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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認定複核申請書

交通事故認定複核申請書

在一步步向前發展的社會中,申請書使用的次數愈發增長,我們在寫申請書的時候需要注意問題。寫起申請書來就毫無頭緒?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交通事故認定複核申請書,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交通事故認定複核申請書

交通事故認定複核申請書 篇1

申請人:閆某賓,男,1996年3月1日出生,住汝州市王寨鄉史莊6號院,身份證號:410482X1553X。

被申請人: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人不服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於20xx年7月25日下發的汝公交認字[20xx]第77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

請求事項:

1、依法撤銷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於20xx年7月25日下發的汝公交認字[20xx]第77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

2、依法認定劉某軍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閆某賓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事實和理由:

一、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汝公交認字[20xx]第77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部分事實不清,最終導致責任認定錯誤。

汝公交認字[20xx]第77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閆某賓駕駛偽造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行駛,違反右側行駛通行原則,且未戴頭安全頭盔。”閆某賓所駕駛的豫DKE8XX號兩輪摩托車的號牌是真實的,並有汝州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副頁》可以證實,X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摩托車定額保險單(正本)進一步證明汝州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副頁》的真實性。不知道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是如何作出閆某賓所駕駛的豫DKE8XX號兩輪摩托車的號牌是偽造的。

二、認定申請人和劉某軍承擔同等責任是不當的,應改為劉某軍承擔主要責任,申請人承擔次要責任。

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劉某車駕駛機動車輛上道路行駛通過非機動車道時,對車道內車輛通行情況觀察不周,且未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閆某賓雖然未依法取得駕駛證,但所駕駛的機動車輛號牌並不是偽造而是真實的。閆某賓未戴安全頭盔,與事故的發生沒直接因果關係,未戴頭盔不會導致事故的發生。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的規定,閆某賓未戴頭盔的行為對事故的發生沒有任何作用,不能成為申請人負同事等責任的理由。按照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的認定,導致事故發生原來閆某賓四項違法行為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有兩項是不能成立的,現在僅剩下兩項,所以根據上述規定,申請人應當承擔事故的次事責任,劉某軍應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綜上所述,請求依法撤銷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於20xx年7月25日下發的汝公交認字[20xx]第77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依法認定劉某軍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申請人閆某賓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此致

平頂山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人:

李律師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需要寫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複核申請書的話,小編在這裏建議大家還是找尋專業的律師幫助您一起來完成,如果您在這方面需要律師的幫助,歡迎找尋我們網站上的專業律師們幫助您。

交通事故認定複核申請書 篇2

申請人:徐X,男,土家族,1957年8月11日出生,住址:XX縣XX鎮太坪,聯繫電話:

申請人:曹X,女,土家族,1959年7月18日出生 ,住址:XX縣XX鎮太坪

申請複核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XX縣交警大隊作出的X公交認字【20xx】第7013號《交通事故認定書》,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

2、依法認徐X對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不承擔責任。

事實與理由:

20xx年8月14日,輝駕駛湘GC6501號普通兩輪摩托車從XX鎮開往Y市方向,7時50分,當車行至S306線519公里加327米永順縣青坪鎮龍關村路段,與相對方向行駛黃剛駕駛的湘G16905號中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輝搶救無效死亡,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20xx年8月25日,XX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XX縣交警大隊作出的永公交認字【20xx】第701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駕駛人徐X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未戴安全頭盔駕駛兩輪摩托車,違章超車,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認定應負此事故主要責任。申請人提出以下幾點異議:

1、徐X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未戴安全頭盔駕駛兩輪摩托車與事故承擔負主要責任本起交通事故的發生之間並不具有直接或間接因果關係。

2、違章超車,存在疑點,沒有兩輪摩托車徐X所超的車輛基本情況記載(如所超車輛類型,牌號,車主等情況的證據)。僅憑對方當事人的陳述而確定輝違章超車,證據不足。

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八條第三款規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本次事故兩車的碰撞點位置沒有確定,事故的形成原因也沒有充分的證據。應當根據交通事故車輛速度鑑定報告和交通事故車輛撞擊痕跡來判斷事故的形成,為何我方也沒有收到關於兩車痕跡鑑定報告書以及技術鑑定報告書。更沒有解釋兩車碰撞現場無大車剎車痕跡的原因,現場大車無剎車痕跡,為什麼還要定摩托車司機輝主要責任。

4、XX縣交警大隊在處理此次事故過程中,在程序上存在違規行為,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鑑定報告複印件送達當事人;同時,第四十七條之規定,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的證據。但從事故發生起到該《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申請人至今未收到此次事故的鑑定結論及其他任何關於此次事故的證據材料,系違規行為。

綜上,申請人對此次X公交認字【20xx】第701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而向貴支隊申請複核。請湘西自治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重新劃分交通事故責任,依法確定事故責任原因。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XX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

