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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公司投資溢價的確定

集團公司投資溢價的確定

【問題】某集團公司以其部分不動產對全資子公司進行投資,該不動產的評估價為2億元。集團公司將1億元作為對子公司的實收資本。如何確定集團公司的投資成本?投資溢價部分是否視同捐贈支出?

集團公司投資溢價的確定

【解答】《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税法第十四條所稱投資資產,是指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形成的.資產。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資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一)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二)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税費為成本。”

因此,集團公司以其部分不動產對子公司進行投資,應以該部分不動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税費作為其取得子公司股權的成本。

1. 如果按照相關協議的規定,集團公司的出資額為2億元。此時無論子公司如何做賬,集團公司取得子公司股權的成本為2億元(不考慮税費)。按照《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税問題的通知》(財税[2002]191號)的規定,不徵收營業税。

2. 如果按照相關協議的規定,集團公司的出資額為1億元。由於集團公司是以2億元進行投資,因此集團公司在取得子公司註冊資本所佔份額1億元的同時,另外1億元可以被認定為對子公司的捐贈。此時,集團公司取得子公司股權的成本為1億元(不考慮税費)。集團公司對子公司1億元的捐贈,應視同銷售不動產繳納營業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企業所得税。同時子公司應確認1億元的營業外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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