菌劑的評價;

(四)微生物菌劑的衞生學安全評價;

(五)微生物菌劑及各類終產物的生態安全評價;

(六)微生物菌劑的生產或者使用環境評價。

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報告,還應當附具下列內容:

(一)微生物菌劑出口國已有的環境安全評價資料;

(二)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機構及其代理機構資質信息。

樣品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報告,一式三份。

第十二條樣品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結束後,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將微生物菌劑樣品全部安全銷燬,不得保留或者移作他用。

第十三條進口經營者應當將樣品全數交驗。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根據《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入境通知單》,核對樣品數量和規格;對數量和規格與《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入境通知單》中不一致的,不得出具樣品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報告。

第四章樣品環境安全證明

第十四條進口經營者,應當向環保用微生物菌劑使用活動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樣品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報告。

第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進口經營者提交的樣品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報告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核,簽署審核意見,連同申報材料、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報告一式三份報環境保護部。

環境保護部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報材料提交環保用微生物環境安全評價專家委員會。

第十六條環保用微生物環境安全評價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審,提出《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性評審意見》,報環境保護部。

第十七條《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性評審意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進口經營者申報的微生物菌劑主要成分與檢測機構的檢測結果是否一致;

(二)微生物菌劑中是否含有對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構成危險或者較大風險的微生物菌種(羣);

(三)微生物菌劑是否已經在出口國進行安全生產和使用;

(四)項目負責人和工作人員是否具備微生物生產、應用和安全操作專業學歷或者資格;

(五)微生物菌劑生產、使用、儲藏、運輸和處理的環境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處置應急預案是否可行。

第十八條環境保護部依據《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性評審意見》,對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合格的微生物菌劑,出具《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證明》。

第十九條同一進口經營者的'同一商品(項目)名稱微生物菌劑,應當申請一個《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證明》。

已獲得《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證明》的同一微生物菌劑,有兩個以上商品(項目)名稱的,應當報環境保護部備案。

第二十條《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證明》有效期為三年。

有效期屆滿後仍然需要進口該微生物菌劑的,進口經營者需要重新辦理《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證明》。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偽造、塗改或者變造《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證明》。

第五章出入境衞生檢疫審批與報檢查驗

第二十二條進出口經營者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衞生檢疫管理規定》的規定,向直屬檢驗檢疫局提出衞生檢疫審批申請。進口經營者還應當提供環境保護部出具的《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證明》。

直屬檢驗檢疫局對準予進出口的,出具《出入境特殊物品衞生檢疫審批單》。

第二十三條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憑《出入境特殊物品衞生檢疫審批單》受理環保用微生物菌劑報檢,實施現場檢疫查驗,並按照有關規定抽樣送專業的環保微生物菌劑符合檢測實驗室進行檢驗,經符合性檢驗及衞生學檢驗合格的,方可放行。

第二十四條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對首次送檢的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檢驗;對首次檢驗已經合格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檢驗。

第六章後續監管

第二十五條進出口經營者應當採取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生產、使用、儲藏、運輸和處理的環境安全控制措施,制定事故處置應急預案。

進出口經營者應當保留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生產、使用、儲藏、運輸和處理記錄。

第二十六條進出口經營者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生產或者使用環境安全管理情況和本年度環保用微生物菌劑進出口計劃,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環保用微生物菌劑在進出口、生產或者使用過程中,出現異常情況,或者有新的科學依據證明對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構成危害的,環境保護部應當撤銷其《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證明》,監督進口單位銷燬該微生物菌劑,並向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通報有關情況。

第二十八條進出口經營者應當向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生產或者使用活動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變更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生產或者使用活動所在地的,應當分別向變更前和變更後生產或者使用活動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變更。

第七章罰則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樣品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結束後,未將微生物菌劑樣品全部安全銷燬的,由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並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銷燬,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機構出具虛假樣品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結論的,環境保護部不再受理該評價機構做出的樣品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報告。

第三十條偽造或者塗改檢疫單、證的,檢驗檢疫機構可以給予警告或者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轉讓、偽造、塗改或者變造《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證明》的,或者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由環境保護部撤銷《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證明》,直屬檢驗檢疫局吊銷《出入境特殊物品衞生檢疫審批單》;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妥善保存微生物菌劑生產、使用、儲藏、運輸和處理記錄,或者未執行微生物菌劑生產、使用、儲藏、運輸和處理的環境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處置應急預案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有關國際公約、雙邊或者多邊協議、進口國法律的規定以及合同約定,需要對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進行環境安全評價和環境安全證明的,參照本辦法第三、四章執行。

第三十三條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涉及動植物安全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並辦理進境動植物檢疫特許審批。

第三十四條進口經營者委託代理進口申請的,其代理人除提交第七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外,還應當提供與進口經營者簽訂的協議以及營業執照原件。

第三十五條《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入境通知單》和《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證明》的格式與內容,由環境保護部統一制定。

微生物管理制度3

第一醫院微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一、微生物實驗室主任為該實驗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二、佈局分實驗區和非實驗區,二者之間應有效分隔。實驗區的人流、物流應符合從清潔到污染的要求。

三、保證室內空氣流通,定時進行空氣消毒。保證地面和物體表面的清潔,工作結束後應使用含氯消毒劑進行消毒,遇污染時及時消毒。

四、在實驗室靠門口處配備洗眼裝置和非觸式水龍頭。備有洗手液,配備快速消毒洗手液。

五、嚴格執行手衞生規範和標準預防的各項防範措施。

六、實驗室空調應定期維護、清洗消毒,並有書面記錄。

七、微生物實驗室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有關國家標準和實驗室技術規範、操作規程。實驗室主任須指定專人監督檢查實驗室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的'落實情況。

八、正確處理醫療廢物,對於菌(毒)種、生物樣本、及其感染性材料或污染物等,應選用高壓蒸汽滅菌法處理。

九、微生物實驗室工作人員每年定期接受醫院感染管理培訓和生物安全培訓。工作人員經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崗

十、院感辦監控人員接到實驗室發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露或實驗室感染報告後,應當立即啟動實驗室感染應急處置預案,並組織人員對該實驗室生物安全狀況等情況進行調查:確認發生實驗室感染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露後,於2小時內向市衞生行政部門進行報告,並同時採取控制措施,對有關人員進行醫學觀察或者隔離治療,封閉實驗室,防止擴散。

十一、醫務人員發現由於實驗室感染而引起的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的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就診的醫院應當在2小時內報告上級衞生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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