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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風險投資與高新技術融合的信任約束形式

淺論風險投資與高新技術融合的信任約束形式

  摘 要 就風險投資與高新技術的機會主義傾向問題,討論了引入第三方中介對雙方進行信任約束的三種形式,即基於風險資本網絡、高新技術評價網絡、大學及研究機構的附屬中介等,他們能促進雙方的信任融合。

淺論風險投資與高新技術融合的信任約束形式

  關鍵詞 風險投資 高新技術 信任 約束

風險投資往往把高新技術作為主要投資對象。在美國,70%以上的風險資本投資於高新技術領域,即一方需要以對方作支撐。不過,如果雙方不信任,這種支撐就無從談起,不幸的是雙方都有機會主義傾向。為此,需要引入另外的第三方利用信任約束機制、約束力量搭建高新技術、風險投資的信任橋樑,為雙方的融合準備必要條件。

針對風險投資與高新技術雙方的機會主義傾向,本文提出了利用風險資本網絡、高新技術評價網絡、大學及研究機構的附屬中介等約束形式,來約束雙方守信。

  1 基於風險投資網絡的中介

風險資本與高新技術都是各自領域的尖端分子,他們的數量並不多,靠常規的渠道與途徑難以使他們相遇,因此為他們構築一定的網絡是十分必要的。這裏首先考慮將風險資本結成網絡,而高新技術擁有方則以單方存在為特徵。

風險資本網絡結構綜合了市場交易和企業科層組織的優點,可以使得外部的技術與其交易時,費用最低。網絡結構的存在,本身形成了一個需求高新技術的人際圈,不論技術擁有方是否自私和機會主義傾向是否嚴重,只要他有足夠的理性,在交易費用最低的大環境中,他不可能不善於學習而重複使用欺騙策略到處碰壁。技術交易中一次失敗可歸為技術複雜,兩次失敗還可以找到客觀理由,三次失敗就難寄託於客觀了。不論技術方是否誠實,第四次交易恐怕因為事實上表現出來的不可能成交跡象而阻斷最後的交易機會。人的理性使得人能夠從失敗中總結經驗和教訓。交易因為不誠實導致失敗而使下次交易變得誠實,交易因為要價太高時則使下次交易要價低。

不過,誠實交易與欺詐交易的記錄都需要通過適當的信息披露出來,只有這樣才能對誠實者形成利得,對欺詐者形成威脅。也正是利得與威脅誘使雙方合作。這時問題轉化為信息能不能夠得到及時披露。目前,我國信用體系建設才剛剛起步,信用信息的披露尚需時日。但即使在我國信用體系缺失的情況下,仍然可以在風險資本圈內進行信息記錄和披露。因為這個圈子較小,比較容易做到。

必須説明的是,這裏的網絡是基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企業嵌入在一個社會關係至關重要的網絡結構中來研究問題的。另外,它與囚徒困境理論中的“團體”不同。囚徒困境中的團體與團體交易仍是雙方可以簡化為兩個個體的交易雙方,雙方各自約束其成員,形成利得與威脅;而這裏的網絡則是多個簇團的多個風險資本方,並由單一的技術擁有方與之構成交易方,單一的技術方可方便地遊移於網絡中。風險投資簇團靠提供公正、客觀的信息來對技術方形成利得與威脅。

  2 基於高新技術網絡的中介

將高新技術擁有方聯合起來歸屬成為一個團體是有困難的,但一旦解決了這個問題,高新技術就可以利用團體中專家的力量儘量將技術信息以可懂的語言轉達給有意向的風險資本,並以團體信譽保證客觀準確;一旦解決了這個問題,就可使得交易過程與程序儘可能的規範。在我國許多地方建立了技術產權交易所,雖然其成立的初衷是以處置國有資產為主要目的,但它也進行技術產權交易,並佔有一定的份額。高新技術與風險資本自然可以利用這一場所進行交易。

將高新技術擁有方聯合起來組成一個團體比較困難,我們可藉助於技術中介機構作為過渡媒介。下面將説明這種方法的可行性。

創業投資家會把創業企業家有規律地提供信息視為投資協議中公正的表現,進而會更加信任創業企業家。從信息不對稱的角度上看,高新技術擁有方相當於創業企業家,創業投資家就是本文所指的風險資本方,為加強風險資本與高新技術的信任融合,高新技術方能夠有規律地向有權威影響力的政府部門、專利事務管理部門和有信譽、信用的民間團體提供信息,以求對技術信息的.公平、公正認可,則可大大加強風險資本的信任度。高新技術擁有方只要及時地與它們充分地溝通並把正面的反饋及時公之於世,把不利的反饋作為改進工作的動力並進行整改,最終求得機構的認可,求得社會的認可,此時的高新技術擁有方就有了信譽,有了信譽就會有信任。

至此,現在的信任問題就轉化為是否有好的中介機構來支撐的問題。這一問題在發達國家解決得比較好,在發展中國家還是一個問題。

  3 附屬中介

附屬中介納入學術研究視野只是近一兩年的事,他源於對現行政策的深入研究。

純粹依靠市場的力量來促成高新技術與風險資本的融合,其過程是漫長的。為了縮短、加快其過程,西方國家在幾十年的實踐中,一直沿着兩條路線來進行政策扶持與推進。一是重新界定與分配知識產權,如政府允許大學擁有受到公共財政資助的研究成果的知識產權,從而激勵大學進行研究成果的商業化運作,其中當然包括有效的促進高新技術與風險融合的有效手段。二是對大學、研究機構的技術轉讓活動直接進行財政補貼,財政補貼主要用於加強融合資本與技術的基礎設施建設及融合過程費用。

