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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車輛管理制度精選13篇

交通車輛管理制度精選13篇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那麼你真正懂得怎麼制定制度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交通車輛管理制度,歡迎閲讀與收藏。

交通車輛管理制度精選13篇

交通車輛管理制度1

1、凡進入小區的車輛必須服從護管員的管理;

2、外來車輛未經許可,不得進入小區內。

3、經許可進入小區的機動車,必須憑卡出入,按規定的`路線行駛,停放在指定的位置,並按規定繳納車位費;

4、自行車、摩托車、三輪車須停放在指定位置,嚴禁停放在樓梯間或其它消防通道、交通過道。

5、機動車在小區內必須慢速行駛,不得鳴喇叭。行駛及停車時應當謹慎小心,避免碰撞車場設施和其它車輛。

6、車輛停好後,請注意檢查車內,不要遺留貴重物品、重要文件等,離開時要鎖好車輛門窗。

7、機動車不得在小區內洗車、學車、修車、試車;漏油車輛不得停放在小區內。

8、不得在非停車區上佔道停車。不得移動、損毀路牌和交通標誌,不得把機動車駛入人行道和綠地。

9、小區停車只提供車位使用,不承擔保管和保險責任,如車主有特殊保管或保險需求,可另行協商擬訂收費標準,簽署協議。

交通車輛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嚴格管理車輛,合理使用車輛,節約費用開支,最大限度地發揮車輛的使用效益,以適應公司公務用車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指車輛系公司管理的公務車輛。

第二章車輛管理與使用

第三條公司車輛由綜合管理處統一管理、統一調度,並實行“一人一車制”。車鑰匙統一放在綜合管理處。任何人不得直接指定駕駛員或私自利用備用鑰匙出車。

第四條車輛的附帶資料,除行駛證、保險卡、附加税告知證由駕駛員隨車攜帶外,其餘均由綜合管理處統一保管。隨車攜帶資料由車輛責任人保管,不得遺失。如車輛交接或移轉時應辦理移交手續,隨車攜帶資料一併移交。

第五條本公司人員因公外出需要用車時,應填寫經部門負責人核准的《車輛使用申請單》報綜合管理處,綜合管理處將根據公務的重要性安排車輛。未辦理申請的,綜合管理處不予安排。

第六條每輛車內均設有《車輛使用記錄表》,供駕駛員記錄車輛使用詳細情況,駕駛員應認真填寫,並於每月1日將《車輛使用記錄表》報綜合管理處。

第七條車輛應由專職駕駛員駕駛(除公司許可自駕者外)。駕駛前駕駛員必須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包括:水箱、油量、機油、電瓶液、輪胎、外觀等。

第八條車輛在行駛途中應遵守交通規則,注意安全。

第九條駕駛員不得將公務車開回家,不得公車私用或將車擅自借給他人駕駛。

第十條出車期間,車輛應停放在安全位置。晚上車輛駛回後應停放在公司指定場所。

第十一條駕駛員出車的'(除出差一天以上),必須當天把車輛開回公司車輛停靠地。

第二章車輛維修保養

第十二條車輛的維修、保養由公司統一安排。未經許可,駕駛員不得私自將車輛送到修理廠修理、保養,否則費用自理。

第十三條需要維修、保養的車輛,由駕駛員提出申請,經綜合管理處審核批准後在公司指定的地點進行。維修保養費用由駕駛員申請,維修保養後憑有效單據報銷。

第十四條車輛於行駛途中發生故障或其它耗損急需修復或更換零件時,應向綜合管理處彙報並請求批示。事後再補辦申請手續。

第四章車輛違規與事故處理

第十五條未經許可將車輛借予他人駕駛以致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所發生的罰款及責任由責任駕駛員自行負責。

第十六條各種車輛如在公務中發生車禍,除及時報案外,還應即刻與公司綜合管理處聯繫。綜合管理處除即刻派員前往處理外,還應即刻通知保險公司辦理理賠手續。

第十七條駕駛員因超速、超載、任意停車及其他違反交通規則行為所發生的一切罰款和費用由駕駛員自行負責。特殊情況需報銷的,駕駛員應寫書面情況説明並由用車人證明,報經總經理特批。

第三章駕駛員行為規範

第二十條駕駛員應絕對服從公司領導和綜合管理處的管理,認真、熱情地做好公司領導和各部門及公司客人的安全駕駛工作。

第二十一條因公司需要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用車的,駕駛員不得無故推諉。

第二十二條駕駛員應遵守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如在唐山本地出車不能及時趕回公司簽到、簽退的,應及時告知部門負責人,否則按違反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處理。

第二十三條駕駛員必須保持通訊暢通,凡享受公司手機費補貼者必須24小時開機,否則取消手機費補貼。

第二十四條駕駛員若有私自出車、公車私用、公車出借等行為,經教育不改者,予以除名。

第二十五條駕駛員應保持清潔的車內衞生,禁止車內吸煙。

第二十六條駕駛員應保持良好的個人形象、保持服裝的整潔衞生。

交通車輛管理制度3

1.目的

為加強公司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合理調配、使用車輛,確保行車安全,更好地為公司生產經營服務,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廣東廣田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3.定義