  X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認定複核申請書 篇3

申請人:xx

性別:

年齡:xx歲

民族:

籍貫:xx鎮人

地址:現住xx。

被申請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第xx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依法認定xx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3、責令被申請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對肇事人楊-錳依法進行行政拘留和罰款。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6月9日作出的第xx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事實與理由如下:

xx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1、根據責任認定書的認定,肇事人xx駕駛機動車在無交通信號道路上未確保安全,夜間行至危險路段未降低行駛速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被申請人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認定事實不清,本事故的基本事實是:xxx。根據1995年6月20日公安部關於《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緝工作規定》第2條的規定:交通肇事後逃逸案件,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當事人故意駕駛車輛或棄車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案件。“逃逸”即是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為。第二種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的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和第2款第(1)至(5)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肇事人楊某在交通事故發生後,明知自己發生了交通事故,為逃避事故責任,棄車逃逸,未向公安機關報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xx為xx市拆遷工程鋪設電纜無證在維修的人民路面駕駛工程施工車輛,沒有違返“機動車通行”的相關準則的行為,xx在駕車行駛的過程中沒有過錯,其無證駕駛行為與本起交通事故的發生之間並不具有直接或間接因果關係,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已對其做出了行政處罰1000元。因此,《交通事故認定書》對xx責任的認定沒有法律依據存在着:事實認定與責任承擔之間的矛盾。既然xxx在駕車行駛過程中沒有過錯,就不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因此,xxx不應在此事故中承擔責任。

為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維護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嚴懲駕駛人員,故請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重新劃分交通事故責任,依法確定事故責任原因。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xxx市公安支隊

申請人:xxx

日期:

交通事故認定複核申請書 篇4

申請人: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漢族,住址: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漢族,住址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

複核請求

請求依法撤銷_____________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__________大隊公交認字________________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本起事故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事實與理由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11時許,被申請人駕駛_____________號出租車,沿_____________街由南向北行駛至_____________家屬院門前,適逢申請人駕駛_____________號裕興電動自行車在此由北向東左轉。被申請人前部與申請人電動車右側相撞,造成交通事故。

本起事故由

__________________交通警察支隊碑林大隊西公交認字_____________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張某某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申請人認為:

______________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故形成原因是:

1、被申請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注意觀察,安全意識差、交叉路口未減速慢行、避讓行人為讓行人優先通過、未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

2申請人未下車推行.據此認定雙方同等責任是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的錯誤。

理由如下

被申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應當避讓”。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第四十四條“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並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第二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申請人認為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在通過交叉路口的情況下:

第一,機動車有謹慎文明駕駛、觀察注意、減速慢行的義務。

第二,法律規定了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交叉路口相遇時機動車有主動避讓行人和讓行人優先通行的義務。

第三,申請人遇無紅綠燈、無天橋交叉路口過馬路屬於正當權利,無違法情節。

第四,申請人已確保安全距離方才在交叉路口通過(過馬路時與肇事車相聚十餘米),盡到了注意觀察謹慎通過的義務。

第五,申請人過馬路未下車推行與事故的發生沒有因果關係,假設剔除騎行因素改為推行,如肇事方未能謹慎駕駛並不能避免事故的發生。

綜上所述:申請人在無紅綠燈、無斑馬線的交叉路口騎行過馬路時已確定安全的通行距離。因肇事車輛未減速、未注意觀察文明駕駛、優先行人通過的違法行為發生交通事故,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申請人推行與事故的發生並無直接因果關係,違法情節對事故的發生所起的作用比較小,理應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故被申請人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四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應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申請人請求上級公安機關本着實事求是,依法公正的執法理念,依法撤銷__________________交通警察支隊_____________公交認字_____________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本起事故重新作出責任認定。

此致

___________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交通事故認定複核申請書 篇5

申請人:xx

被申請人:xx

申請人不服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於xxxx年7月25日下發的汝公交認字[xxxx]第77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

請求事項:

1、依法撤銷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於xxxx年7月25日下發的汝公交認字[xxxx]第77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

2、依法認定劉某軍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閆某賓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事實和理由

一、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汝公交認字[xxxx]第77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部分事實不清,最終導致責任認定錯誤。

汝公交認字[xxxx]第77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閆某賓駕駛偽造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行駛,違反右側行駛通行原則,且未戴頭安全頭盔。”閆某賓所駕駛的豫DKE8XX號兩輪摩托車的號牌是真實的,並有汝州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副頁》可以證實,X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摩托車定額保險單(正本)進一步證明汝州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副頁》的真實性。不知道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是如何作出閆某賓所駕駛的豫DKE8XX號兩輪摩托車的號牌是偽造的。

