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髮卡行標識代碼及卡號以及磁條信息格式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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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範圍:境內銀行卡的髮卡行標識代碼及卡號的規範,其中包括銀行卡卡號結構、長度以及髮卡行標識代碼的長度等內容,不包括髮卡行標識代碼編碼。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行和使用的各種人民幣銀行卡。
2 引用標準:包含的條文,ISO 7812-1:1997 髮卡行標識代碼的編號體系
3 定義
3.1 銀行卡(bank card):由商業銀行(含郵政儲蓄機構)向社會發行的具有消費信用、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3.2 卡號(card number):標識髮卡機構和持卡人信息的號碼。它由髮卡行標識代碼、自定義位和校驗位組成。注:它等同於磁條信息中所定義的主賬號。
3.3 髮卡行標識代碼(bank identification number(BIN)):標識髮卡機構的代碼。
4 卡號長度及結構:銀行卡的卡號長度及結構符合ISO 7812-1有關規定,由13-19位數字表示,具體由以下幾部分組成:
9 XXXXX X……X X
髮卡行標識代碼 自定義位 校驗位
5 髮卡行標識代碼:髮卡行標識代碼標識髮卡機構,由6位數字表示,第一位固定為“9”,後5位由BIN註冊管理機構分配。
6 自定義位:髮卡行自定義位,由6-12位數字組成。
7 校驗位:卡號最後一位數字,根據校驗位前的數字計算得到。計算方法見附錄A。
8 BIN註冊管理機構:BIN註冊管理機構是負責BIN註冊管理的機構。
9 BIN註冊管理原則:髮卡機構發行的銀行卡須向BIN註冊機構提出BIN分配申請,申請表格見附錄C。
10 卡面統一標識信息:如有卡面凸印信息,應有效日期後凸印“CN”,如無凸印,應在此位置印刷“CN”,其字體和字號應與該信息行其他字符一致。
銀行卡磁條信息格式和使用規範
1 範圍:規定了銀行磁條信息格式和使用規範。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行和使用的各種銀行卡。
2 引用標準:GB/T 2659-1994 世界各國和地區名稱代碼:GB/T 12406-1996 表示貨幣和資金的代碼GB/T 15694.1-1995 識別卡髮卡者標識第1部分:編號體系 GB/T 15120.2-1994 識別卡記錄技術第2部分:磁條
JR/T 0008-2000銀行卡髮卡行標識代碼及卡號
3 術語:
3.2 主賬號 (primary account number(PAN)):標識髮卡機構和持卡者信息的號碼。它由髮卡機構標識號碼、個人賬户標識和校驗位組成。它是進行金融交易的主要賬號。注:它等同於JR/T 0008中所定義的卡號。
3.3 髮卡機構標識號碼 (issuer identification number(IIN)):標識主要行業和髮卡機構的代碼。
3.4 個人賬户標識 (individual account identification):為識別個人賬户,由髮卡機構分配的號碼。
3.5 校驗位 (check digit):位於持卡者標識之後的一位數字。它根據由髮卡機構標識號碼和個人賬户標識全部字符算出,用以檢驗輸入數據的正確性。計算方法見附錄A。
3.6 個人標識代碼 personal identification number(PIN)
持卡者的個人密碼。
4 磁條:銀行卡磁條的特性、編碼技術及編碼字符集應符合GB/T 15120.2中的有關要求。
5 第1磁道的信息格式:第1磁道數據編碼最大記錄長度為79個字符,數據字段的順序和長度應與表1給出的第1磁道信息格式一致。第1磁道為只讀磁道。
6 第2磁道的信息格式:第2磁道數據編碼最大記錄長度為40個字符,數據字段的順序和長度應與表2給出的第2磁道信息格式一致。第2磁道為只讀磁道。
表1 第1磁道信息格式
字段 D=動態S=靜態字段長度 備註
序號名稱
1起始標誌 S1“%”,見7.1
2格式代碼 S2 “99”,見7.2
3 主賬號 S 13-19 見7.3
4 字段分隔符 S 1 “∧”,見7.4
5 姓名 S 2-26 見7.5
6 字段分隔符S 1 “∧”,見7.4
7 失效日期S 4 YYMM,見7.6
8 服務代碼S3 見7.7
9 附加數據 S 可變 見7.8
10 結束標誌 S1 “?”,見7.9
11 縱向宂餘校驗位 S 1 見7.10
表2 第2磁道信息格式
字段 D=動態S=靜態 字段長度 備註
序號 名稱
1 起始標誌 S 1“;”,見7.1
2 主賬號 S 13-19 見7.3
3 字段分隔符 S1“=”,見7.4
4 失效日期 S 4YYMM,見7.6
5 服務代碼 S 3 見7.7
6 附加數據 S 可變 見7.8
7 結束標誌 S 1 “?”,見7.9
8 縱向宂餘校驗位S 1 見7.10
7 字段説明
7.1 起始標誌(STX)
用途:標明數據的開始。