車輛交通安全管理:指對公司使用的車輛、駕駛員以及交通安全等的綜合管理。

4.職責

4.1人事行政中心

4.1.1負責本制度的解釋與修訂;

4.1.2負責建立、健全公司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相關安全管理措施並負責監督實施;

4.1.3負責公司車輛的配置規劃、具體購置與統一管理,並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配使用;

4.1.4負責公司車輛的保養與維修,辦理車輛年審、保險等相關手續;

4.1.5負責建立、健全公司車輛檔案資料;

4.1.6負責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2車輛使用部門

負責對本部門駕駛員和使用車輛進行管理,貫徹執行公司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4.3公司領導

根據不同權限負責公司車輛交通安全管理有關事項及費用的審批。

5.管理內容與方法

5.1車輛使用管理

5.1.2未經審批,其他人員不得公車私用。

5.1.3未經審批,公司車輛不得外借和租賃

5.1.4車輛使用貫徹“誰使用誰負責”原則。

5.1.5用車申請流程

以部門/個人名義申請用車,須填寫《車輛使用申請表》(詳見附件一),註明各次用車的理由、時間、地點等信息,並由用車部門負責人簽名確認後交至人事行政中心;如出現異地辦公等用車部門負責人不方便籤名確認的'情況時,用車申請人可填寫好電子版《車輛使用申請表》後發至用車部門經理,用車部門經理在網上確認後轉發至人事行政中心總監處。原則上《車輛使用申請表》至少提前一天交給人事行政中心,如計劃有變,應及時通知人事行政中心。

如當天來回,經人事行政中心行政主管確認後即可出車;如需過夜,應報人事行政中心分管領導確認後方可出車。確認後,人事行政中心根據當天用車情況安排司機、車輛。未經批准擅自動用車輛的,追究當事人責任。

如臨時工作急需用車的,當天來回/過夜分別須經人事行政中心經理/人事行政中心分管領導電話確認同意後才能使用車輛,並於用車後三天內補辦相關審批手續。

駕駛員出車前,需進行證件檢查和車況檢查:檢查行車證件是否齊全有效,檢查車輛輪胎、機油、冷卻水、儀表、後視鏡、方向、剎車等。

車輛行駛中,駕駛員必須注意車輛使用狀況,發現故障或安全隱患要做好記錄,並及時向人事行政中心行政主管報告。

5.1.6人事行政中心在調派車輛時,要根據公司當天使用車輛的型號、乘車人數、次數、行車路線和急緩程度,有計劃地安排使用車輛。

5.1.7駕駛員交接車輛時,要辦好交接手續,並檢查車上各種證件和隨車設備是否齊全、車輛外觀有無破損、車況是否良好等。

5.2車輛的保養、維修

5.2.1駕駛員要愛護車輛,精心保養,保持車容整潔、車況良好。

5.2.2惡劣天氣檢查:雷雨、颱風、大霧等惡劣天氣必須加強車輛的安全檢查工作,檢查內容與月度檢查內容相同,重點檢查車輛燈光、雨刮是否正常。

5.2.3公司所有車輛原則上必須在定點維修保養廠家進行維修/保養。如發生異地出差時車輛爆胎等特殊情況,應及時報告人事行政中心行政主管,經批准後,方可在外維修/保養,否則不予結算。

5.2.4車輛維修前,專職司機應進行現場檢查,鑑定故障原因、維修項目及維修價格,並填寫《車輛保養維修申請表》(詳見附件二),按流程報領導審批後方可進行維修。單次維修/保養金額為1000元及以下的由人事行政中心分管領導審批,1000元以上的需由董事長審批。

5.2.5車輛維修後,需由專職司機及維修公司共同驗收,檢查車上裝備、物品是否齊全,故障是否排除,損壞的機件是否修復;確認維修達標後,由專職司機簽名後方可作為報賬依據。

交通車輛管理制度4

為了維護小區的居住環境,保障車輛安全通行、有序停放,特做出如下規定:

一、凡進入本小區內的一切車輛,必須服從管理人員的統一指揮和管理。

二、車輛出入實行憑卡通行制:

1、凡經管理處認可在本小區出入的機動車輛,一律由保安部門衞發放“通行出入卡”。

2、門衞保安人員對車輛管理認卡不認人,無卡不放行。車輛進入時髮卡,駛出時收卡。

3、若車主丟失“車輛出入卡”,應及時到保安部、門衞報告備案,否則,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後果,由車主自行負責。

