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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法下投資收益的確認試析

成本法下投資收益的確認試析

一、成本法下投資收益的確認原則

成本法下投資收益的確認試析

成本法是將投資企業和被投資單位視為兩個彼此獨立的會計主體,投資方所能獲得的投資收益,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其分得的利潤或現金股利,因此,投資方只有在收到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時,或對利潤或現金股利的要求權實現時,才確認投資收益。

成本法有簡單成本法和複雜成本法之分,其區分標誌在於確認投資收益時是否考慮清算股利問題。所謂清算股利,是指以資本發放的股利,其實質是投資的收回,因此,清算股利只能衝減投資成本,不能確認為投資收益。制度和準則要求,投資企業確認的投資收益僅限於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在接受投資後產生的累積淨利潤的分配額,這正是複雜成本法下確認投資收益的基本原則。這條原則包括兩層含義,其一,當被投資單位累積分派的現金股利未超過其累積實現的淨利潤時,投資企業確認的投資收益為累積分得的現金股利;其二,當被投資單位累積分派的現金股利超過其累積實現的淨利潤時,投資企業確認的投資收益只能是應享有的累積淨利潤,超出部分視為清算股利,衝減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在具體應用這項原則時,由於我國目前實務中企業當期實現的淨利潤通常是在下一個會計期間才進行利潤分配,也就是淨利潤與現金股利正好相隔一個會計期間,因此,持續經營的企業可能會面臨清算股利轉回等特殊問題,以下分投資年度和投資以後年度兩種情況予以説明。

二、投資年度的會計處理

(一)被投資單位分派的現金股利來自於投資前實現的淨利潤

在通常情況下,投資企業投資當年分得的現金股利,是由被投資單位接受投資前實現的淨利潤分配而來的,因此不能確認為投資收益,而應視為清算股利,衝減投資成本。

例1:A公司2001年3月1日出資1500000元購入8公司10%股權,擬長期持有。B公司2001年4月10日宣告分派2000年現金股利100000元。

該例中,由於B公司分派的現金股利是接受A公司投資前所實現的淨利潤,因此A公司應將分得的現金股利10000元(100000×10%)全部視為投資成本的收回,即清算股利,衝減投資成本。編制會計分錄如下:

(1)2001年3月1日

借:長期股權投資——B 1500000

貸:銀行存款 1500000

(2)4月10日

借:應收股利 1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B 10000

(二)被投資單位分派的現金股利同時涉及投資前和投資後實現的淨利潤

當被投資單位在投資年度實施中期分配時,所分配的現金股利可能同時涉及接受投資前和接受投資後實現的淨利潤。在這種情況下,投資企業應當將按照持股比例計算的應享有的收益與所分得的現金股利進行比較,根據投資收益的確認原則,如果應享有的收益小於所分得的現金股利,只能將應享有的收益確認為投資收益,差額部分視為清算股利,衝減投資成本;如果應享有的'收益大於所分得的現金股利,直接將所分得的現金股利確認為投資收益。

例2:承例1,B公司繼4月10日宣告分派2000年現金股利100000元之後,同年7月10日又宣告分派2001年上半年現金股利150000元。假定B公司2001年上半年實現淨利潤150000元,其中:1~2月份淨利潤60000元,3~6月份淨利潤90000元。

該例中,B公司7月10日分派的現金股利,同時涉及2001年3月1日接受A公司投資之前和接受投資後所實現的淨利潤。由於A公司實際分得的現金股利為15000元(150000×10%),而應享有的收益僅為9000元(900001×10%),因此,超出的6000元應作為清算股利,衝減投資成本。相關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收股利 15000

貸:投資收益 9000

長期股權投資——B 6000

在例2中,如果A公司無法分清B公司接受投資前和投資後所實現的淨利潤,應根據公式計算應享有的收益和應衝減投資成本的金額。

應享有的收益=被投資單位實現的淨利潤×持股比例×(持有月份)/(淨利潤涵蓋月份)

=150000×10%×4/6=10000(元)

應衝減的投資成本=被投資單位分派的現金股利×持股比例-應享有的投資收益

=150000×10%-10000=5000(元)

