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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複核申請書(精選15篇)

交通事故複核申請書(精選15篇)

在一步步向前發展的社會中,申請書與我們的關係越來越密切,申請書可以使我們的願望得到合理表達。為了讓您在寫申請書中更加簡單方便,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交通事故複核申請書,歡迎閲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交通事故複核申請書(精選15篇)

交通事故複核申請書1

申請人: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地址;

被申請人: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地址;

複核請求:

事實與理由:

此致

XX市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

XXXX年XX月XX日

範文:

申請人:劉x(死者宗xx之妻)

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沿灘區大隊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自公交(沿)認字【20xx】第C01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自公交(沿)認字【20xx】第C01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依法認定川CA8444號豐田TV7250SPD駕駛員羅廣國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

事實與理由:

一、自公交(沿)認字【20xx】第C01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事實不清,最終導致責任認定的錯誤。

自公交(沿)認字【20xx】第C01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宗增強駕駛機動車左轉彎通過交叉路口時沒有按照交通標誌、標線通過且未保持安全車速行駛”。該認定的事實是錯誤的,根據《道路交通事故過程技術分析報告》第101201號的分析意見及結論可以得知,宗增強所駕駛的川CF8001號普通兩輪摩托車在碰撞前瞬間的計算速度為45.9KM/H,並且沒有證據證明宗增強沒有按照交通標誌和標線行駛。該交叉口允許由自貢向太源井方向左轉,且設有左轉標誌,宗增強完全按照交通標誌和標線行駛。自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沿灘大隊對該事實的認定是錯誤的。

二、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川CA8444號豐田TV7250SPD駕駛員羅廣國超速行駛和未按規定車道行駛造成的

自公交(沿)認字【20xx】第C01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川CA8444號豐田TV7250SPD駕駛員羅廣國在碰撞前的瞬間速度為71.6KM/H,且其沒有按照規定車道行駛。S305道路的限速為60KM/H,其超速行駛和未按規定車道行駛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並且承辦本案的交通警官在組織事故雙方座談會的時候,在座談會現場,承辦警官向參加座談會的'家屬談到:“豐田駕駛員羅廣國在事故發生前並沒有注視前方,而是在看旁邊。”該事實有雙方家屬在場為證。豐田汽車駕駛員羅廣國在駕駛汽車時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是造成本次事故發生的另一原因。但該內容在交通責任認定書上並沒有體現。

綜上所述,自公交(沿)認字【20xx】第C01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宗增強駕駛機動車左轉彎通過交叉路口時沒有按照交通標誌、標線通過且未保持安全車速行駛。”不能成立,宗增強完全按照交通標誌和標線安全行駛。豐田汽車駕駛員羅廣國超速行駛、未按規定車道行駛和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望貴支隊查明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事實和真實原因,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自公交(沿)認字【20xx】第C01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並認定川CA8444號豐田TV7250SPD駕駛員羅廣國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

此致

x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

  XX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複核申請書2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後,如果當事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書面申請的,應當提交《行政複議申請書》,載明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住所、聯繫方式;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行政複議請求;

(四)申請行政複議的事實和理由;

(五)申請行政複議的日期。

《行政複議申請書》應當由申請人簽名或者捺手印。

口頭申請的,公安行政複議機構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經申請人核對或者向申請人宣讀並確認無誤後,由申請人簽名或者捺手印。

  簽名:xxx

  日期:年月日

交通事故複核申請書3

申請人:XXX(死者之妻),女,漢族,身份證號XXX,住XX市XX區XX路xxx號

委託代理人:xx,x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XXX,男,x歲,住xx省xx市xx鎮xx村x組申請人於20xx年XX月XX日收到xxx市交警x大隊作出的x公交認字第XX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現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提出複核申請。

複核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xxx市交警x大隊作出的xx公交認字第410x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依法認定被申請人魏xx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事實與理由:

xx公交認字第410xxxx號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不清,責任認定錯誤,具體理由如下:

一、xx市交警x大隊未查清事故車輛xAxxxx重型自卸貨車事發時的駕駛人,在未查清其車輛事發時的駕駛人就作出事故認定責任書,嚴重影響對事故責任的認定,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20xx年x月x日x時許,xx駕駛的xAXxxx號車與xA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發生碰撞,當時xx所駕駛的車上就只有xx一人,而xAxxx重型自卸貨車上卻有兩人,至於該兩人哪一人是事發時的駕駛人,x市交x警x大隊未查清。而查清xxAxxx號車事發時的車輛駕駛人對事故責任的認定至關重要,因為該車上駕駛人存在酒駕、疲勞駕駛及無證駕駛等諸多違法情形,而由另一人冒牌頂替當時車輛的駕駛人。所以,xx市交警x大隊在未查清事發時xAxxx的駕駛人,而作出事故認定,有失公允。

二、事故車輛xA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未年審,也未購買交強險就違法上路行駛,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關交通法規的.規定,車輛都必須按時參加年檢,在上路行駛之前也必須購買交強險,這是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事故車輛xAxxxx號車沒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車輛存在安全隱患及不夠買交強險的情形下就公然上路行駛,這種無視法律的規定、無視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行為,應當對發生嚴重損失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

綜上,事故車輛xA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有諸多違法違規情形,對造成死亡一人的嚴重交通事故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根據事故雙方的實際情況,事故車輛xAxxxx號車最低也應當負事故的次要責任。xx市交警x大隊在沒有查清事實的前提下,認定申請人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是錯誤的,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提起復核申請,望支持申請人的複核請求。

此致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XXX

  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複核申請書4

申請人:閆某賓,男,1996年3月1日出生,住汝州市王寨鄉史莊6號院,身份證號:410482X1553X。

被申請人: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人不服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於20xx年7月25日下發的汝公交認字[20xx]第77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

請求事項:

1、依法撤銷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於20xx年7月25日下發的汝公交認字[20xx]第77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

2、依法認定劉某軍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閆某賓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事實和理由:

一、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汝公交認字[20xx]第77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部分事實不清,最終導致責任認定錯誤。

汝公交認字[20xx]第77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閆某賓駕駛偽造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行駛,違反右側行駛通行原則,且未戴頭安全頭盔。”閆某賓所駕駛的豫DKE8XX號兩輪摩托車的號牌是真實的,並有汝州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副頁》可以證實,X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摩托車定額保險單(正本)進一步證明汝州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副頁》的真實性。不知道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是如何作出閆某賓所駕駛的.豫DKE8XX號兩輪摩托車的號牌是偽造的。

二、認定申請人和劉某軍承擔同等責任是不當的,應改為劉某軍承擔主要責任,申請人承擔次要責任。

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劉某車駕駛機動車輛上道路行駛通過非機動車道時,對車道內車輛通行情況觀察不周,且未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閆某賓雖然未依法取得駕駛證,但所駕駛的機動車輛號牌並不是偽造而是真實的。閆某賓未戴安全頭盔,與事故的發生沒直接因果關係,未戴頭盔不會導致事故的發生。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的規定,閆某賓未戴頭盔的行為對事故的發生沒有任何作用,不能成為申請人負同事等責任的理由。按照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的認定,導致事故發生原來閆某賓四項違法行為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有兩項是不能成立的,現在僅剩下兩項,所以根據上述規定,申請人應當承擔事故的次事責任,劉某軍應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綜上所述,請求依法撤銷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於20xx年7月25日下發的汝公交認字[20xx]第77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依法認定劉某軍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申請人閆某賓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此致

平頂山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人:

李律師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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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複核申請書5

申請人:林xx 男 46歲 浙江xx人

家庭地址:xx縣xx鎮平西路xx號

身份證編號:xxxxxxxxxxxxx

聯繫手機:xxxxxxxxxxx

被申請人:陳 男21歲 浙江xx人、

家庭住址:xx縣xx鎮xx村154號

身份證編號:xxxxxxxxxxxx

複核請求:請求依法撤消xx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xx公交認字[20xx]第00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事實與理由:

20xx年1月17日1時許,申請人駕駛浙xxxxxx號大型卧鋪車,從福建省石獅開往xxx方向,途徑104國道線xx縣xx鎮xxxxx路段,在車輛臨近被申請人大約2米距離時遇被申請人突然自左向右橫穿公路,造成採取無法避及無法預見事故的緊急措施後,仍以致被申請人受傷送往醫院搶救無效而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申請人認為:20xx年1月17日1時許,該起發生的交通事故全部責任在於被申請人突然加速橫穿公路的行為,被申請人它的違法之處是: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節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第七十五條:“行人橫過機動車道,應當從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上通過,沒有人行橫道的,應當觀察來往車輛情況,確認安全後直行通過,不得在車輛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很顯然,本次事故是被申請人在有意識地在橫穿公路時,是在車輛臨近行人距離約2米時突然加速橫穿公路而導致申請人採取措施來不及,車頭碰撞到被申請人而發生的事故。而被申請人的行為嚴重地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是嚴重的違法行為,是發生本起事故的主要引起的原因。