4、禁止的士、摩的、貨車或裝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有污染的車輛進入小區。

三、凡進入小區的車輛,必須遵守交通規則,按交通標誌行駛、停放。並應嚴格遵守:一看,二慢,三通過,速度不得超過15公里/小時,嚴禁在小區鳴喇叭。

四、凡進入小區的車輛應愛護道路、公用設施設備和綠化,如有損壞,照價賠償。

五、小區按小車、摩托車、自行車分類設有車庫、停車位、停車棚,小區車輛必須按分類車位整齊停放。對隨意亂停亂放車輛將作無主車輛處理。

六、小區車輛停放,應按規定到管理處辦理相關手續,繳納車位費、車輛停放服務費等費用,臨時停車直接在門衞處辦理收費,請索取票據。其收費標準按物價局批覆為準。

七、所有車輛由車主投保,物管企業收取的.停車費僅屬場地佔用費。收費車輛如發生丟失,車主應及時向公安部門和保險公司報案。

八、嚴禁管理人員亂收費,收費必須開具管理處的統一票據,違者一經查實,從重處罰。

九、小區內不得洗車、學車、修車、試車;漏油、漏水車輛不得停放在小區內。

十、愛護交通設施、交通標誌、車輛出入門禁系統等設施設備。

十一、不服從管理或嚴重違規的行為,管理人員將對其進行規勸、扣證、罰款、拆牌、不予放行等辦法進行處罰。

交通車輛管理制度5

為了維護新星城小區交通秩序,保持小區靜、整潔和道路暢通,特制訂本規定:

一、實行物業管理與公安交通部門管理相結合的原則。認真做好小區/內的車輛停放管理工作,嚴禁亂停亂放,防止車輛丟失或損壞。

二、建立機動車通行證制度,禁止無關車輛通行,業主車輛需在車窗前張貼小區通行證。外來車輛進出小區實行換證登記、放行制度。

三、服從現場管理員的現場管理和指揮,車主需嚴格遵守道路安全法規,按規定地點依次有序的停放車輛。

四、小區/內行駛車輛應按規定減速慢行,不得鳴號和超速超車,車輛交會時應相互避讓,注意行駛安全。

五、小區設有固定、臨時停車位,業主需在固定車位停放車輛。外來車輛進入小區時應按規定停放在臨時停車位內,並繳納停車費用。

六、小區停放車輛實行有償服務,物業公司收取相應車位停車管理服務費用。

七、非停車位禁止停放任何車輛(自行車、摩托車),因違章亂停亂放造成事故或失竊的.,由車輛使用人自行負責;因違章停車,造成車輛堵塞及其它責任的,物業公司有權報請並協助有關部門予以處理。

八、車主在停放車輛後,應及時鎖好門窗,保管好自己的財物,不得將貴重物品遺留在車內,對違反規定造成失竊的,物管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九、小區實行人車分流管理,業主、家屬及來訪者不得在主幹道練車、玩耍和做影響道路安全的行為,保證小區內的道路交通安全。

十、除裝修、搬家外,禁止貨運車輛進入小區。

交通車輛管理制度6

一、機關公用車輛由辦公室統一調配使用,個人無權直接派車,需要用車時,由辦公室負責安排,優先保證機關領導公務用車。

二、因公外出,提倡乘座長途客車或火車;多人同時到一個地方出差,儘可能安排同乘一輛車。

三、司機出車必須憑辦公室出具的.派車單,如遇特殊情況,應電話告知車管人員,回來後及時補辦派車手續。

四、車輛維修由司機提出書面申請,經“中心”領導批准後,由辦公室安排到定點維修廠修理,並作好記錄,結帳由財務負責辦理。在外地出差需要維修時,應電話告知領導,報銷發票時,乘車人必須簽署意見,回單位後到辦公室補辦維修記錄手續。

五、車輛用油由辦公室開具加油通知單到指定加油站加油,在外地出差加油,乘車人應簽署意見,報銷之前應先到辦公室辦理加油登記手續。

六、車輛要妥善存放,以防被盜和損壞;嚴禁將車輛交給其他人駕駛,否則後果自負。

七、司機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經常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經常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嚴禁帶故障出車,確保車輛安全。

八、對司機實行定額補助,每人每月200元,每人每兩年發放一次勞保工作服。

九、車輛維修和加油情況由辦公室負責每季度向“中心”主任辦公會彙報一次。

十、嚴禁出借單位車牌及有關憑證。

交通車輛管理制度7

為加強校內交通安全管理,維護校園秩序,保障師生員工有良好的'教學。科研。辦公環境,特制定本規定:

1、外來車輛無正當理由,未經門衞允許,一律不準擅自駛入校內。出租車禁止進入校園。

2、外來辦事車輛需到大門傳達室登記,待聯繫好後可進入校園;

3、負責定期給學校送貨的車輛,需憑證進入校園;任何拉裝貨物車輛出校園大門,必須持相關部門批准單可放行;

