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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偽劣種子罪主觀要件有哪些

銷售偽劣種子罪主觀要件有哪些

《種子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假、劣種子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規定的銷售偽劣種子罪,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出於“明知”,即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銷售的是偽劣種子。法律規定此要件,是為了避免將那些確實不知道是偽劣種子而進行銷售的以銷售偽劣種子罪追究刑事責任。因此,認定行為人是否“明知”,對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具有重要意義。但認定“明知”,不能僅憑被告人的口供,而應根據《種子法》的有關規定和案件的前後客觀事實,予以綜合分析。作者利用一起涉及種子生產者、種子生產商、種子銷售商和種子出售商銷售偽劣種子的案例,分析誰應當對種子質量負責,即誰應負銷售偽劣種子罪的刑事責任。

銷售偽劣種子罪主觀要件有哪些

案例簡介

在種子出售商侯某的引領下,種子使用者來到種子銷售商焦某處要求購買向日葵品種LD5009 的種子,支付購種價款367500元。焦某與種子生產商曹某聯繫貨源後,與侯某一起到曹某的種子門市部提取向日葵種子。曹某與侯某簽訂購買“葵花 5009種籽819.5kg”的合同,焦某以中證人的身份在合同書上籤了字。曹某在焦某要求下給侯某出具了銷售“葵花籽5009”的銷售發票。侯某將購進的該向日葵種子出售給種子使用者種植。種子使用者經試種發現該向日葵的葉形同LD5009向日葵的葉形不一樣。在種子使用者追問下,種子生產者和生產商武某承認該種子不是LD5009向日葵種子,而是SF669向日葵種子,但可保證該種子的產量不低於真正的LD5009產量,並由曹某出具了保證書。種子使用者將該向日葵種子種植148hm2畝。該向日葵成熟後,產量明顯低於同期同地區種植的LD5009產量。經鑑定,涉案向日葵種子為假種子,減產造成可得利益損失3526590.33元。檢察機關以銷售偽劣種子罪將焦某和曹某(武某在逃,對侯某不起訴)訴至法院,法院判處焦某和曹某各十五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17萬元。作者認為,焦某不是涉案種子生產商,僅是包裝種子的銷售商,不應對涉案種子的質量負責;焦某沒有以SF669種子冒充LD5009種子的故意,認定其犯銷售偽劣種子罪,缺乏主觀要件。

1實行種子加工、分級、包裝的種子經營者,應對包裝種子質量負責。

涉案種子標籤標註的生產者和加工、包裝者是以武某為法定代表人的某良種繁育場。依據《種子法》規定,應由某良種繁育場對加工、包裝的種子質量負責。本案查明的事實是,焦某與侯某一起到曹某的種子門市部提取包裝好的向日葵種子。焦某沒有實行種子加工、分級、包裝的行為,不可能知道包裝種子的內在質量。依據法律規定和社會常識,焦某不應對包裝種子質量負責。

2 具有種子標籤標註義務的種子經營者,應對標籤標註的內容與銷售的種子不符的假種子負責。

《種子法》規定,銷售的種子應當附有標籤。標籤標註的內容應當與銷售的種子相符。焦某和侯某一起到曹某的種子門市部提取向日葵包裝種子的事實,證明涉案種子的標籤不是由焦某標註的。焦某不是種子生產商,沒有實施對涉案種子標註標籤的行為,沒有保證標籤標註的內容與銷售的種子相符的義務。涉案種子不是焦某標註的,其不可能知道標籤標註的內容與銷售的種子是否相符。以銷售品種與標籤標註的內容不符的假種子為由追究焦某銷售偽劣種子罪的刑事責任,不僅不符合立法性事實,而且從常識上看就存在影響案件真實性的可能性。

3提供虛假品種説明和虛假諮詢服務的種子經營者,應對種子質量負責。

《種子法》規定,種子經營者負有品種説明與有關諮詢服務的義務並對種子質量負責。《農作物種子標籤管理辦法》規定了品種説明的方式。《GB20464-2006農作物種子標籤通則》規定了品種説明的具體內容。

3.1沒有履行品種説明義務的種子生產商,應對種子質量負責。

涉案種子是由某良種繁育場生產和加工處理、包裝、標識的;只有作為生產者的某良種繁育場才知道涉案品種的主要性狀、主要栽培措施和使用條件;只有作為種子加工、分級、包裝者的某良種繁育場才知道涉案包裝種子的質量狀況。某良種繁育場沒有履行品種説明的義務,沒有遵守《農作物種子標籤管理辦法》和《GB20464-2006農作物種子標籤通則》的規定,將有關品種的主要性狀、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條件的説明在標籤上標註,或另行印製材料提供給種子使用者;特別是沒有告知種子使用者該品種未在推廣地區經過試驗證明具有先進性和適用性以及適宜種植的生態區不包括推廣地區,是造成減產事故的.首要原因。焦某不是該品種的選育者和該種子的生產者,不知道涉案品種的主要性狀、主要栽培措施和使用條件,不知道涉案種子的質量狀況,法律沒有規定其負有品種説明的義務,不應對該品種在推廣地區造成減產的損害結果負責。

3.2利用合同和發票對品種名稱作虛假説明的種子經營者,應對未能及時阻止和避免種子質量事故發生負責。

由於曹某與侯某簽訂的是購買“葵花 5009種籽”819.5kg的合同,()曹某給侯某出具的是銷售“葵花籽5009”的正式發票,葵花 5009與種子使用者和侯某要求購買的、焦某聯繫的向日葵品種名稱葵花 5009相同,所以焦某才在曹某與侯某簽訂的購買“葵花 5009種籽”819.5kg的合同上以中證人的名義簽了字。上述事實證明,曹某以合同和發票的方式向焦某表明其交付的是葵花 5009的種子。焦某對曹某交付種子的真實性,並不知情。焦某不可能發現曹某向種子使用者銷售的是假種子,不可能採取措施阻止或避免假種子交付種子使用者和種子使用者將假種子用於農業生產造成減產事故。

3.3提供虛假諮詢服務的種子經營者,應對最終發生種子質量事故負責。

在種子使用者通過試種已經發現涉案種子生長髮育的葵花葉子與LD5009的葉形不一樣,武某承認該種子不是LD5009而是SF669的情況下,此時完全可以通過退種或改換其他適宜推廣地區生態、生產條件的合格種子,防止發生種子質量事故。但是,武某、曹某採取保證該種子的產量不低於真正的LD5009產量並向種子使用者出具保證書的方式提供虛假諮詢服務,促使種子使用者將假種子播種下地造成種子質量事故。武某、曹某明知是假種子且將要造成種子質量事故,卻採取虛假承諾和提供虛假諮詢服務的方式阻擾種子使用者採取措施防止事故發生,應當承擔銷售偽劣種子罪的刑事責任。焦某對上述事實既未參與又不知情,追究焦某銷售偽劣種子罪的刑事責任,缺乏主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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