(2)。申請人在本起事故中沒有過錯,並沒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條第二款“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應當避讓”。的規定,因為這條規定是在車輛車輛可控制的安全區行駛的情況下適用,而並不適用行人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的行為。被申請人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這是任何人是無法預見的`,也是無法避讓和無法克服的,並不是申請人思想麻痺而導致的,所以x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給申請人套上這一條法律是錯誤的。

(3)。申請人沒有超速行駛,是在規定的正常的行駛速度,當時發生事故準確時間是20xx年1月17日1:05:07,這是當時車輛上gps衞星定位系統測出的,當時行駛速度是65。95公里/小時。(附:提供原始當時在xxxx集團信息中心測試的衞星定位數據庫資料作為證據)。申請人並沒有違反交通法律法規,而事實上車輛正常行駛即速度在65。95公里/小時,車輛可控制非安全區內應大於2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典型交通事故形態車輛行駛速度技術鑑定》的標準推算:車輛以80公里/小時的速度行駛時,停車距離(包括反應距離和制動距離)約為56米,車輛以60公里/小時的速度行駛時,停車距離(包括反應距離和制動距離)約為42米,而被申請人在車輛臨近時2米突然橫穿公路,根據計算行駛速度65。95公里/小時,(包括反應距離和制動距離)應是45米,顯然是無法躲避和採取任何措施能避免的。

綜上所述,《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原則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申請人認為本起事故的過錯完全在於被申請人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公路,是具有嚴重的過錯,而申請人在本次事故中完全沒有過錯,不應當認定為主要責任。這是完全顛倒黑白的事故認定,申請人請求上級公安機關本着事實求是,依法公正的執法理念,依法撤消xx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xx公交認字[20xx]第00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本起事故重新作出責任認定。

此致

  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申請人:林xx

附證據:衞星定位數據表2張。

交通事故複核申請書6

申 請 人:

申請事項:請求對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做出複核,並對該事故書中形成的原因及當事人責任作出同等責任的認定。

申請人在提出本複核之前已認識到交通事故給對方當事人及家屬和本人帶來的嚴重傷害,對受害人的家屬在事故認定書做出之前,按照城鎮户籍標準給予了充分的賠償,包括精神損害在內的賠償共計XXX*萬元人民幣;申請人也深刻認識到離開事故現場,未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的錯誤性。現本着實事求是的態度提出請求和理由:

一、 對方當事人的過錯認定不全面,導致未充分減輕申請人的責任,其原因是未充分遵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路權原則。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2條第4款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以下簡稱認定書)中對基本事實的描述是,“受害人在機動車道內玩耍……”,而在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當事人責任中的陳述是:“受害人在機動車道上通行,未有監護人帶領,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條第1款之規定,。。。。。”而依照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受害人在機動車道路內玩耍和通行分別是兩種不同性質的違法行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4條規定,行人不得有下列行為:……在車行道內坐、卧、停留、嬉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條規定,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第64條第1款規定,學前兒童以及不能辯認、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託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責任的人帶領。認定書僅認定了受害人(患有腦癱後遺症)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條第1款之規定,似乎只有受害人的監護人是有過錯的,而忽視和遺漏了受害人行為的種種違法性和由此產生的事故中過錯。

因此,申請人認為對方當事人作為事故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在發生交通事故起主要作用以及受害人的過錯嚴重程度認定不全面,並且未區分一般過錯與嚴重過錯之間的基本界限是導致未充分減輕申請人的責任對主要原因,也是該認定書對責任劃分不當的主要原因。

二、 申請人駛離事故現場的行為,不影響在發生該起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與對方當事人過錯的嚴重程度二者之間沒有聯繫。

根據《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的規定》,公安機關做出事故認定書應當根據該規定第45條,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嚴重是確定當事人責任的標準。申請人離開事故現場,是嚴重的過錯,但沒有導致作出事故認定書的公安部門查證交通事故,包括對方當事人在事故中的過錯,和受害人過錯的相關證據收集。同時可以印證的是受害人的過錯與申請人離開現場之間沒有因果關係,申請人認為,受害人在機動車道內玩耍、通行未有監護人帶領,在形成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是形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過錯的嚴重程度與申請人的相當,參照《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標準(試行)》8。1。4條同為嚴重過錯行為(a類行為),確定雙方為同等責任。