4、機動車在校園內行駛和轉彎時要慢行觀察;禁止超車、並行;禁止鳴高音喇叭;機動車輛嚴禁在人行道暫停。

5、校園內所有車輛必須遵守校園交通管理制度,按線路限速行駛。

6、各種車輛(包括自行車)不得在校內隨意停放。本校教職工車輛應停放在指定棚點。所有外來車輛,均統一停放在指定停車點。

7、機動車輛未經許可不準在校內停放過夜,確需在校內停放的車輛和自行車,應在指定地點停放,並接受管理人員管理。

8、對違反以上規定者,根據情節給予批評教育。

交通車輛管理制度8

為進一步加強車輛管理,更好地服務老幹部,確保老幹部用車和安全,同時節約經費開支,提高工作效率,經研究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車輛指定專人分管。分管領導負責做好車輛的安全管理、安排使用、出車登記,協助做好故障維修以及與車輛相關的燃料費、橋路費的審核和老幹部乘車費的彙總和收取等工作。

二、車輛主要用於服務老幹部。老幹部用車應當優先安排,其他單位和個人一般不準借用,確需借用必須徵得分管領導同意後,且先加油後用車。

三、燃料費按每百公里十公升計算,實行獎罰制度。嚴格按照派車單和行車裏程予以核算,節約歸己,超支自付,節約多少公升則獎勵多少元現金。

四、小車修理必須先由司機向分管領導提出,並徵得主要領導同意後方才進行修理。如遇突發性修理,可由司機臨時處置,但應及時分別向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彙報修理情況。否則,將不予報銷。

五、車輛借用。必須堅持“車隨司機走,司機跟車跑”的`原則,車輛一律不準交由他人駕駛,否則,取消司機駕駛該車資格,若發生責任事故,則由司機個人承擔。

六、司機必須服從分管領導安排。未經安排而出車者,無論公事私事,一旦發現後則扣除司機當月出車補助的三分之一,且誰出問題誰負責。如果因管理不善而發生責任事故的,則有關領導要承擔一定責任。另外,司機一定要保持通訊暢通,如在緊急情況時出現關機誤事的,則扣除司機當月的通訊費。

七、強化司機安全責任意識,杜絕酒後開車,確保行車安全。車輛無特殊安排必須當日歸庫,若發現一次庫外停放的則予以警告,兩次或兩次以上的就扣除該車司機當月出車補助或年度獎。如果出現問題的,責任由司機個人承擔。

八、加強學習,增強司機服務意識,不斷提高駕駛技術和維護保養水平,愛惜車輛,保持車輛清潔衞生,確保老幹部用車和安全。

交通車輛管理制度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範本市公共交通車輛、車站廣告設置,確保公共交通安全運營,維護乘客乘車環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規定所稱的x市公共交通車輛、車站廣告,是指以本市公共汽車和電車(以下統稱公共汽電車)、出租汽車、軌道交通車輛、車站設施為載體的廣告。

本規定所稱的軌道交通車站,包括軌道交通站廳和站台、軌道交通出入口、軌道交通通道。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交通車輛、車站廣告的設置,除執行國家和本市其他有關廣告的登記管理、户外廣告審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規定外,還應當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管理部門)

本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公共交通車輛、軌道交通車站廣告的設置規範、監督管理,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相關行政處罰。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公共交通車輛、車站廣告發布的登記、備案和監督管理及相關行政處罰。

本市市容環衞、規劃等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市公共汽電車、出租汽車車站廣告的審批、監督管理及相關行政處罰。

第四條(設置原則)

公共交通車輛、車站廣告設置,應當遵循合法、安全、規範、整齊、文明的原則。

第五條(廣告審批)

在公共交通車輛表面、車站發佈廣告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或備案手續。

車站設置户外廣告的,應當向市容環衞、工商行政、規劃等管理部門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其中,涉及佔用城市道路的,還應當向市政管理部門辦理佔路審批手續。

第六條(內容要求)

公共交通車輛、車站廣告的內容應當遵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做到內容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第七條(公益性)

公共交通車輛、車站廣告內容中,公益廣告所佔的面積或者時間比例不得低於廣告總量的10%。

第八條(廣告維護和撤除)

經營者應當定期維護公共交通車輛、車站廣告,保持美觀、整潔和安全。廣告嚴重污損、脱落,影響車輛、站點整潔和設施完好的,應當及時予以修復。

廣告設置期滿後,經營者應當及時撤除廣告,恢復原狀。

第二章公共汽電車車輛、站點廣告設置規範

第九條(車廂廣告)

公共汽電車車廂內除車載信息視頻設施可以插播廣告外,其他位置、空間和設施不得設置和發佈任何形式的廣告。

利用車載信息視頻設施發佈廣告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車廂內允許安裝的信息視頻設施不得超過兩個,其中一個信息視頻設施安裝在駕駛員座椅的背後上方;

(二)信息視頻設施採用符合乘車安全的材質,不得影響駕駛員操作和乘客安全;

(三)信息視頻設施不得播放有聲廣告,且具備開啟、關閉以及調節音量、亮度功能;

(四)信息視頻設施上發佈的節目內容,必須經相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十條(車身廣告)