二、認定申請人和劉某軍承擔同等責任是不當的,應改為劉某軍承擔主要責任,申請人承擔次要責任。

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劉某車駕駛機動車輛上道路行駛通過非機動車道時,對車道內車輛通行情況觀察不周,且未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閆某賓雖然未依法取得駕駛證,但所駕駛的機動車輛號牌並不是偽造而是真實的。閆某賓未戴安全頭盔,與事故的發生沒直接因果關係,未戴頭盔不會導致事故的發生。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的規定,閆某賓未戴頭盔的行為對事故的發生沒有任何作用,不能成為申請人負同事等責任的理由。按照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的認定,導致事故發生原來閆某賓四項違法行為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有兩項是不能成立的,現在僅剩下兩項,所以根據上述規定,申請人應當承擔事故的次事責任,劉某軍應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綜上所述,請求依法撤銷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於xxxx年7月25日下發的汝公交認字[xxxx]第77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依法認定劉某軍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申請人閆某賓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xxx公安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人:xx

  xxxx年x月xx日

交通事故認定複核申請書 篇6

申請人:xxx,男,彝族,xxx年xx月xxx日生,住xxxxxxxx一組。

被申請人:xxxx,男,其餘信息不詳。

複核請求:請求依法撤銷x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xxx中隊作出的第xx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事實與理由:

20xx年11月24日09時23分,申請人xxx駕駛的振興牌號貴xxx貨車沿墮箐公路(墮卻至箐口)從箐口往六枝方向行駛,至墮箐公路11KM﹢500M處時與被申請人xxxx駕駛的牌號貴xxxxx的中型客車發生交通事故。事故發生現場為懸崖地段,且為100度左右的急轉彎,路面狹窄,兩車不能正常行駛會車。xx駕駛的牌號貴Bxxx貨車制動停車後(現場有剎車痕跡),因被申請人xxx駕駛的牌號貴Bxxxx的中型客車車速過快導致該車頭撞擊公路後山體的巖石後,車身彈回路面致車尾撞擊到申請人xxxx駕駛的牌號貴Bxxxx貨車的貨箱。為此特申請複核,理由如下:

一、被申請人存在重大失誤,是導致事故的重要原因,申請人不應負全部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急彎路、狹窄路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里。”第四十八條第四項之規定“在狹窄的山路,不靠山體的一方先行。”被申請人張啟學駕駛的牌號貴Bxxxx的中型客車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和中心線的狹窄山路會車時,且兩車難以同時通過的情況下,靠山體未作減速停車避讓導致撞擊山體巖石後發生交通事故應負全部責任。

二、認定書認定事故原因及責任認定時採納的證據為非法證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四條“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當按照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拍攝現場照片,繪製現場圖,提取痕跡、物證,製作現場勘查筆錄。”但交通警察xxxx等2人現場事故認定時,一下車就指責申請人xxxx一通,隨後説是申請人xxxx的責任,只拍攝現場照片後就撤離事故現場。最後又強行申請人xxx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字。

綜上所述,xx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xxxx中隊作出的第xx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由於證據錯誤,認定事實不清,沒有充分調查,最終導致對當事人責任認定缺乏客觀和公正,懇請交警部門對事故重新複核,以準確認定事故責任。

  申請人:xxxxx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交通事故認定複核申請書 篇7

申請人:xxx,男,42歲,住xx縣xx鎮先農街x號樓xx號,身份證號:51052419xxxxx,川Exxx號車駕駛員,電話:xxx

複核請求:

撤銷xx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敍公交認字【20xx】第xxxx號《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認定書》,責令**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重新作出認定。

理由:

xxx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敍公交認字【20xx】第xx號《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認定書》認定該次事故中申請人負此事故的同等責任,其理由為申請人所駕駛的機動車超過了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申請人認為,該認定結論不正確。理由如下:

一、認定申請人超速缺乏依據。

xx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申請人所駕駛川Exxx號超速行駛系依據《交通事故車速鑑定報告》作出的結論,但該作出鑑定報告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並不是符合全國人大常委和法律規定的鑑定機構及鑑定人,其作出的鑑定報告不具備法律效力,且該鑑定報告並沒有科學依據,僅能作為交通警察部門認定案件事實的參考材料,但xx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卻只依據該鑑定報告的結論,在沒有其它事實依據的情況下就認定申請人所駕駛的川E**號車超速行駛,明顯缺乏客觀的、科學的證據。

二、事故原因分析及認定結論不符合規定。

根據《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規則(試行)》的規定: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應當全面分析當事人的行為與事故發生的因果關係、當事人的道路通行權利和義務等因素,權衡當事人的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綜合評判。本案中,即使申請人駕駛川Exxx號超速,但根據《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規則(試行)》第八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對方當事人xxx轉彎未讓行直行車輛就已經侵犯了申請人通行權利,且轉彎時的速度超過了30km/h,其行為與事故發生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故xxx至少應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而在無充分證據證實申請人超速的情況下,xxxx更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綜上所述,xx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的重新認定結論違反了相關規定,應當予以撤銷,重新作出認定。