三、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有誤。依據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26條,交通警察調查事故現場時應當全面及時收集有關證據,而經申請人瞭解公安機關並未蒐集發生交通事故時的現場監控錄像。同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事故車輛在檢驗、鑑定完成後五日內未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致使申請人無法及時對鑑定文書XXXXXX號做出與肇事車輛比對核實,致使從程序上影響了對鑑定文書自收到三日內提出重新鑑定申請的權利的行使(《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4條)。對事故車輛的檢驗報告申請人至今未收到。事故認定書未按規定程序送達。《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6條,事故認定書應當分別送達當事人,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未送達本人。

綜上,申請人請求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申請人依據客觀事實和相關規定提出的複核請求予以審查,結合申請人的主動投案自首情節和受害人之監護人向作出事故認定書的機關提出書面請求對申請人的從輕處理的意見,將認定書中的主次責任糾正為同等責任。

申請人: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複核申請書7

申請人:xxx,男,42歲,住xx縣xx鎮先農街x號樓xx號,身份證號:51052419xxxxx,川Exxx號車駕駛員,電話:xxx

複核請求:

撤銷xx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敍公交認字【20xx】第xxxx號《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認定書》,責令**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重新作出認定。

理由:

xxx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敍公交認字【20xx】第xx號《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認定書》認定該次事故中申請人負此事故的同等責任,其理由為申請人所駕駛的機動車超過了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申請人認為,該認定結論不正確。理由如下:

一、認定申請人超速缺乏依據。

xx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申請人所駕駛川Exxx號超速行駛系依據《交通事故車速鑑定報告》作出的結論,但該作出鑑定報告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並不是符合全國人大常委和法律規定的鑑定機構及鑑定人,其作出的鑑定報告不具備法律效力,且該鑑定報告並沒有科學依據,僅能作為交通警察部門認定案件事實的參考材料,但xx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卻只依據該鑑定報告的結論,在沒有其它事實依據的情況下就認定申請人所駕駛的川E**號車超速行駛,明顯缺乏客觀的、科學的證據。

二、事故原因分析及認定結論不符合規定。

根據《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規則(試行)》的規定: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應當全面分析當事人的行為與事故發生的`因果關係、當事人的道路通行權利和義務等因素,權衡當事人的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綜合評判。本案中,即使申請人駕駛川Exxx號超速,但根據《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規則(試行)》第八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對方當事人xxx轉彎未讓行直行車輛就已經侵犯了申請人通行權利,且轉彎時的速度超過了30km/h,其行為與事故發生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故xxx至少應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而在無充分證據證實申請人超速的情況下,xxxx更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綜上所述,xx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的重新認定結論違反了相關規定,應當予以撤銷,重新作出認定。

此致xx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申請人:xxx

  二○xx年十月二日

交通事故複核申請書8

申請人:閆XX,男,1996年3月1日出生,住XX市XX鄉XX院,身份證號:410482X1553X。

被申請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人不服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於20xx年XX月XX日下發的汝公交認字[20xx]第XXXX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

請求事項:

1、依法撤銷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於20xx年XX月XX日下發的汝公交認字[20xx]第XXXX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

2、依法認定劉XX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閆XX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事實和理由:

一、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汝公交認字[20xx]第XXXX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部分事實不清,最終導致責任認定錯誤。

汝公交認字[20xx]第XXXX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閆XX駕駛偽造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行駛,違反右側行駛通行原則,且未戴頭安全頭盔。”閆XX所駕駛的豫DKE8XX號兩輪摩托車的號牌是真實的,並有XX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副頁》可以證實,X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摩托車定額保險單(正本)進一步證明XX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副頁》的真實性。不知道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是如何作出閆XX所駕駛的豫DKE8XX號兩輪摩托車的號牌是偽造的'。