設置車身廣告的車輛不得超過該條線路配車的50%。

除車身兩側和車尾的規定區域可以設置廣告外,其他任何位置和空間不得設置和發佈任何形式的廣告。

利用車身設置廣告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廣告不得遮擋車輛服務標識和車燈,不得遮擋經營者名稱和監督電話;

(二)車身兩側廣告應當設置在車窗玻璃下沿以下(雙層車在下車窗玻璃下沿以下),相鄰兩個車輪護套之間,距車輪護套邊緣各30公分的範圍內;公共汽電車為鉸接車的,廣告不得覆蓋鉸接棚;

(三)車尾廣告應當設置在後車窗玻璃下沿以下,其左右邊緣不得超出尾燈內側。

第十一條(車站廣告)

利用公共汽電車站點建築物或者候車信息亭設置廣告的,應當遵守本市户外廣告設置的有關規定。

公共汽電車站牌不得設置廣告。

利用公共汽電車候車信息亭設置廣告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候車信息亭除規定位置外,其他位置不得設置和發佈廣告;

(二)候車信息亭的廣告單面面積不得超過2.5平方米,廣告總體面積不得超過候車亭立面的40%。

第三章出租汽車車輛、揚招牌廣告設置規範

第十二條(車輛廣告)

出租汽車車輛除前車門玻璃下沿以下和後車窗底部可按規定設置廣告外,車身其他任何位置和空間不得設置和發佈任何形式的廣告。

出租汽車車廂內廣告的設置規範,由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並對外公佈。

第十三條(設置要求)

出租汽車車輛廣告的設置,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前車門玻璃下沿以下位置設置廣告的`,僅限於發佈本企業的經營叫車電話,其面積不得大於前車門的30%;

(二)在車輛後車窗底部設置廣告的,應當使用粘貼單向透視材料,廣告條幅寬度不得超過15釐米。

第十四條(揚招牌)

出租汽車揚招牌不得設置和發佈廣告。

第四章軌道交通車輛、車站廣告設置規範

第十五條(安全服務設施)

在軌道交通車輛和車站的安全設施、安全標誌、服務設施、服務標誌以及工作人員的工作區域,禁止設置和發佈任何形式的廣告。

軌道交通車輛、車站發佈的廣告不得影響安全標誌和服務標誌的識別,不得影響安全設施和服務設施的使用。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所稱的服務設施,包括售檢票設施、問訊設施、自動扶梯、屏蔽門(安全門)、乘客服務中心等具有服務功能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區域。

第十六條(車廂廣告)

軌道交通車廂內除車門和車窗間的固定位置、車門玻璃下方二分之一處外,其他位置、空間和設施不得設置和發佈任何形式的廣告。

在車門玻璃下方二分之一處設置廣告的,應當使用粘貼單向透視材料。

在車門和車窗間的固定位置採用車載信息視頻設施發佈廣告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信息視頻設施安裝在車門和車窗間的固定位置,其周圍不得附加設置廣告;

(二)信息視頻設施不得播放有聲廣告,且具備開啟、關閉以及調節音量、亮度功能;

(三)信息視頻設施上發佈的節目內容,必須經相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四)信息視頻設施應當採用符合乘車安全的材質。

第十七條(車身廣告)

軌道交通車身廣告除設置在車身兩側車窗玻璃下沿以下部位外,其他任何位置和空間不得設置和發佈任何形式的廣告。

利用車身設置廣告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遮擋安全及運營的設施和標誌,不得影響線路識別色帶、車輛編號的使用;

(二)共線運營的列車車身廣告確保廣告色彩、畫面等不影響各線列車的區分。

第十八條(懸掛和佔地廣告)

除站台層運營信息顯示設施外,軌道交通車站內不得設置懸掛式廣告。

車站內除規劃預留設置佔地廣告位置外,其他地方均不得設置佔地廣告。

第十九條(車站廣告)

廣告設置在軌道交通車站牆面上的,其上下應當留出一定空間,大小應當統一、均勻分佈,並不得采用噴塗方式。

軌道交通站廳立柱廣告數量不得超過站廳獨立立柱總量的50%,站台立柱廣告數量不得超過站xx立立柱總量的30%,站廳、站台立柱廣告的大小應當統一。

禁止在軌道交通車站的地面、頂部、台階、候車椅上設置廣告,禁止在軌道交通車站的站廳、站台、通道、出入口等處設置與乘客互動的廣告。

在軌道交通地面車站和高架車站上設置廣告,不得影響車站正常的採光和通風。

第二十條(有聲廣告)

除站台層運營信息顯示設施外,軌道交通車站內不得播放有聲廣告。

站台層運營信息顯示設施的廣告播放系統應當獨立於軌道交通車站廣播系統,播放廣告的音量不得超過70分貝。

第二十一條(流動廣告)

不得在軌道交通車站的通道或者人流密集處、車廂內設攤宣傳。

不得在軌道交通車站和車廂內設置流動廣告,嚴禁在軌道交通車站和車廂內散發廣告。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違反規定的處罰)