此致xx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申請人:xxx

  二○xx年十月二日

交通事故認定複核申請書 篇8

申請人:閆XX,男,1996年3月1日出生,住XX市XX鄉XX院,身份證號:410482X1553X。

被申請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人不服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於20xx年XX月XX日下發的汝公交認字[20xx]第XXXX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

請求事項:

1、依法撤銷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於20xx年XX月XX日下發的汝公交認字[20xx]第XXXX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

2、依法認定劉XX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閆XX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事實和理由:

一、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汝公交認字[20xx]第XXXX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部分事實不清,最終導致責任認定錯誤。

汝公交認字[20xx]第XXXX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閆XX駕駛偽造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行駛,違反右側行駛通行原則,且未戴頭安全頭盔。”閆XX所駕駛的豫DKE8XX號兩輪摩托車的號牌是真實的,並有XX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副頁》可以證實,X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摩托車定額保險單(正本)進一步證明XX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副頁》的真實性。不知道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是如何作出閆XX所駕駛的豫DKE8XX號兩輪摩托車的號牌是偽造的。

二、認定申請人和劉XX承擔同等責任是不當的,應改為劉XX承擔主要責任,申請人承擔次要責任。

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劉某車駕駛機動車輛上道路行駛通過非機動車道時,對車道內車輛通行情況觀察不周,且未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閆XX雖然未依法取得駕駛證,但所駕駛的機動車輛號牌並不是偽造而是真實的。閆XX未戴安全頭盔,與事故的發生沒直接因果關係,未戴頭盔不會導致事故的發生。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的規定,閆XX未戴頭盔的行為對事故的發生沒有任何作用,不能成為申請人負同事等責任的理由。按照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的認定,導致事故發生原來閆XX四項違法行為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有兩項是不能成立的,現在僅剩下兩項,所以根據上述規定,申請人應當承擔事故的次事責任,劉XX應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綜上所述,請求依法撤銷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於20xx年XX月XX日下發的汝公交認字[20xx]第XXXX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依法認定劉XX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申請人閆XX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此致

申請人:

  20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認定複核申請書 篇9

申請人:___,男,___歲,住__縣__鎮先農街_號樓__號,身份證號:51052419_________,川E____號車駕駛員,電話:____

複核請求:

撤銷__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敍公交認字【20xx年】第____號《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認定書》,責令__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重新作出認定。

理由:

__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敍公交認字【20xx年】第____號《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認定書》認定該次事故中申請人負此事故的同等責任,其理由為申請人所駕駛的機動車超過了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申請人認為,該認定結論不正確。理由如下:

一、認定申請人超速缺乏依據。

__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申請人所駕駛川E____號超速行駛系依據《交通事故車速鑑定報告》作出的結論,但該作出鑑定報告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並不是符合全國人大常委和法律規定的鑑定機構及鑑定人,其作出的鑑定報告不具備法律效力,且該鑑定報告並沒有科學依據,僅能作為交通警察部門認定案件事實的參考材料,但__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卻只依據該鑑定報告的結論,在沒有其它事實依據的情況下就認定申請人所駕駛的川E__號車超速行駛,明顯缺乏客觀的、科學的證據。

二、事故原因分析及認定結論不符合規定。

根據《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規則(試行)》的規定: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應當全面分析當事人的行為與事故發生的因果關係、當事人的道路通行權利和義務等因素,權衡當事人的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綜合評判。本案中,即使申請人駕駛川E__號超速,但根據《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規則(試行)》第八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對方當事人___轉彎未讓行直行車輛就已經侵犯了申請人通行權利,且轉彎時的速度超過了30km/h,其行為與事故發生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故___至少應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而在無充分證據證實申請人超速的情況下,___更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綜上所述,__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的重新認定結論違反了相關規定,應當予以撤銷,重新作出認定。

此致__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申請人: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交通事故認定複核申請書 篇10

申請人:蔡xx,男,漢族,xxxx年x月x日出生,現住x市xx區xx路xx號xx小區x棟x單元xxx室。

被申請人:李x,男,漢族,xxxx年x月x日出生,現住x市xx區xx大街xx家園x號樓x單元xx室門市。

被申請人:李xx,男,漢族,xxxx年x月x日出生,現住x市x區xx北路xx家園xx號樓x單元xxx室。

複核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x大隊x公交認字【20xx】第xxxxxx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請求依法認定被申請人李x、李xx對交通事故負有全部責任。事實與理由:

20xx年x月x日13時05分許,李x駕駛黑Rxxxx號金盃輕型貨車,從xx市xx區文政街x號旁邊垂直於文政街的居住區出入口,由北向南,向右後倒車駛入文政街時,遇由東向西蔡xx駕駛的黑Axxxx號騏達牌小型轎車及李xx駕駛的黑Axxxx號夏利牌小型轎車。因李x駕駛機動車從道路出入口倒車駛入文政街時,未查明車後情況,未確認安全,未對道內正常行駛的車輛進行避讓;李xx駕駛機動車,未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的安全距離,致使三車相撞,造成正常駕駛的申請人受傷及三車車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申請人認為:申請人正常駕駛,無任何交通違法行為,對此事故不負有責任。被申請人李x、李xx分別實施了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致使交通事故發生,應對此事故負有全部責任。交警部門認定申請人與兩名被申請人對此事故負同等責任錯誤,為此特申請複核,理由如下:

一、被申請人李x、李xx具有嚴重過錯,直接導致事故的發生。

1、被申請人李x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之規定,在倒車時未查明車後情況,未確認安全,直接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具有嚴重過錯。

2、被申請人李xx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其駕駛的機動車未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的措施的安全距離,直接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具有嚴重過錯。

二、交警部門錯誤認定申請人對該起事故負有責任。

交警部門在x公交認字【20xx】第xxxxxx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認定申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駕駛機動車上道行駛,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未保持安全車速,具有導致事故發生的過錯行為。

事故發生時,申請人在道路上正常行駛,駕駛車輛時速為40多公里。交警部門由交通事故發生地提取的監控錄像可以證實,申請人駕駛的車輛與該路段正常行駛的同向、對向車輛的車速一致,始終保持安全的車速。該起交通事故發生的道路為雙向六車道,且未設置任何限速、減速讓行的交通標誌、標線,根據《黑龍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六十三條第

(二)項之規定,機動車在沒有設置限速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的,同方向劃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城市道路行駛最高時速為70公里,申請人駕駛車輛的時速遠遠小於70公里,不存在未保持安全車速的問題。交通部門在未對申請人的車速進行鑑定,不尊重監控錄像反映的客觀事實真相,斷然認定申請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行駛,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未保持安全車速,具有導致事故發生的過錯行為,實屬錯誤。且從錄像來看,被申請人李xx駕駛車輛的時速與申請人相仿,如認定申請人未保持安全車速具有過錯行為,那麼李xx也同樣未保持安全車速具有過錯行為,不知交警部門對此為何沒有分析認定。

三、申請人在交通事故中沒有過錯。

1、此次交通事故的道路和交通環境因素。

交警部門對事故發生地道路和交通環境的描述為:x市x區文政街x號門前,道路為東西走向,瀝青路面,屬於城市道路;白天視線良好。該描述過於簡單,忽略了很多嚴重影響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因素。實際情況為:事故發生在x市x區文政街x號旁邊居住區出入口前。該居住區出入口為南北走向,垂直於文政街。該出口狹窄,寬度僅能容一輛機動車出入。該居住區出口處沒有任何標識,附近也沒有設置減速、讓行等提示駕駛員注意此處存在居住區出入口的交通標誌、交通標線。該出入口右側(即東

側)的人行道上生長有三顆十餘米高的大樹,大樹樹幹粗壯、枝葉茂密。該樹木四周修有高度約為一米的水泥護牆。平行於居住區出入口、南北走向的水泥護牆長約為3米,平行於文政街、東西走向的水泥護牆長約為8米。位於出入口及與其平行的水泥護牆之間的人行道寬度約為2米,位於文政街及與其平行的水泥護牆之間的人行道距離約為1米,立有一路燈杆。事故發生時,有三輛機動車停放在該居住區出入口。其中兩輛轎車緊靠該出入口前文政街的道路右側停放,兩車車頭均向西,垂直於該出入口,車頂高度距離路面約為1.6米,前後車距約為半米。一輛吉普車停放於位於出入口及與其平行的水泥護牆之間的人行道上,車頭向南,垂直於文政街,該車尾部距離文政街及在文政街停放的車輛,不足1米。因該車停放在人行道上,其車頂高度距離文政街路面約為2米。事故發生地停放的三輛機動車、人行道上生長的樹木以及水泥護牆,遮擋了在此道路上自東向西行駛的駕駛員的觀察視線,使之難以觀察到此處存在居住區出入口,難以預判此處會有車輛突然駛入道路。

2、事故發生時的經過。

事故發生時,申請人駕駛轎車由東向西以時速約為40多公里的速度,在文政街道路的右側行車道行駛正常行駛,申請人駕駛的車輛右側距離道牙子約為2米,車前方約20米處一直有一輛貨車。被申請人李x在申請人前方貨車駛過居住區出入口後,未查明車後情況,未確認安全的情況下,駕駛金盃輕型貨車從與文政街垂直的居民區出入口,由北向南,向右後倒車駛入申請人行駛的車道,致使申請人躲避不及,造成申請人車右前部與被申請人李x駕駛的貨車尾部相撞。在後面行駛的被申請人李xx駕駛的夏利轎車,因未與申請人車輛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的安全距離,車輛前部與申請人車輛後部相撞。

