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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處理股權投資損失

怎樣處理股權投資損失

企業間股權投資越來越廣泛,但若被投資單位經營狀況不佳,或者進行破產清算時,投資企業作為股東也需要承擔相應的投資損失。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税該如何正確處理也成為關注的焦點。

怎樣處理股權投資損失

股權投資通常是為長期(至少在一年以上)持有一個公司的股票或長期的投資一個公司,以期達到控制被投資單位,或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或為了與被投資單位建立密切關係,以分散經營風險的目的。如被投資單位生產的產品為投資企業生產所需的原材料,在市場上這種原材料的價格波動較大,且不能保證供應。在這種情況下,投資企業通過所持股份,達到控制或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使其生產所需的原材料能夠直接從被投資單位取得,而且價格比較穩定,保證其生產經營的順利進行。但是,如果被投資單位經營狀況不佳,或者進行破產清算時,投資企業作為股東,也需要承擔相應的投資損失。隨着經濟的發展,企業間股權投資越來越廣泛,又因税法也在不斷修訂中,假如遇到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税該如何正確處理?近日國家税務總局發佈《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税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2010年第6號公告),對股權投資所發生的損失作出了明確規範。

對股權損失處理新舊有別

新税法: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税處理問題的公告》規定: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以下簡稱“股權”)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税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本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本規定發佈以前,企業發生的尚未處理的股權投資損失,按照本規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其實權益性投資損失應當一次性扣除依據國税發[2009]88號文件是完全可以得出結論的,其後的國税函[2010]148號文件也繼續明確了這一點,但是實際工作中依然有不少税務機關沿用原國税函[2008]264號文件的相關處理要求(限額扣除),本次公告明確了一個關鍵問題,是非常值得稱道的。

原税法:規定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納税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向以後納税年度結轉扣除。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損失連續向後結轉五年仍不能從股權投資收益和股權投資轉讓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該股權投資轉讓年度後第六年一次性扣除。

差異:股權轉讓所得不能再分期計入應納税所得。按照《企業所得税法》第八條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應税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損失準予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扣除。實施新企業所得税法後,税收政策未對股權投資損失税前扣除做限制性規定,因此企業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當期據實扣除,不再受當期投資所得和轉讓收益限額內扣除的限制。

股權投資損失界定

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餘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併入企業的應納税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税。按照《企業所得税法》第八條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應税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損失準予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扣除。實施新企業所得税法後,税收政策未對股權投資損失税前扣除做限制性規定,因此企業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當期據實扣除,不再受當期投資所得和轉讓收益限額內扣除的限制。

企業股權投資損失分五類:國家税務總局先後發佈《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税[2009]57號)和《企業資產損失税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税發[2009]88號)。財税[2009]57號文件規定,企業持有股權投資期間,符合所規定的五項條件之一時,減除可收回金額後確認的無法收回的股權投資,可以作為股權投資損失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扣除。五項條件分別為:

1、被投資方已依法宣告破產、撤銷、關閉或被註銷、吊銷工商營業執照;

2、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鉅額虧損,已連續停止經營三年以上,且無重新恢復經營的改組計劃等;

3、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鉅額虧損的情況。如清算期超過三年以上,即使未完成清算,也可確認為資產損失;

4、對被投資方不具有控制權,投資期限屆滿或者投資期限已超過10年,且被投資單位因連續三年經營虧損導致資不抵債的;

5、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就是説,對於符合條件的股權投資持有損失,在新税法下仍然可以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國税發[2009]88號文件取消了13號令要求股權投資可收回金額由中介機構評估確定的規定,可收回金額一律暫定為賬面價值的5%.

如:A企業2009年度以貨幣資金500萬元入股一家房地產開發企業,2010年度,由於該房地產開發企業違規經營,導致資不抵債並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經當地法院破產清算後,實際收回投資200萬元,則其投資虧損300萬元,可在2010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企業股權投資持有期間減值準備不得扣除。除上述五類情形外,企業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期間所核算的資產減值準備,根據《企業所得税法》第十條第七項以及《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凡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如:B企業2009年初,以自有無形資產作價1000萬元投資入股某上市公司。當年底,由於被投資公司市價持續下跌及經營狀況惡化等原因導致丙企業可收回金額低於賬面價值。丙企業據此計提了資產減值損失——長期股權投資150萬元,並計入當期損益。根據税法規定,此項減值準備不得在企業所得税前扣除,並應調整當期的應納税所得額。

另外,根據《企業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條、財税[2009]57號文件第十一條的規定,企業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已經扣除的資產損失,在以後納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時,其收回部分應當作為收入計入收回當期的應納税所得額。對企業已提取減值的資產,如果申報納税時已調增應納税所得,因價值恢復或轉讓處置有關資產而沖銷的準備,應做相反的納税調整,也就是説可以調減當期的應納税所得額。

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時,不得確認投資損失.根據《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0]118號)規定,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方企業不得調減其投資成本,也不得確認投資損失,上述規定新税法實施後仍然有效。

股權轉讓損失不能自行扣除

雖然股權投資損失不再受限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但不能自行扣除,需要報税務機關審批確認。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税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税發[2009]88號)的規定,除企業自行計算扣除以外的資產損失需經税務機關審批後才能税前扣除。國税發[2009]88號未將股權轉讓損失作為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同時在實務中,股權轉讓發生在關聯方直接比較常見,價格不公允也很普通,為堵塞税收漏洞,目前税務機關一般都要求股權轉讓損失需經税務機關審批後才能税前扣除的資產損失。因此,企業報批時最好準備報損所需的資料,包括:能證明股權轉讓損失的轉讓協議或合同;原始投資協議或合同;相應的收款和付款憑證、成交及入賬證明;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損失的書面聲明等。

納税申報表如何填報股權損失

國税函《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税函[2010]148號明確投資損失扣除填報口徑: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税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税發[2009]88號)的規定,企業發生的投資(轉讓)損失應按實際確認或發生的當期扣除,填報企業所得税年度納税申報表附表三“納税調整明細表”相關行次,對於長期股權投資發生的損失,企業所得税年度納税申報表附表十一“長期股權投資所得損失”“投資損失補充資料”的相關內容不再填報。附表三納税調整明細表中第47行有投資轉讓、處置所得,數據來自附表十一長期股權投資所得(損失)明細表,經過報批的財產損失可以直接填列在此行。企業所得税年度納税申報表附表十一“長期股權投資所得損失”“投資損失補充資料”的相關內容即第一、二、三、四、五年的內容不再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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