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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賠償的項目有些什麼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的項目有些什麼

交通事故嚴重的會造成當事人死亡,受害方死亡的可以要求死亡賠償,那麼交通事故死亡賠償的項目有哪些呢?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的項目有些什麼

一、交通事故死亡賠償的項目:

交通事故死亡主要有如下賠償:醫療費(指非當場死亡的即經過搶救後死亡的)、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撫養費、贍養費、親屬誤工費、住宿費、交通費等。在法律中以上統稱為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

1、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死亡賠償金如要按城市標準計算,受害人要麼是城鎮户口,要麼是連續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

2、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100%,死亡賠償金是結合受害人的户口性質來確定的,我國有兩個標準。第一個標準,城市居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賠償;第二個標準,農村居民,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來計算。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是兩個標準,但是不同地區賠償金額也會不一樣。

3、普遍的以户籍為準,城鎮户籍的,死亡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農村户籍的,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在同一個事件中受害,用不同的標準來賠償,應該説有問題,但這是規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確定的死亡賠償採取的是“繼承喪失説”理論,確認死亡賠償金是對未來收入的減少的補償,根據我國目前的情況,農村户籍人員在城鎮就業或者安家、定居的情況及其普遍,這部分農村户籍人員的收入、生活支出與城鎮户籍的人並無什麼不同,因此以死者經常居住地作為適用城鎮標準或農村標準的條件更公平、更切合實際,也更符合立法原意。

二、交通事故死亡賠償計算公式:

(1)城鎮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週歲以上的為(實際年齡—60);75週歲以上為5年] ×100%

(2)農村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20年[60週歲以上的為(實際年齡—60);75週歲以上為5年]×100%

撫養費、贍養費的計算原則同上面一樣,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計算贍養費的時候是用到上一年度人均消費性支出,然後需要除以共同撫養及贍養的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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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怎樣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死亡賠償金是對受害人作為一個民事權利主體生命權的喪失(死亡)作出的賠償。

1、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來計算。死亡賠償金是結合受害人的身份來確定,賠償標準訂了二等,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賠償;

第二等,農村居民,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來計算。普遍的以户籍為準,城鎮户籍的,死亡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農村户籍的,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在同一個事件中受害,用不同的標準來賠償,應該説有問題,但這是規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確定的死亡賠償採取的是“繼承喪失説”理論,確認死亡賠償金是對未來收入的減少的補償,根據我國目前的情況,農村户籍人員在城鎮就業或者安家、定居的情況及其普遍,這部分農村户籍人員的收入、生活支出與城鎮户籍的人並無什麼不同,因此以死者經常居住地作為適用城鎮標準或農村標準的條件更公平、更切合實際,也更符合立法原意。

2、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根據客觀計算方法,以定型化賠償模式來確定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和賠償年限,具體為:就是一次性賠償20年,死亡賠償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週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死亡賠償金賠償的對象是餘命,但又不完全是餘命,如果年齡太小,賠償20年就完了,年齡大一點的就是年齡每增加一歲就減少一年。死亡賠償金採納了系“繼承喪失説”,並非精神撫慰金,其死亡賠償金計算公式:

(1)城鎮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週歲以上的為(實際年齡-60);75週歲以上為5年]

(2)農村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週歲以下為20年(含);60週歲以上:N=(實際年齡-60);75週歲以上為5年]

(3)60週歲以下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4)60週歲—75週歲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實際年齡-60)]。

(5)75週歲以上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3、就高不就低的特殊賠償原則。第30條規定的就是特殊情形下的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的標準。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不一致的計算方法,受害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如果低的可以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的標準賠償,儘可能的給受害人多賠償一些。

4、實際賠償的金額的確定以及一次性賠償原則。第31條規定的`是實際賠償的金額的確定以及一次性賠償原則。這條説什麼呢?就説第19條至第29 條規定的人身損害賠償的具體賠償項目,對於這些人身損害賠償項目都要實行過失相抵,就是司法解釋第2條當中提到的,按照《民法通則》第131條以及本解釋第2條的規定,實行過失相抵。凡是賠償權利人對於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具有故意或者過失的,都應當實行過失相抵,分擔損失。

5、選定受訴法院。死亡賠償金是按照受訴法院地的標準計算,因此受訴法院地的選擇與死亡賠償金的數額有密切聯繫。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法院管轄規定,交通事故案件中有管轄權的法院一般為:被告住所地法院、交通事故發生地法院,當事人在起訴前可查閲當地統計部門的統計數據,選擇標準高的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為有利,在選擇受訴法院時同時需考慮訴訟的成本,如路途遠近、賠償標準的差異比例、在當地訴訟是否方便、地方性保護等因素予以綜合考慮。

如果交通事故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其標準的,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廣東省關於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後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受害人的户口在農村,但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計算賠償數額時按城鎮居民的標準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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