3、申請人不存在導致事故發生的錯誤行為。

在被申請人李x倒車駛入申請人的行駛車道前,位於申請人車輛前面行駛的貨車與事故發生地停放的三輛機動車、人行道上生長的樹木以及水泥護牆,直接遮擋了位於駕駛室內正在行駛的申請人對右前方居住區出入口的觀察視線。且該處沒有設置減速、讓行等提示駕駛員注意此處存在居住區出入口的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申請人根本無法觀察到此處存在一個

與文政街垂直的狹小的居住區出入口,無法觀察到被申請人駕駛的貨車。自被申請李玉發開始倒車,到申請人觀察到貨車的尾部突然從右前方道邊停放車輛的車前出現,再到申請人車輛右前部與貨車尾部發生碰撞,時間極為短暫。被申請人駕駛的貨車尾部超過道邊停放車輛進入申請人的車道,僅不到兩米。申請人在發現狀況出現後,迅速將腳從油門踏板抬起,轉移到剎車踏板,但還未來得及踩下,兩車就已經發生碰撞。在發現狀況出現時,申請人也不能採取向左右躲避的措施。申請人駕駛的車輛右側為停放車輛,無法向右躲避;左側為同向行駛車道,向左側躲避,將對左側車道正常行駛的車輛造成危險,會與左後行駛的車輛碰撞。所以,申請人未向左右躲避。在這次交通事故的全部過程中,申請人不存在過錯。

綜上所述,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申請人並無過錯。被申請人李x、李xx實施的嚴重過錯行為導致了事故發生,造成了申請人受傷,三車受損的嚴重後果,兩人應承擔全部責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x大隊作出的x公交認字【20xx】第xxxxxx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認定申請人對此事故負有同等責任,該認定錯誤。懇請交警部門對事故重新複核,以準確認定事故責任。

  申請人:蔡xx

  二○xx年x月x日

交通事故認定複核申請書 篇11

xxx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xxxx,男,xxxxxx族,xxxx年xxxx月xxxx日生,xxxx省xxxx市人,住xxxx,居民身份證號碼:xxxx,系xxxx牌電動車駕駛人,聯繫電話:xxxx。

被申請人:xxxx,男,xxxxxx族,xxxx年xxxx月xxxx日生,xxxx省xxxx市人,住xxxxxx,系xxxxxx轎車駕駛人,居民身份證號碼:xxxxxx,聯繫電話:xxxx。

申請事項:申請人xxxxxx因對xxxxxx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於xxxx年xxxx月xxxx日作出的xxxxxx公交認定[xxxxxx]第xxx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所認定“1、xxxxxx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2、xxxxx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不服,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xxxxxx應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故依法申請複核。

事實及理由:xxxx年xxxx月xxxx日,xxxxxx駕駛xxxxxx牌電動車,由xxxxxx往xxxxxx方向行駛,xxxxxx時xxxxxx分,行至xxxxxx,當時申請人xxxxxx已經打了左轉向燈,可由於被申請人xxxxxx系醉酒駕駛xxxxxx號轎車,且車速較快而與申請人駕駛的xxxxxx牌電動車相撞,造成申請人xxxxxx、乘車人xxxxxx受傷、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這個事故的發生,完全是因為被申請人xxxxxx違法醉酒駕駛機動車輛所致,已涉嫌構成“危險駕駛罪”,故被申請人xxxxxx應承擔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而xxxxxx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卻作出雙方承擔同等責任的認定,這有違法律規定。為此,申請人特書面向xxxxxx公安局交警支隊申請複核,望予以支持申請人的複核請求為謝!

特此申請

  申請人:xxxxx

  xxxx年xxxx月xxxx日

附:

1、申請人的《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2、xxxx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xxxxxx公交認字[xxxxxx]第xxx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複印件一份。

交通事故認定複核申請書 篇12

申請人:xxx,男,漢族,1942年9月5日出生,住xxx。被申請人:xxx,男,漢族,1955年9月9日出生,住xxx

複核請求:

請求依法撤銷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合公交(包)字(20xx)第33009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事實與理由:

20xx年2月26日5時40分左右,被申請人駕駛皖xxx號輕型貨車,沿望江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創智廣場門口時,遇申請人由北向南橫過馬路,由於車速過快,雨天路滑,被申請人車輛前部碰撞申請人,致使申請人許俊文受傷。

