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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信託與大陸法體系的不相容性論文

駁信託與大陸法體系的不相容性論文

英國“信託”是這樣一種法律制度。一方面世界上一半的人認為它是不可或缺的,另一方面另外一半人對它卻一無所知。法國的法理學家Pierre Lapaulle形容信託是安格魯—撒克遜人的守護天使,它涉及了英國人生活的所有方面,如家庭,工作和娛樂等等;它陪伴着英國人從搖籃到墳墓。但是,在其他的國家,英美法系的信託所具有的功能通常被其他法律制度所代替,比如信賴合同,更新,基金,用益權等等。因此,有些人認為信託對於大陸法系國家是多餘的。更甚者,有些人認為由於信託與大陸法系法律的基本原則的不相容性,在大陸法系國家不可能有信託。而我則認為上面兩種觀點都是錯誤的。許多繼承於羅馬法的大陸法系國家先後以明確的立法方式建立了信託制度,這一事實至少部分地證明了上述兩種觀點是錯誤的。由於中國信託法已經於20xx年生效,所以中國也屬於上述國家之一。

駁信託與大陸法體系的不相容性論文

  我將要在本文中闡述以下三個問題:

(1) 描述英國信託制度的主要特點;

(2) 通過解釋信託為什麼不是合同,來糾正一種來自於大陸法系對信託的偏見;

(3) (最重要的是)討論根據英國法中信託法和財產法的關係,並且要解釋所謂的“普通法上的所有權和衡平法上所有權的雙重所有權”問題。

  因此,你可以認為這篇文章是對”什麼是信託?”的解答。簡而言之,與上面的三個問題相對應,我對上述問題的答案分為以下三個部分:

(1) 信託的特點使它幾乎能夠被使用於普通法所有領域的各個方面;

(2) 信託不是合同;

(3) 信託是財產法的一部分,但是它與財產法的關係並不象大陸法系的學者所想象的一樣。

我想順便簡單介紹美國信託。至今美國信託絕大部分還是英國信託,只是帶了一點”美國口音”。美國的信託制度完全來源於英國信託,在一百年前,兩者間沒有明顯差別。即使到了今天,兩個國家的信託法律師仍然可以團結起來,一起辯護關於信託性質的一些基本問題。這些基本點都沒有變。但是由於兩國在税法,制定法以及社會經濟結構存在不同,因此英國和美國對信託的.使用和信託文件的起草方面產生了很大的區別。由於在本文中,我主要闡述信託的基本理論和歷史淵源問題,因此我將要談到的英國信託的幾乎所有方面都同樣適用於美國信託。但是,在法律和實務方面,兩國偶爾會有所不同。

  英國信託的特點

在本部分中,作者將先介紹信託區別於其它法律機制的主要特點。然後作者將選擇性地介紹一些信託的功能。

  信託有如下一些主要特點:

1 信託本身不是一個法人,而是人與人或人與法人之間的一種法律關係。

2 受託人是信託財產的法律上的所有人。他不是受益人(或信託)的代表或代理人。

3 受託人對受益人負有的義務,這種義務在最初只被衡平法院所承認;在這些義務中至少有一部分是信賴義務。對於普通法律師而言,這意味着他們對受託人施加了一項義務即受託人要把受益人的利益放在自己的利益之上。

4 一旦一個人(委託人)已經設立了信託,他就不再擁有任何利益,也沒有權利要求受託人執行該信託:這時只有受益人有權要求受託人執行信託。而且,只要所有的受益人都到達了法定的年齡並且都同意,那麼他們有權要求終止信託並將信託財產分配給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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