二、認定申請人和劉XX承擔同等責任是不當的,應改為劉XX承擔主要責任,申請人承擔次要責任。

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劉某車駕駛機動車輛上道路行駛通過非機動車道時,對車道內車輛通行情況觀察不周,且未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閆XX雖然未依法取得駕駛證,但所駕駛的機動車輛號牌並不是偽造而是真實的。閆XX未戴安全頭盔,與事故的發生沒直接因果關係,未戴頭盔不會導致事故的發生。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的規定,閆XX未戴頭盔的行為對事故的發生沒有任何作用,不能成為申請人負同事等責任的理由。按照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的認定,導致事故發生原來閆XX四項違法行為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有兩項是不能成立的,現在僅剩下兩項,所以根據上述規定,申請人應當承擔事故的次事責任,劉XX應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綜上所述,請求依法撤銷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於20xx年XX月XX日下發的汝公交認字[20xx]第XXXX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依法認定劉XX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申請人閆XX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此致

申請人:

  20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複核申請書9

申請人: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漢族,農民,住___縣___鎮___村。

被申請人:_________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第______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依法認定_________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3.責令被申請人轉送_________縣公安局對肇事人_________依法進行行政拘留和罰款。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第______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_________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1.根據責任認定書的認定,肇事人_________屬於無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輛,並且在經過路口時未按規定減速行駛,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___未經過培訓從而未取得駕駛證,因而不具有駕駛機動車的資格,不具備駕駛機動車的技術,不熟悉道路交通規則,這樣一個人上路駕駛機動車輛,是一個典型的“公路殺手”!違反法律規定強行上路行駛,是發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_________遵守無證不得上路駕駛的規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會發生!因此_________應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

3.如果_________熟知交通規則,嚴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42條的規定在行經路口時減速行駛,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違反此條規定,其起源還在於_________未取得駕駛資格,不熟悉交通規則所致!

4.在交通肇事後,_________不是積極提供費用治療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見,致使事故中受傷的申請人之妻、之女以及鄰居因經濟困難,繼續治療難以維持!這也是被申請人責任認定應當參考的情節!

二、申請人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

被申請人僅以申請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為由,就認定申請應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係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的規定。按照申請人前述分析,_________應當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如果肇事人___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不強行無證上路行駛,即使申請人有前述違章行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因此,即使申請人違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與此次事故無因果關係,依法不應負交通事故責任!

三、未正確認定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機動車駕駛員不準將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豫A-______號桑塔納轎車的所有人及駕駛員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______駕駛,與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因果關係。可以説,如果車輛不交給___駕駛,此

  簽名:xxx

  日期:年月日

交通事故複核申請書10

申請人xx,男,19x年4月17日出生,漢族,住xx

被申請人xx,男,19x年3月26日出生,住xxx

複核請求: 請求依法撤銷xx市交通警察支隊x縣大隊作出的公交認字『XX』第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

事實與理由:

XX年年10 月18日18時在220國道x縣xx園飯店門口發生的交通事故責任全在莊景雷,莊景雷存在以下違法之處:

1、xx無證駕駛 。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xx無牌駕駛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3、xxx侵犯xx的路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並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二)沒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在進入路口前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4、xx事逃逸應承擔全部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xx按照規定路線行使,沒有違反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不應承擔任何責任。公安部出台服務羣眾十六項措施 第十四條規定: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認定書》3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複核。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複核結束後,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佈複核結果

總之,xx市交通警察支隊xx大隊作出的公交認字『XX』第00256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責任錯誤,特申請複核,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xxx

交通事故複核申請書11

申請人:***(死者***之妻),女,漢族,70歲,***人,住**市**區**鄉**村,公民身份號****,聯繫電話:******

被申請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大隊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年**月**日作出的第44080**20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第44080**20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依法認定***號普通兩輪摩托車駕駛員**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

事實與理由:

一、《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不清,最終導致責任認定的錯誤。

1、《事故認定書》裏基本情況一項中遺漏重要路面情況。事故現場記錄為南北向的一般鄉村道路,水泥路面,全寬3.5米,道路稍彎,有坡度,視線良好,附着係數0.7。而根據現場照片來看,事發路面大部分已被錳沙土所覆蓋。這樣的道路狀況不可能有0.7附着係數,且有一明顯的對反映案件事實至關重要的障礙物――土丘沒有記錄。

2、事故現場圖中繪製的車輛位置,其中一處已經超出路面與事故現場照片明顯不符。從照片中可以看出現場有很多老百姓站在事故車輛與路邊之間,可以證明事故車輛並不在道路以外。