申請人認為:20xx年2月26日5時40分左右,被申請人雨天駕車、車速過快,並且沒有盡到最起碼的安全注意義務的行為,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被申請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為此特申請複核,事實及理由如下:

一、xxx駕駛車輛存有重大過錯,直接導致事故的發生。

1、xxx駕駛車輛對行人根本沒有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

此次事故發生時現場有路燈照明,而且距離不遠有道路指示牌,駕駛員應該有相當的條件和義務注意到道路上的行人,但駕駛車輛的xxx可能因為以為清晨路上沒人加上可能一晚的疲勞駕駛、精神恍惚而沒有對道路上的行人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而且在路燈照明良好的情況下,使用強光燈,根本沒有考慮到要使遠、近光燈以提示他人。

2、xxx沒有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

根據受害人被撞擊所受到的傷害程度;交通事故車輛痕跡檢驗記錄表記載的肇事車輛的受損程度並結合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以及車輛的相關照片,可以看出車輛前端的翼子板前端變形凹陷,可足以推測事故發生時的車速很快,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及第四十七條“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的規定。對此,申請人要求委託交通事故鑑定機構對事發時的車速進行鑑定,以明確xxx對引發事故過錯的嚴重程度。

3、xxx駕駛小型貨車經技術檢驗前照燈遠光發光強度不合格,致使雨天未能有很好的觀察距離,存在安全隱患,是引發事故的技術因素。

二、申請人對該起事故發生地點的周圍環境的闡述。

申請人認為影響該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因素還有以下幾點:首先,事故發生地點正對着創智廣場工地門口,且附近是居民密集區,路兩邊均是公交站牌,平時人流量較大;其次,道路基本情況並非事故認定書描述:中心綠化隔離,機動車道單向三車道,實為:機動車道單向兩車道,馬路兩邊為綠化帶,中間綠化帶對着路旁公交站牌鋪設有較大面積的方磚,平時行人均從此處過馬路。考慮到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方便羣眾”的立法原則,受害人在此次事故中根本未有責任,請求交警支隊綜合考慮。

三,受害人xxx不承擔該起事故的任何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行人橫過機動車道,應當從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通過;沒有人行橫道的,應當觀察來往車輛的情況,確認安全後直行通過,不得在車輛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此次事發現場附近沒有人行過街設施及人行橫道,行人過馬路只能觀察來往車輛,在確定安全後直行通過,通過受害人選擇了前後都是公交站牌的地段過馬路,可見受害人選擇了更為安全的方法想過馬路,而且受害人年高,行動緩慢,對自身的安全保護應更為謹慎和重視,安全意識更為強烈,絕不可能在沒有確定安全的情況下,冒然過馬路,於情於理,都讓人質疑,因此受害人沒有過錯。如前所述,正是駕駛車輛的xxx根本不注意行人,

在公交站牌附近不僅沒有減速,而且車速很快,超出了受害人的安全預測,導致悲劇發生。

四、在該起事故中,應充分考慮“以人為本”。

在本案中,xxx存有重大過失,受害人即使存有過失也非常微小,所以受害人不應當承擔此次事故中的任何責任,而且申請人認為在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中應當充分考慮到“以人為本”的執法理念,受害人在全然不知情況下被撞致如此慘重,讓其家人感到萬分悲痛,交通主管部門應該全面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不能因為受害人微末的過失,就片面的認定受害人承擔部分責任,這是不利於規範行車秩序,穩定社會的。

綜上所述,合肥市交通警察支隊包河大隊作出的合公交(包)字(20xx)第33009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由於認定事實不清,沒有充分調查,最終導致對當事人責任認定缺乏客觀和公正,懇請交警部門對事故重新複核,以準確認定事故責任。

申請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認定複核申請書 篇13

申 請 人:

申請事項:請求對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做出複核,並對該事故書中形成的原因及當事人責任作出同等責任的認定。

申請人在提出本複核之前已認識到交通事故給對方當事人及家屬和本人帶來的嚴重傷害,對受害人的家屬在事故認定書做出之前,按照城鎮户籍標準給予了充分的賠償,包括精神損害在內的賠償共計XXX*萬元人民幣;申請人也深刻認識到離開事故現場,未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的錯誤性。現本着實事求是的態度提出請求和理由:

一、 對方當事人的過錯認定不全面,導致未充分減輕申請人的責任,其原因是未充分遵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路權原則。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2條第4款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以下簡稱認定書)中對基本事實的描述是,“受害人在機動車道內玩耍……”,而在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當事人責任中的陳述是:“受害人在機動車道上通行,未有監護人帶領,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條第1款之規定,。。。。。”而依照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受害人在機動車道路內玩耍和通行分別是兩種不同性質的違法行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4條規定,行人不得有下列行為:……在車行道內坐、卧、停留、嬉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條規定,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第64條第1款規定,學前兒童以及不能辯認、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託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責任的人帶領。認定書僅認定了受害人(患有腦癱後遺症)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條第1款之規定,似乎只有受害人的監護人是有過錯的,而忽視和遺漏了受害人行為的種種違法性和由此產生的事故中過錯。