公共交通車輛、車站廣告設置、發佈活動,違反本市交通港口、工商行政、市容環衞、規劃、公安交通管理規定的,由相關執法部門依法處理。

交通車輛管理制度10

一、校內樹立明顯禁騎警示牌,門衞人員有責任做好校內禁騎工作,時刻提醒違規學生,對不服從管理的學生進行扣車處理並報告政教處。

二、校內師生自行車、摩托車要按規定位置停放,門衞、值日人員共同負責做好早上師生進校時的自行車、摩托車停放工作。對不按規定亂停放的.作扣車處理。

三、教師的汽車應按規定地點停放,遇特殊情況應主動停放到校外,以免造成校內交通不便。

四、師生的車一律停放在規定的地點,校園內禁止騎車。

交通車輛管理制度11

為貫徹落實《道路交通安全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增強公司車輛駕駛人員安全行車的責任意識,確保人身和車輛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安全行車規定

(一)認真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嚴格遵守交通法規,自覺謹慎駕駛,做到依法行駛、文明行駛、安全行駛。

(二)自覺服從公司的統一調度和管理,積極參加公司組織的安全教育及有關活動,牢固樹立安全第一意識。

(三)自覺愛護養護車輛,認真做好“三檢”(出車前、出車中、出車後車輛檢查),確保“四良”(制動、轉向、燈光、信號良好),“兩潔”(車容整潔、車內整潔)。

(四)嚴格遵守安全駕駛操作規程,隨身攜帶駕駛證、行駛證及相關有效證件。駕車時不準閒談、吸煙、吃零食、接(打)手機,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嚴禁酒後駕車。

(五)駕車時繫好安全帶,自覺做到禮讓三先(先慢、先讓、先停)。

(六)禁止將車輛交給外單位駕駛員駕駛,嚴禁將車輛交給非駕駛人員駕駛。未經批准,不得隨意駕駛外單位車輛。

(七)按規定對車輛進行年檢年審。

(八)加強對滅火器具的保護管理,確保其性能良好,並做到器隨車走。

(九)禁載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

(十)建立健全行車安全管理基礎台賬,不得漏記、誤記,保證安全管理的`嚴肅性和完整性。

第二條安全行車標準(“六無”)

(一)車況完好,無磕碰刮擦和丟損;

(二)遵紀守法,無違章紀錄和違法違紀現象;

(三)服從調度,無誤時誤事現象;

(四)文明服務,無用車投訴;

(五)服從管理,無私自出車或擅自改變行車路線;

(六)安全服務,無大小責任事故。

第三條交通違章與事故處罰規定

(一)客、貨車司機在執行任務時,因個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規定,所發生的罰款費用,由個人承擔。

(二)客、貨車司機不按出車單路線行駛,私自改變行車路線或在異地私自辦事繞路行駛時,一旦被公司領導發現後,將依照公司相關條例處罰。

(三)司機禁止喝酒開車,一旦發現喝酒開車,直接開除並追究單位領導的管理責任。

(四)司機在工作中不服從單位領導指揮或不服從公司車管相關人員的管理或漫罵領導,每次罰款100元。

(五)機動車公出時發生交通事故或在異地肇事,將依照交通隊裁決書或視同責任大小進行處罰。每發生一起交通責任事故,將追究單位領導的管理責任,可視情節處罰。

(六)司機在發生交通事故後,並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在1000—2xxx元,扣當月工資10%,經濟損失在20xx—5000元,扣當月工資20%,並停駕一個月。經濟損失在5000—10000元以上,扣當月工資30%,並停駕6個月或調離原崗位。

(七)對發生重大交通責任事故,給公司經濟造成損失在2萬元至5萬元以上,將對肇事者罰款20xx—5000元,停駕一年或調離原崗位。對單位罰款20xx—5000元,對部門主管領導罰款200—500元。並在全公司內通報。

第四條獎勵規定

(一)凡是連續三年無違章、無事故、服務質量優異和安全行車十萬公里以上的司機,公司應授予安全行車優秀司機稱號,並獎勵500元。

(二)在搶險、救災、急、難、危、重運輸任務中,對安全行車表現突出的司機,公司應及時給予表揚和獎勵。

(三)司機對所從事的車輛能做到精心維護,並降低油材料損耗(按節油指標核算)為公司節省資金累計1000元,可獎勵100元。

第五條本制度由行政事務部負責解釋,自經理辦公會議審定通過後施行。

交通車輛管理制度12

一、小區機動車輛管理制度。

為加強對小區機動車輛的管理,充分利用和合理配置停車資源,確保車輛遵章行駛、有序停放,創造一個優美、寧靜的環境,特制定本規定:

1、小區設定專職車輛管理員,對小區業主(使用人)的車輛實施全面管理,建立詳細的車輛管理檔案(含:業主或使用人姓名、房號、車輛型號、車牌號、車輛顏色、聯繫電話等),對登記備案的業主(使用人)車輛,由小區物業服務中心發給出入大門通行證,通行證每年度換髮一次。