二、《事故認定書》證據不足,不能正確反映事故的成因和案件的事實真相。

1、事故認定的證據之一***的證言,其前述其聽到碰撞聲音後才到達現場看到的是事後現場,而後述中又表述事故前兩輛車的行駛方向,前後表述不一致且相互矛盾,只能證明事故已經發生和事故發生後的情況,卻不能證明事故發生之前和事故發生時的情況。其證言不能作為認定事故發生位置事故車輛行駛方向的證據;

2、交警大隊對同一方當事人***、***的詢問記錄中講自己的車行駛在本方右側且車速不快,因其兩人即是母子關係、又是同一方當事人、還是對案件處理結果承擔責任的人,其對案情的陳述證明力較弱,且對自身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3、事故認定的另一重要證據現場圖中標識不清,不能正確反映事故發生後的現場情況。一是事故現場圖中標識的摩托車與道路邊緣的位置距離,其沒有註明測量的車輪位置是車輪的中心還是車輪的邊緣至道路邊緣的距離。二是事故現場圖中標識的車輛與道路邊緣的距離與現場照片中對比參照物判斷的'距離明顯不同。三是事故現場圖只標識了事後車輛的位置,卻未標清車輛碰撞前和碰撞時的痕跡位置。

證人證言未能明確碰撞發生的位置、現場圖標識的位置距離又不清楚且與照片不符、車輛碰撞時路面痕跡又未記錄,致使車輛碰撞位置這一對事故責任認定最重要的事實未能得到科學的證明和合理的解釋,應當對碰撞車輛自身的痕跡結合事後車輛和人員的位置進行全面鑑定,然後通過對證據的綜合分析查清事實的真相。

三、《事故認定書》程序錯誤,嚴重影響案件處理的公平公正。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該案中即不存在國家祕密也不存在商業祕密更不存在個人隱私,但交警大隊從未通知也未組織過證據公開。這不得不使當事人對交警隊以不公開證據的方式做出《事故認定書》進行責任劃分的公正性提出質疑。

四、《事故認定書》法律適用錯誤,嚴重影響過錯認定和責任劃分。

1、《事故認定書》在過錯及責任認定中對***的行為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8條第三項之規定,認為羅**做為下坡車輛未讓上坡車輛先行,應當承擔責任。我們認為,這是辦案人員對法條的錯誤解讀。該法條原文如下:‘四十八條 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機動車遇相對方向來車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減速靠右行駛,並與其他車輛、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二)在有障礙的路段,無障礙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礙的一方已駛入障礙路段而無障礙的一方未駛入時,有障礙的一方先行;(三)在狹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時,下坡的一方先行。’首先,法條中所設定的假定條件為,在狹窄的坡路上。這個假定條件應當理解為,有坡且路面狹窄不能或不利於相對兩車交匯通行。在此假定條件下,下坡方應讓上坡方先行,而不是在路面寬度足夠相對兩車輕鬆順利通行的情況下要求一方讓另一方先行,因為即已可以輕鬆交匯通行,又何須讓行。

2、《事故認定書》在過錯及責任認定中沒有對彭**的行為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8條第二項之規定(有障礙物一方應讓行無障礙物一方)進行認定。交警大隊即不在基本情況中真實記錄路面大部被錳沙土所覆蓋,且在彭**行駛車道有一明顯障礙物――一錳土丘的情況,又不在事故責任認定中對該行為進行分析認定。是為明顯的不公平,且似有刻意隱瞞之嫌。

綜上所述,**公交認字【20xx】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死者羅**負主要責任,彭**負次要責任。該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不合法、適用法律錯誤,明顯偏袒彭愛國,而致死者的利益及其家屬的感情不顧,嚴重背離法律的公平、正義本質。作為死者家屬我們對這一結果十分不服,提出複核申請,請求上級領導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公交認字【20xx】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號普通兩輪摩托車駕駛員彭**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以維護法律的正義和尊嚴,以撫慰死者的靈魂。

此致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

  20xx年6月11日

交通事故複核申請書12

申請人:趙,男,1965年01月03日生,雲南省曲靖市人,現住雲南省曲靖市X小區,身份證號53220xx,準駕車型“B1”類機動車,檔案號530300,系“雲D-”轎車駕駛人。

被申請人:楊,男,1983年5月05日生,雲南省怒江州瀘水縣人,系怒江州XX局職工,身份證號53332,準駕車型“B,2”類機動車,系“雲Q”小型三菱越野車駕駛人。