A公司編制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收股利 15000

貸:投資收益 10000

長期股權投資——B 5000

例3:承例2,假定B公司2001年7月10日宣告分派2001年上半年現金股利60000元,其他條件不變。

顯然,由於A公司應享有的收益為9000元(90000×10%),而實際分得的現金股利只有6000元(60000×10%),因此,只能確認投資收益6000元。A公司應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收股利 6000

貸:投資收益 6000

三、投資以後年度的會計處理

在投資以後年度,投資企業應關注累計分得的現金股利和累計應享有的收益,所確認的投資收益僅限於被投資單位接受投資後產生的累積淨利潤的分配額。值得注意的是,由於企業當年實現的淨利潤通常於下年分配現金股利,因此,計算被投資單位累積實現的淨利潤的會計期間應為接受投資後至上年末,而計算被投資單位累積分派的現金股利的會計期間則為接受投資後至本年末。

(一)被投資單位累積實現的淨利潤小於累積分派的現金股利

例4:承例2,假定B公司2001年7~12月份實現淨利潤250000元,即,2001年全年實現淨利潤400000元。2002年4月15日宣告分派2001年現金股利450000元,扣除2001年7月10日已宣告分派的150000元現金股利後,實際分派300000元現金股利。則,

被投資單位接受投資後至上年末止累積實現淨利潤(X)

=90000+250000=340000(元)

被投資單位接受投資後至本年末止累積分派現金股利(Y)

=100000+150000+300000=550000(元)

由於X<Y,因此,所確認的投資收益只能以X為基礎,具體可按以下公式計算應衝減的投資成本和應確認的投資收益:

應衝減的投資成本=[Y-X]×持股比例-以前年度已衝減的投資成本

=[550000-340000]×10%-(10000+6000)=5000(元)(注:“以前年度已衝減的投資成本”中,10000元和6000元分別為2001年4月10日和7月10日所確認的清算股利。)

應確認的投資收益=被投資單位分派的現金股利×持股比例-應衝減的投資成本

=300000×10%-5000=25000(元)

編制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收股利 30000

貸:投資收益 25000

長期股權投資——B 5000

(二)被投資單位累積實現的淨利潤等於累積分派的現金股利

例5:承例4,假定B公司2002年實現淨利潤560000元,2003年4月5日宣告分派2002年現金股利350000元。則:

X=90000+250000+560000=900000(元)

Y=100000+150000+300000+350000=900000(元)

由於X=Y,也就是説,B公司將接受A公司投資後所實現的淨利潤900000元全部予以分配,在這種情況下,A公司應將分得的現金股利全部確認為投資收益。仍將前述公式計算應衝減的投資成本和應確認的投資收益。

應衝減的投資成本=[900000-900000]×10%-(10000+6000+5000)=-21000(元)(注:“應衝減投資成本”為負值的含義是轉回以前年度的清算股利,即,以前年度所確認的清算股利被所實現的淨利潤所彌補。)

應確認的投資收益=350000×10%-(-21000)=56000(元)

相關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收股利 35000

長期股權投資——B 21000

貸:投資收益 56000

(三)被投資單位累積實現的淨利潤大於積分派的現金股利

例6:承例5,假定B公司2002年實現淨利潤600000元,其他條件不變。則:

X=90000+250000=940000(元)

Y=100000+150000+300000+350000=900000(元)

由於X>Y,因此,A公司所確認的投資收益應以Y為基礎,實際分得的現金股利應全部確認為投資收益。在這種情況下,不能再按前述公式計算應衝減的投資成本和應確認的投資收益,否則,會將未分配的淨利潤確認為投資收益。具體而言,應將當年分得的現金股利確認為投資收益,同時將以前年度已確認的清算股利也轉為本年的投資收益。即:

應確認的投資收益=被投資單位分派的現金股利×持股比例+以前年度已衝減的投資成本

=350000×10%+(10000+6000+5000)=56000(元)

編制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收股利 35000

長期股權投資——B 21000

貸:投資收益 56000

顯然,這一結果與例5完全相同,事實上,這正體現了成本法下確認投資收益的基本原則:所確認的投資收益僅限於被投資單位接受投資後產生的累積淨利潤的分配額。在投資以後年度,如果被投資單位在中期實施利潤分配,則投資企業應將中期視為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仍按這一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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