2、小區機動車輛泊位分為地下車庫、地面車庫、地下車位和地面車位。對已出售給業主(使用人)的車庫或車位,小區物業服務中心每月向其收取管理費;對無出售或不能出售的車位,實行有償租用,地下車庫或車位的月租費,根據市場價核定,不另收管理費;地面停車位的收費標準參照《杭州市區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執行,即:住宅小區業主(使用人)停放的私家小型客貨車包月費每輛100元整、住宅小區業主(使用人)停放的公車包月費每輛150元整,不另收管理費;對在小區臨時停車不超過1小時的,免收停車服務費。超過1小時的,每輛每4小時2元整,不足4小時按4小時計算。每天(連續24小時)停車服務費,每輛超過6元的,按6元收取。對長期租用車位的業主(使用人),小區管理處應每年與其簽訂一次租用合同。

3、對已出租的車位,小區物業服務中心負責做出已出租的標識,並設有專人管理,阻止和勸解其它車輛佔用此車位。地面可出租的車位,優先出租給就近居住的業主,如就近業主不租,可租賃給其他業主。

4、已購置車庫的業主,應自覺將車輛停入庫內;臨時進入小區的機動車輛,應按車管員指定的地點停放;所有車輛均不得在小區道路上隨意停放;尤其禁止車輛在道路交叉口停放。對外來臨時進入小區的車輛,執勤門崗應做好詢問登記工作,發放臨時出入證,必要時還應及時與業主取得聯繫,在徵得業主同意後方可進入。

5、擁有車庫的業主(使用人)在車輛入庫後,應及時關閉車庫門;停放在停車場的車輛,業主(使用人)離開後,須及時關閉車門、車窗,不要將貴重物品遺留在車內。車管員和保安員如發現車輛門、窗未關好,應及時通知車主,以防止車內物品失竊。停車場僅提供停車場地,並要求車管員和保安員加強巡視檢查,如出現車輛丟失或車內物品被竊,應積極配合車主查找並提供其它幫助,但不負賠償責任。

6、對業主(使用人)的車輛,車輛管理員應堅持對其車輛的門、窗及外表狀況實行日常檢查和每月大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實施,並做好必要的記錄,發現問題應及時告知業主(使用人)。

7、小區道路和停車場嚴禁學習駕駛、試車,不得無故使用車載報警器,嚴禁隨意鳴喇叭。

8、對進入小區載有業主的出租車須換證通行,對載有外來人員的出租車應謝絕入內。夜間22:00後,謝絕出租車進入小區。

9、對從小區駛出並攜帶較貴重或大量物品的非業主車輛,執勤門崗有權進行檢查或要求做出説明。

10、大型貨車、客車原則上不容許隨意進入小區,如遇特殊情況需進入,因提前申請並徵得小區物業服務中心的同意。

11、小區應設立機動車輛行駛標識,包括:行駛方向、行駛路線、限速、限高、禁鳴、禁煙火等,業主(使用人)須遵章執行,出入大門應各行其道或先出後進。

12、車輛管理員和保安巡視員應確保行駛通道和消防通道的暢通,要做到管理有序,無亂停、亂放車輛的現象。對隨意亂停或侵佔已購(租)車庫、車位業主利益的`車輛,實行廣大業主輿論監督、保安管制和社區交警共同管理的方法進行。

13、對所有進出小區的非業主車輛和出租車實行憑車輛出入卡進出,執勤門崗必需在卡上註明車輛進出的時間、車牌號、所訪業主姓名、執勤門崗姓名,並應妥善保管好出入卡,不得丟失。

二、摩托車和非機動車的管理。

1、小區如設有停車棚,應作好明顯標記。存放車輛的業主(住户)必須按規定有序地停放車輛。

2、自行車出入小區大門時須下車推行。

3、外來人員的摩托車和自行車原則上不得進入小區。

4、小區治安巡邏員要認真履行職責,發現車輛停放不整齊要及時整理。

5、業主自行車不得停放在單元樓道內。

三、地下車庫(位)管理規定。

為確保地下車庫交通安全、道路暢通,車輛遵章行使、有序停放,特制定本規定:

1、嚴格遵守市交通管理規定,遵守各項車輛管理制度,確保“安全第一”的原則。

2、車庫通道內禁止停放任何車輛。

3、車庫通道、消防通道內禁止堆放任何雜物,確保車庫通道和消防通道暢通。

4、車庫內必須配備各種安全設施和標誌、配備消防器材。

5、禁止把任何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帶入地下車庫。

6、禁止任何外來車輛、閒雜人員進入地下車庫。

7、嚴禁任何貨車、卡車、大型車輛進入地下車庫。

8、車輛出入地下車庫時,必須按規定的指示標識行使。

9、車輛進入地下車庫後,必須停放到自己的車庫(位)內,嚴禁佔道停放,私佔他人車庫(位),嚴禁壓線停放。

10、車庫內禁止鳴喇叭,限速行使,遵守車庫停車標識,禁止塗改或覆蓋車庫內原有停車的標識和號碼。

11、車輛進入地下車庫停放後,必須關好車輛和車庫門窗。

12、嚴禁在車庫內清掃、清洗車輛及進行車輛維修、保養工作。

13、定時對車庫進行清掃,定時打開車庫內風機進行通風換氣。

14、定時對車庫進行巡邏檢查,對停放不到位、佔道停放等車輛進行糾正。

15、因過失損壞他人車輛、公共設施等行為的,責任人應照價賠償。

交通車輛管理制度13

為加強本辦機動車輛的管理,本着“方便管理、節約開支、提高效率、優質服務”的原則,經主任辦公會討論,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車輛管理