申請事項:

1、請求撤消“雲公交事認字(20xx)第0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

2、請求對該事故形成的原因及當事人責任重新作出認定,依據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認定申請人無責任。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認為:“雲公交事認字(20xx)第0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此次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錯誤,劃分責任錯誤,應依法予以撤銷。理由如下:

一、此次交通事故的發生,完全是因為雲Q車駕駛人員楊未按安全速度行駛,在無安全距離視線盲區內佔用我方道路強行超車造成的。雲龍縣交警大隊中隊經過調查後,於20xx年11月3日下發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雲Q)違反超車規定,負第一次事故主要責任,認定趙(雲D-)負第一次事故的次要責任。申請人認為,此次事故責任完全在於楊(雲Q-)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機動車超車時,後車應當確認有充足的安全距離,應認定楊曉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二、申請人在事故發生時完全按照行車規定行駛,在自己的車道

內按照安全車速正常行進,“雲公交事認字(20xx)第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申請人超速行駛與事實不符。

三、該事故認定書認定申請人超速行駛證據不足。

該事故認定書裁明“該路段限速標誌為40公里/小時”,並且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該法律條文明確規定的“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是界定超速與否的唯一依據,而該事故發生路段在事故發生前,道路右側邊緣或者上空、地面均未見設置有限速40公里/小時的交通標誌。

1、事故發生後,申請人再次認真對該路段,省道二級路S-228(瓦貢)線、瓦窯鎮零公里開始至30公里處(0-K30+00米)事故路段進行核查,均未見設置有限速40公里/小時的“交通標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通行條件”第二十五條

第一款:全國實行統一的道路交通信號。

第二款: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

第三款: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準,並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因此,由於該事故發生路段沒有明顯的限速標誌,據以認定申請人超速的依據不明。

2、申請人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以58公里/小時的安全車速行駛,依據相關法規不能認定為超速行駛。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誌、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

(1)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

(2)“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70公里。”

就此次交通事故而言,該事發路段應該屬於上述第(2)項之規定,限速為每小時70公里。據此申請人每小時58公里的車速應該屬於安全車速,不應該認定為超速。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在該次交通事故中,被申請人楊在道路路面潮濕的情況下,在無充足安全距離視線盲區內,超速(超過70公里)行駛,強行超車,並且超過該路段最高行駛速度70公里/小時,達到每小時78公里,是造成該次事故的唯一原因。申請人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以58公里/小時的安全車速行駛,不存在超速行駛的情形。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本人特向公安機關有關部門提出申請,請求上級公安機關依據相關案件事實及法律規定,撤銷“雲公交事認字(20xx)第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依據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認定被申請人承擔全部責任,認定申請人無責任。

此呈

xx州公安局交警支隊

申請人:

  20xx年03月25日

交通事故複核申請書13

申請人賈某某,男,某歲,住址:湖南省某某縣景港某鎮某某街某號,身份證號碼:聯繫電話:

被申請人徐某某,男,某歲,住址:重慶市某縣某某鎮某某村某組,身份證號碼:聯繫電話:

複核請求:請求依法撤銷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某某大隊作出的第20xx某某號《交通事故認定書》。

事實與理由:

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某某大隊於20xx年3月25日作出的第20xxB某某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錯誤。

龍華東環二路富士康廠區有東門路口和南門路口,兩個路口相距約五百米。

南門路口是個十字路口,設有交通信號燈和一個“門”型人行天橋,路中間還安裝有隔離攔柵。

發生事故的富士康東門路口是個“丁”字路口。此路口既沒有過街設施,也沒有交通標誌、標線,更沒有交通信號燈,在路口南端十多米處就沒裝隔離帶了。該路口唯一的交通標誌就是在路口南端隔離帶終結處樹立有兩根引導人們謹慎橫道的橫道指引樁。

龍華東環二路富士康東門路口與南門路口是兩個不同的路口,不能混為一談。東門路口沒有人行過街設施,只是在路口南端樹有兩根允許行人橫道的橫道指引樁。申請人當時就是遵從橫道指引樁指示、對着指引樁由東住西橫道時被被申請人疾駛而來的`小車撞傷的。

在東門丁字路口東西兩則日夜有的士、私家車、“藍牌”車和多條線路的公交車停靠,每天都有數以千計的人在申請人橫道處橫過道路到對面搭車。

該《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賈偉在有人行橫道和人行過街設施的道路上,不按規定橫過道路……”與客觀事實不符,是完全錯誤的!

