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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論農村土地信託流轉關係中受託人的責任歸屬論文

簡論農村土地信託流轉關係中受託人的責任歸屬論文

  一、農村土地信託流轉關係中受託人的民事責任性質

簡論農村土地信託流轉關係中受託人的責任歸屬論文

農村土地信託流轉關係中的受託人佔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其義務的履行也在土地信託流轉中起着舉足輕重的作用。然而在實踐中,由於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健全,受託人義務的不積極履行等因素,從而帶來了責任的承擔問題,其問題的核心就在於受託人責任歸屬不清,需要明確。首先從物權角度來考慮讓受託人承擔其相應的責任。信託關係的存在基礎為信託財產,根據我國《信託法》的相關規定,信託財產是“委託”給受託人的,而並不是由受託人當然地享有了信託財產的所有權。由此,在中國效仿美國的土地信託以衡平法規則為基礎採用受益權的動產權化是非常困難的。

雖然根據不同的部門法可以得出不同的結論,但受託人的民事責任以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兼具最為貼切。我國《合同法》第122 條的規定從法律上肯定了對於請求權競合的一般處理規則,由此可推斷出,當農村土地信託關係中因當事人權益受損而追究民事責任時,可以選擇對自己最為有利的維權方式進行訴訟。

  二、農村土地流轉信託關係中受託人的責任歸責原則

歸責原則屬於構建侵權責任法的主要內容之一,在侵權責任法中居於重要地位。一般認為有兩種歸責原則: 一種是過錯責任原則。另一種是無過錯責任原則。農村土地信託有商事信託的特點,但經營土地畢竟有一定的風險,且我國的土地信託剛剛起步,並沒有相應配套完善的機制。所以,筆者認為,農村土地信託流轉中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比較合理。

  三、農村土地流轉信託關係中受託人的義務規制

關於受託人的義務規制,相對於我們國家而言,目前國外的研究相對更加深入。其中,英美信託法強調的信託受託人的“謹慎投資義務標準”值得借鑑。從世界範圍來看,兩大法系對受託人謹慎投資義務的'規定雖存在明顯不同,但其在內容上並無本質區別。受託人謹慎投資義務的理論依據包括:

( 一) 交易成本理論

在立法上確定受託人謹慎投資義務對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來説都是十分有利的,能夠減少較高談判成本的風險,同時,委託人與受益人也不必耗費大量成本去監督受託人的投資行為,減少交易成本是其立法的正當理由。

( 二) 公平理念

受託人在信託關係中處於優勢地位,其所具有的投資技能和所獲得的投資信息要多於委託人與受益人。為受託人設立謹慎投資義務,可以有效矯正受託人與委託人、受益人之間的不對等關係,有利於保護弱者的利益,這也正是法公平理念的體現。

( 三) 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在農村土地信託流轉關係中,同樣也要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這就要求受託人謹慎投資義務要求受託人為了委託人及受益人利益,以應有的技能投資信託財產,而不能損害受益人的利益,欺詐委託人和受益人。

  四、農村土地流轉信託關係中受託人責任的立法完善

我國《信託法》從根本上規定了受託人的謹慎義務,但對於受託人謹慎投資義務的履行標準,該法並未作出具體規定。而兩大法系信託法均作出了明確規定,且無本質上的區別。我國應借鑑兩大法系的規定,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以達到信託目的:

第一,具體明確受託人的謹慎投資要求。要求受託人做到謹慎投資義務,就要依具體情況明確詳細地闡明其具體義務。在實踐中,規模化經營土地業務會獲得較多利潤,但風險也較大,所以對農村土地流轉信託關係中受託人的要求會更為嚴格。

第二,應採取行為標準而非結果標準,要對投資整體進行評價而非獨立地評價其部分投資。土地的收益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其利潤的有無、多少也與不斷變化的自然環境、社會環境有很大關係,所以不能簡單地只看結果。

第三,建立系統化、層級化的立法體系,以法律為最基本的保障,從根本上完善受託人謹慎投資義務。信託法的完善是隨着社會逐步發展的過程,農村土地信託作為信託關係中特殊的一種,也應在實踐中及時出台相關的政策法規以更好地為農村土地信託流轉的受託人義務問題提供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信託流轉在我國還很不完善,實踐中也應履行受託人的謹慎投資義務,且農村土地信託具有委託人分散、收益見效慢的特點,所以受託人的謹慎投資義務的履行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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