受惠於上述政策的研究機構(含大型企業的研究機構、政府及私人研究機構)、大學及非贏利組織不但進行科學研究、試驗及應用於開發研究,成為生產技術、提供技術的主體,而且還成立了技術轉讓辦公室來轉讓其母體的技術成果。

高新技術表現為技術尖端,運用該技術所提供的產品與服務中,應用了現代科學技術前沿成果;高新技術還表現為相對於市場是新的,填補了市場空白。高新技術產品中應用的技術距離科學前沿越近,越能稱其高;填補市場空白越大,越能稱其新。具有上述特徵的高新技術主要從大學及公立和私立研究機構中產生,它們生產、提供的技術代表了時尚、尖端,沒有比它們自己設立技術轉讓辦公室來轉化自己的技術更為快捷的途徑了。此時的技術轉讓辦公室介於科學家——技術提供者、技術擁有方及外部的潛在購買者——風險資本方之間。因為它不是獨立的主體,故我們稱其為附屬中介。

雖然是中介,這裏仍然遇到了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因為高新技術的專業性強,知識密集,對其進行技術評審與市場評估時所需要的人力資源應當具有高度的專業性,而且技術越時尚、越前沿,越難找到相應的評估資源。從另一角度看,技術越複雜,後續交易與仿冒性越差,因而導致的評估固定費用越大,這對種子風險投資來説往往難以承受,技術與資本的融合往往以失敗而告終。

這種融合的失敗在於技術擁有方的技術專屬性太強,信息的私密性太強,而資本方作為受讓者消化吸收能力差而導致交易成本的升高。有鑑於此,我們期望有一個身兼二任的機構,一方面替技術提供者進行知識解碼;另一方面站在資本方的角度進行技術市場機會辯識,這個機構就是大學及研究機構的技術轉讓辦公室。一所大學或一個研究機構一般有其相對明顯的研究方向,集中其專業力量來進行上述工作,不但可行,而且成本低,具有規模效應,如果承攬外部評估,規模效應更大。

關於技術的專屬性與信息的私密性,許多有價值的信息,大學及研究機構是可以方便獲取的。如研究者的特點、特徵(強項、弱項)、項目的研究計劃、研究路線、研究目標與預期成果、研究者的時間投入與承諾、階段任務與成果,甚至將來的市場潛力預估等都是可以獲得的。另外,技術轉讓辦公室與研究者的長期合作也減弱了研究者保留信息與採取機會主義態度的可能性。不過,許多情況下,研究者本人不是一個可靠的、有效的評估者,但是這可以從研究者與大學、研究機構的關係、業績記錄、學術聲望及所在研究小組或集體的技術成就和聲望中得到印證。總之,技術轉讓辦公室與所屬母體的信息共享可以減少機會主義的傾向,從而有比較好的轉讓效果。

關於技術市場機會辨識,技術轉讓辦公室可以憑藉其母體整體的技術人力資源來完成任務。因為它可以方便地按專業、按類別組成相應的小組,即使自身力量不夠,也可以方便地利用專業網絡優勢外請專家參與評估。

由於事實上的技術轉讓辦公室與科學家、教授、研究者之間的委託代理關係,這又產生了附屬中介所特有的委託代理問題。主要是披露給辦公室的信息質量不高,或是信息有所保留,或是成果距離商業化的進程太遙遠,甚至逆向選擇的情況。只不過辦公室有上述優勢,問題相對好解決。為了更好地解決此類問題,可考慮簡化大學、研究機構學術交流的科層管理層次,使之趨向扁平化(這並不意味着要改變其整個的管理結構,只是學術交流層次上的),讓信息的流動更容易、更有效率。不過,這又引起了另外一個問題,即如何保證技術資料的私密性,它需要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即法律、法規、制度及其執行。談到法律問題,還必須注意到:技術轉讓辦公室是一個非獨立機構,在法律、法規健全的環境裏,才能有效防止委託代理的合謀。

技術轉讓辦公室還必須激勵科學家、教授、研究者向其披露有用信息。一是因為研究者對技術市場潛力的評估能力不夠,導致不向辦公室披露有關信息。二是由於研究者出於自身利益與前途的考慮而不披露。中外的研究者的聲望與待遇和自己的研究成果的數量與質量息息相關,公開自己的研究成果或許很快建立聲望,或許繼續研究下去,所取得的成果更大,尤其是階段性研究成果對其職業生涯有承上啟下的作用時,長期與短期的利益決策權衡過程是複雜的。一般的情形會是這樣,對中青年尤其是未獲得終身職位者來説,會選擇不披露而繼續追求更多更好的成果。另外,中青年研究者創辦企業的衝動較強。如果大學、研究機構對研究項目有明確的知識產權要求時,自然也會妨礙研究者對辦公室的信息披露。

我們必須注意到技術轉讓辦公室是一個內設機構,它受到大學、研究機構母體的政策制約。母體的知識產權要求、專利費用的分配與使用、是否鼓勵教授、研究者自立門户創辦風險企業、是否有專門的支持手段(如科學園區、孵化器)、業績考核制度與辦法都對技術轉讓辦公室的業績與效能產生重要的影響。由於它涉及到大學、研究機構的內部政策,這裏就不討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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