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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是否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醫療事故是否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醫療事故是否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專家鑑定組應當認真審查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材料,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答辯並進行核實。

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要的材料,並積極配合調查。當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響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擔責任。

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當事人對鑑定結論無異議,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醫學會應當及時將收到的鑑定材料中的病歷資料原件等退還當事人,並保留有關複印件。

當事人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的,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醫學會應當及時將收到的鑑定材料移送負責組織再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醫學會。

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首次鑑定後一方當事人對鑑定結論不服,再次鑑定可以由雙記當事人共同委託,也可以單方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其中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鑑定結論持有異議,提出再次鑑定申請,另一方當事人不予配合,影響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擔責任。

首次鑑定結束之後,對於鑑定結論可以有兩種情況:

1、對鑑定結論無異議:當事人對鑑定結論無異議,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醫學會應當及時將收到的鑑定材料中的'病歷資料原件等退還當事人,並保留有關複印件;

2、對鑑定結論有異議: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醫學會應當及時將收到的鑑定材料移送負責組織再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醫學會。

再次鑑定僅需要當事人一方提出即可,另一方當事人不予配合,影響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擔責任。

標籤: 醫療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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