二、20xx年3月某日9時40分許,在龍華東環二路富士康東門路口發生的交通事故責任全部在被申請人徐某某。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並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被申請人徐某某在駕車通過交叉路口時,不僅沒有“保持安全車速”、“減速慢行”、“讓行人先行”,而是繼續高速行駛,依法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申請人是按照規定路線過馬路,沒有違反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不應承擔事故責任。

綜上所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某某大隊作出的第20xx某某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責任錯誤,現特申請貴局複核,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申請人:賈某某

  20xx年3月28日

交通事故複核申請書14

申請人xx,男,xx歲,漢族,xx鎮人,現住xx。

被申請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

申請事項:

1、

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第xx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

依法認定xx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3、

責令被申請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對肇事人楊錳依法進行行政拘留和罰款。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6月9日作出的第xx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xx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1、根據責任認定書的認定,肇事人xx駕駛機動車在無交通信號道路上未確保安全,夜間行至危險路段未降低行駛速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被申請人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認定事實不清,本事故的基本事實是:xxx。根據1995年6月20日公安部關於《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緝工作規定》第2條的規定:交通肇事後逃逸案件,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當事人故意駕駛車輛或棄車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案件。“逃逸”即是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為。第二種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的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和第2款第(1)至(5)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肇事人楊錳在交通事故發生後,明知自己發生了交通事故,為逃避事故責任,棄車逃逸,未向公安機關報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據事故現場目擊證人講肇事人楊錳事故發生後,酒氣沖天,為逃避酒後駕駛取材脱離事故現場。依據法律規定,肇事人楊錳應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2、xx為xx市拆遷工程鋪設電纜無證在維修的`人民路面駕駛工程施工車輛,沒有違返“機動車通行”的相關準則的行為,xx在駕車行駛的過程中沒有過錯,其無證駕駛行為與本起交通事故的發生之間並不具有直接或間接因果關係,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已對其做出了行政處罰1000元。因此,《交通事故認定書》對xx責任的認定沒有法律依據存在着:事實認定與責任承擔之間的矛盾。既然xxx在駕車行駛過程中沒有過錯,就不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因此,xxx不應在此事故中承擔責任。

為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維護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嚴懲駕駛人員,故請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重新劃分交通事故責任,依法確定事故責任原因。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x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xxx

交通事故複核申請書15

xxx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xxxx,男,xxxxxx族,xxxx年xxxx月xxxx日生,xxxx省xxxx市人,住xxxx,居民身份證號碼:xxxx,系xxxx牌電動車駕駛人,聯繫電話:xxxx。

被申請人:xxxx,男,xxxxxx族,xxxx年xxxx月xxxx日生,xxxx省xxxx市人,住xxxxxx,系xxxxxx轎車駕駛人,居民身份證號碼:xxxxxx,聯繫電話:xxxx。

申請事項:申請人xxxxxx因對xxxxxx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於xxxx年xxxx月xxxx日作出的xxxxxx公交認定[xxxxxx]第xxx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所認定“1、xxxxxx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2、xxxxx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不服,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xxxxxx應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故依法申請複核。

事實及理由:xxxx年xxxx月xxxx日,xxxxxx駕駛xxxxxx牌電動車,由xxxxxx往xxxxxx方向行駛,xxxxxx時xxxxxx分,行至xxxxxx,當時申請人xxxxxx已經打了左轉向燈,可由於被申請人xxxxxx系醉酒駕駛xxxxxx號轎車,且車速較快而與申請人駕駛的`xxxxxx牌電動車相撞,造成申請人xxxxxx、乘車人xxxxxx受傷、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這個事故的發生,完全是因為被申請人xxxxxx違法醉酒駕駛機動車輛所致,已涉嫌構成“危險駕駛罪”,故被申請人xxxxxx應承擔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而xxxxxx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卻作出雙方承擔同等責任的認定,這有違法律規定。為此,申請人特書面向xxxxxx公安局交警支隊申請複核,望予以支持申請人的複核請求為謝!

特此申請

  申請人:xxxxx

  xxxx年xxxx月xxxx日

附:

1、申請人的《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2、xxxx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xxxxxx公交認字[xxxxxx]第xxx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複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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