格式:1個字符。
內容:第1磁道為“%”,第2磁道和第3磁道為“;”。
7.2 格式代碼(FC)
用途:標明該磁道的信息格式類型。
格式:2位數字。
內容:“99”。
7.3 主賬號(PAN)
用途:標明可以處理交易的髮卡機構和持卡者。
格式:13至19個字符。
內容:見JR/T 0008,其中校驗數算法見附錄A。
7.4 字段分隔符(FS)
用途:標明前一字段的結束。
格式:1個字符。
內容:第1磁道為“∧”,第2磁道和第3磁道為“=”。
7.5 姓名(NM)
用途:標明持卡者的姓氏、名字、稱謂等。
格式:2至26個字符。
內容:由姓氏、姓氏分隔符、名字或首寫字母、分隔符(如需要時)、中間名或首寫字母、結尾圓點(當其後為稱謂時)、稱謂組成。最小編碼數據應為一個字母字符(如姓氏)加上姓氏分隔符。
7.6 失效日期(ED)
用途:表示卡失效的日期。
格式:YYMM形式的4位數字,其中:
YY卡失效年度的後2個字符。
MM年度內月份的順序號。規定在該月份的最後一天後,卡失效。
當YYMM為0000時,表示此卡無失效日期。
7.7 服務代碼(SC)
用途:標明銀行卡可使用的服務類型。
格式:3位數字,其中第一位為交換控制符。
內容:交換控制符可在2-9間選用。
2限制在國內、跨系統交換
3限制在省內、跨系統交換
4限制在市內、跨系統交換
5限制在國內系統內交換
6限制在省內系統內交換
7限制在市內系統內交換
8管理卡,不適用於交換
9系統測試卡。
服務代碼的後兩位在下列區域中分配:
00~49由國際標準化組織分配和發佈
50~59由國內標準化相關組織分配和發佈
60~99由髮卡行酌情使用。
目前後兩位已分配的服務代碼是:
01無限制
02無自動櫃員機服務
03只有自動櫃員機服務
10無現金預支
11既無現金預支又無自動櫃員機服務
20要求肯定授權:所有交易應由髮卡行或代理人認可
41集成電路卡:無限制
43集成電路卡:只有自動櫃員機服務。
7.8 附加數據
用途:容納對銀行卡髮卡機構有意義的.任意數據。
格式:可變,但應保證該磁道字符總數不得超過最大編碼長度。
內容:具體內容由髮卡行自定。
7.9 結束標記(ETX)
用途:標明磁道上有意義數據的結束。
格式:1位字符。
內容:“?”。
7.10 縱向宂餘校驗符(LRC)。
用途/內容:見GB/T 15120.2。
格式:1個字符。
8 使用規範
所有銀行卡磁條必須使用第2磁道。第3磁道是否使用由各發卡機構自行規定(第3磁道數據內容參見附錄B)。第1磁道暫不使用,保留將來酌情使用。
第2磁道作為交換磁道,各發卡機構在進行識別和信息交換時以第2磁道為準。
附錄A:模10“隔位乘2加”校驗數算法
(標準的附錄)
計算步驟如下:
步驟1:從右邊第1個數字開始每隔一位乘以2。
步驟2:把在步驟1中獲得的乘積的各位數字與原號碼中未乘2的各位數字相加。
步驟3:把步驟2得到的總和從該值的下一個以零結尾的數中減去[得數是總和個位數字的“10”的補數]。如果在步驟2得到的總和是以0結尾的數(30,40等等),則校驗數字是0。
例:
無校驗數字的賬號為 4992 73 9871
4 9 9 2 7 3 9 8 7 1
×2 ×2 ×2 ×2 ×2
18 4 6 16 2
4+1+8+9+4+7+6+9+1+6+7+2=64
70-64=6
帶有校驗數字的賬號即為 4992 73 9871 6。
附錄B:第3磁道的信息格式
(提示的附錄)
第3磁道數據編碼最大記錄長度為107個字符,數據字段的順序和長度應與表3給出的第3磁道信息格式一致。
第三磁道為讀寫磁道。
動態字段在交易過程中可由交換者根據情況修改字段內容,靜態字段只能由髮卡機構修改字段內容。
B.1 第3磁道信息格式
表3 第3磁道信息格式
字段
D=動態S=靜態
字段長度
備註
序號 名稱
1 起始標誌 S 1 “;”,見正文7.1
2 格式代碼 S 2 “99”,見正文7.2
3 主賬號 S 13-19 見正文7.3
4 字段分隔符 S 1 “=”,見正文7.4
5 國家代碼 S 1或3 FS或“156”,見B.2.1
6 貨幣代碼 S 3 見B.2.2
7 金額指數 S 1 見B.2.3
8 週期授權量 S 4 髮卡機構自定,見B.2.4
9 本週期餘額 D 4 見B.2.5
10 週期開始日期 D 4 YDDD,見B.2.6
11 週期長度 S 2 見B.2.7
12 密碼重輸次數 D 1 見B.2.8
13 個人授權控制參數 D 6 另行規定,見B.2.9
14 交換控制符 S
1
見B.2.10
15 PAN的TA和SR S 2 見B.2.11
16 SAN-1的TA和SR S 2 見B.2.12
17 SAN-2的TA和SR S 2 見B.2.13
18 失效日期 S 4 YYMM,見正文7.6
19 卡序列號 S 1 見B.2.14
20 卡保密號 D 1 見B.2.15
21 SAN-1 S 最大12 見B.2.16
22 字段分隔符 S 1 “=”,見正文7.4
23 SAN-2 S 最大12 見B.2.17
24 字段分隔符 S 1 “=”,見正文7.4
25 傳遞標誌 S 1 見B.2.18
26 加密校驗數 S 6 另行規定,見B.2.19
27 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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