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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投資收益的虧損企業怎麼去彌補虧損

有投資收益的虧損企業怎麼去彌補虧損

  【問題】

有投資收益的虧損企業怎麼去彌補虧損

我公司經營虧損200萬元,另收到投資收益1000萬元,在年度企業所得税申報表中,顯示的應納税所得額為-200萬元,請問這200萬元在以後年度可否彌補虧損?

  【解答】

《企業所得税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税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

《企業所得税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税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

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税年度發生的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税法第五條所稱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税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税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項扣除後小於零的數額。

《企業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收入為免税收入。

根據上述規定,不難看出,對於符合條件的投資收益屬於免税收入,應先將其填列到收入總額的投資收益一欄,再填列到免税收入中,因而企業計算出來的應納税所得額仍為-200萬元,屬於可彌補的虧損,可以在以後年度進行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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