1、機動車輛的調度、維修、保養、加油等統一由分管車輛調度的領導和辦公室人祕科進行管理,分管車輛調度的分管領導負責安排調度。

2、車輛有關證照和有關手續,由駕駛人妥善保管。涉及車輛的養路費、年審、保險等事務由司機掌握辦理時間,報人祕科或分管車輛調度領導批准同意後,由司機負責具體辦理,人祕科協助辦理。

3、車輛嚴格實行下班入庫制。下班後所有車輛停放在側停車場,因事不能停入指定車位的車輛應存放在相應有關規定的停放處。如:出差在外的車輛,要將車輛停放在安全場所,並鎖好方向盤和門窗,搞好安全防範。嚴禁車輛在洗車處及私人住宅區過夜,否則產生不良後果由駕駛員負責。

4、車輛實行專車專人駕駛,嚴禁將車輛私自交他人駕駛。外單位向我辦借車的,須經主任批准。

5、對所有車輛分別進行加油登記,由人祕科負責登記,每月由人祕科將各台車輛的耗油和公里數情況進行審核公佈。

6、逢節假日,一般情況下輪流安排一輛值班車。其他車輛一律歸庫停放。特殊情況用車必須經值班領導與分管車輛調度的分管領導同意方可出車。

第二條、車輛調度和使用

1、車輛調度實行先領導後一般,先正職後副職,先急後緩,先遠後近,先鄉鎮後城市,先會議後出差,先保證工作需要後私人用車的原則。

2、辦公用車實行派車制度。由用車人向分管車輛調度的分管領導提出申請,由分管車輛調度的領導統一進行安排、調度。分管車輛調度的`分管領導外出時,由辦公室人祕科負責安排調度。車輛調度按照工作的輕重緩急及領導優先的原則,統籌安排,未經分管領導批准或人祕科通知,駕駛員不得擅自出車。司機必須經分管領導或人祕科通知方可出車,並按派車通知規定的時間、地點出車,不得擅自改變。

3、辦公室各工作人員遇如以下情況需用車的,須至少提前一日向人祕科提出申請,報經分管領導同意後,由分管領導負責安排。①本單位工作人員及直系親屬婚喪嫁娶。②遇天災人禍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的。車輛的過橋過路費由用車人承擔。

第三條、車輛駕駛與行車安全

1、駕駛員未出車時,應嚴格按照作息時間在辦公室待命,不得隨意串崗、外出。

2、為確保行車安全,駕駛員必須認真鑽研業務,定期參加交警隊組織安排的安全學習和檢查,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服從交警指揮,嚴禁酒後開車。

3、駕駛員對車輛要勤檢查,勤保養,勤擦洗,使車輛始終保持最佳運行狀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嚴防事故發生。原則上安排下午下班前一小時內洗車,無特殊情況不得提前洗車,以免影響正常用車。

4、車輛在公務途中遇有突發事件或交通事故,應先急救傷患人員,並立即向交警、保險部門報案,同時還應向辦公室報告。

第四條、車輛維護與修理

1、要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發現問題,反應敏捷,處理及時。

2、駕駛員要加強對車輛的日常維護與保養,搞好清潔衞生,出車前必須檢查燈光、水箱、電瓶、制動、各項操縱等有關安全部件,及時添加機油、電瓶液等,保證車況運行良好。

3、車輛需維修的,駕駛員必須先認真檢查發生的故障,初步判斷故障發生部位,並如實向人祕科報告,由人祕科向分管領導報批同意後,方可修車。修理時由人祕科派人一起前往,換下的舊零件須帶回驗收。一次性修理費在100元(含)以內的由人祕科長決定;100元以上至200元(含)的由分管車輛調度的領導決定;200元以上的由主任審批。車輛外出途中需要修理的,經隨車領導和幹部同意後報主任批准後,由司機和隨車人員會同前往修理,修理報銷憑證需隨車人員簽字證明,送分管車輛調度領導審批後,方準報銷。

4、車輛必須到指定修理廠進行維修。未經批准擅自進行修車、購置零配件或在非指定的廠家修車,其費用不得報銷。

5、修車時間由人祕科向分管車輛調度的領導報告後,由分管領導安排好修理時間。

6、司機應建立車輛維修保養台賬,按里程或時間及時提出保養和修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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