因此,申請人認為對方當事人作為事故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在發生交通事故起主要作用以及受害人的過錯嚴重程度認定不全面,並且未區分一般過錯與嚴重過錯之間的基本界限是導致未充分減輕申請人的責任對主要原因,也是該認定書對責任劃分不當的主要原因。

二、 申請人駛離事故現場的行為,不影響在發生該起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與對方當事人過錯的嚴重程度二者之間沒有聯繫。

根據《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的規定》,公安機關做出事故認定書應當根據該規定第45條,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嚴重是確定當事人責任的標準。申請人離開事故現場,是嚴重的過錯,但沒有導致作出事故認定書的公安部門查證交通事故,包括對方當事人在事故中的過錯,和受害人過錯的相關證據收集。同時可以印證的是受害人的過錯與申請人離開現場之間沒有因果關係,申請人認為,受害人在機動車道內玩耍、通行未有監護人帶領,在形成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是形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過錯的嚴重程度與申請人的相當,參照《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標準(試行)》8。1。4條同為嚴重過錯行為(a類行為),確定雙方為同等責任。

三、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有誤。依據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26條,交通警察調查事故現場時應當全面及時收集有關證據,而經申請人瞭解公安機關並未蒐集發生交通事故時的現場監控錄像。同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事故車輛在檢驗、鑑定完成後五日內未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致使申請人無法及時對鑑定文書XXXXXX號做出與肇事車輛比對核實,致使從程序上影響了對鑑定文書自收到三日內提出重新鑑定申請的權利的行使(《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4條)。對事故車輛的檢驗報告申請人至今未收到。事故認定書未按規定程序送達。《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6條,事故認定書應當分別送達當事人,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未送達本人。

綜上,申請人請求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申請人依據客觀事實和相關規定提出的複核請求予以審查,結合申請人的主動投案自首情節和受害人之監護人向作出事故認定書的機關提出書面請求對申請人的從輕處理的意見,將認定書中的主次責任糾正為同等責任。

申請人: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認定複核申請書 篇14

申請人: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地址;

被申請人: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地址;

複核請求:

事實與理由:

此致

XX市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

XXXX年XX月XX日

範文:

申請人:劉x(死者宗xx之妻)

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沿灘區大隊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自公交(沿)認字【20xx】第C01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自公交(沿)認字【20xx】第C01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依法認定川CA8444號豐田TV7250SPD駕駛員羅廣國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

事實與理由:

一、自公交(沿)認字【20xx】第C01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事實不清,最終導致責任認定的錯誤。

自公交(沿)認字【20xx】第C01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宗增強駕駛機動車左轉彎通過交叉路口時沒有按照交通標誌、標線通過且未保持安全車速行駛”。該認定的事實是錯誤的,根據《道路交通事故過程技術分析報告》第101201號的分析意見及結論可以得知,宗增強所駕駛的川CF8001號普通兩輪摩托車在碰撞前瞬間的計算速度為45.9KM/H,並且沒有證據證明宗增強沒有按照交通標誌和標線行駛。該交叉口允許由自貢向太源井方向左轉,且設有左轉標誌,宗增強完全按照交通標誌和標線行駛。自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沿灘大隊對該事實的認定是錯誤的。

二、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川CA8444號豐田TV7250SPD駕駛員羅廣國超速行駛和未按規定車道行駛造成的

自公交(沿)認字【20xx】第C01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川CA8444號豐田TV7250SPD駕駛員羅廣國在碰撞前的瞬間速度為71.6KM/H,且其沒有按照規定車道行駛。S305道路的限速為60KM/H,其超速行駛和未按規定車道行駛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並且承辦本案的交通警官在組織事故雙方座談會的時候,在座談會現場,承辦警官向參加座談會的家屬談到:“豐田駕駛員羅廣國在事故發生前並沒有注視前方,而是在看旁邊。”該事實有雙方家屬在場為證。豐田汽車駕駛員羅廣國在駕駛汽車時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是造成本次事故發生的另一原因。但該內容在交通責任認定書上並沒有體現。

綜上所述,自公交(沿)認字【20xx】第C01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宗增強駕駛機動車左轉彎通過交叉路口時沒有按照交通標誌、標線通過且未保持安全車速行駛。”不能成立,宗增強完全按照交通標誌和標線安全行駛。豐田汽車駕駛員羅廣國超速行駛、未按規定車道行駛和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望貴支隊查明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事實和真實原因,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自公交(沿)認字【20xx】第C01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並認定川CA8444號豐田TV7250SPD駕駛員羅廣國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

此致

x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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