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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證券公司法則

關於證券公司法則

  第一章 總則

關於證券公司法則

第一條 為規範證券公司客户資產管理活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證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證券公司從事客户資產管理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不得有欺詐客户行為。

第三條 證券公司從事客户資產管理業務,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維護客户的合法權益,誠實守信,勤勉盡責,避免利益衝突。

第四條 證券公司從事客户資產管理業務,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客户資產管理業務資格。未取得客户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不得從事客户資產管理業務。

第五條 證券公司從事客户資產管理業務,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與客户簽訂資產管理合同,根據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方式、條件、要求及限制,對客户資產進行經營運作,為客户提供證券及其他金融產品的投資管理服務。

第六條 證券公司從事客户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在公司內部實行集中運營管理,對外統一簽訂資產管理合同,並設立專門的部門負責客户資產管理業務。

第七條 證券公司從事客户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建立健全風險控制制度,將客户資產管理業務與公司的其他業務嚴格分開。

第八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就證券公司客户資產管理活動相關事宜制定各自的專門業務規則,實行規範有序的自律管理。

第九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作為證券業的自律性組織,對證券公司客户資產管理活動進行協調指導,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十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證券公司客户資產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和業務資格

第十一條 經中國證監會批准,證券公司可以從事下列客户資產管理業務:

(一)為單一客户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

(二)為多個客户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

(三)為客户辦理特定目的的專項資產管理業務。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為單一客户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與客户簽訂定向資產管理合同,通過該客户的賬户為客户提供資產管理服務。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為多個客户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與客户簽訂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將客户資產交由具有客户交易結算資金法人存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進行託管,通過專門賬户為客户提供資產管理服務。

第十四條 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可以設立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和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應當主要用於投資國債、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債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動性強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投資於業績優良、成長性高、流動性強的股票等權益類證券以及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的'資產,不得超過該計劃資產淨值的百分之二十,並應當遵循分散投資風險的原則。

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範圍由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約定,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為客户辦理特定目的的專項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簽訂專項資產管理合同,針對客户的特殊要求和資產的具體情況,設定特定投資目標,通過專門賬户為客户提供資產管理服務。

證券公司可以通過設立綜合性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辦理專項資產管理業務。

第十六條 取得客户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可以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專項資產管理業務的,還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中國證監會提出逐項申請。

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從事客户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中國證監會核定為綜合類證券公司;

(二)淨資本不低於人民幣兩億元,且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綜合類證券公司各項風險監控指標的規定;

(三)客户資產管理業務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無不良行為記錄,其中具有三年以上證券自營、資產管理或者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從業經歷的人員不少於五人;

(四)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結構、完備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五)最近一年未受到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證券公司申請客户資產管理業務資格,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三)淨資本計算表和經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期財務報表;

(四)負責客户資產管理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的情況登記表;

(五)客户資產管理業務人員、風險控制崗位人員的名單、簡歷、證券從業資格證書和身份證明覆印件;

(六)申請人出具的客户資產管理業務人員無不良行為記錄的證明;

(七)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文本及由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內控評審報告;

(八)客户資產管理業務計劃書和業務操作規程;

(九)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證券公司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做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 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除應具備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條件並取得客户資產管理業務資格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二)設立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淨資本不低於人民幣三億元;設立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淨資本不低於人民幣五億元;

(三)最近一年不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結算資金等客户資產的情形;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 證券公司設立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事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設立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報經中國證監會批准。

第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申請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報告或者申請書;

(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説明書;

(三)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的擬定文本;

(四)資產託管協議;

(五)推廣方案及推廣代理協議;

(六)關於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運作中利益衝突防範和風險控制措施的特別説明;

(七)負責該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主辦人員的情況登記表;

(八)淨資本計算表和最近一期經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表;

(九)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的規定,對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申請進行審查。

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可以組織專家對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申請進行評審。

第二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對設立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備案材料進行合規性審核,並向證券公司出具是否有異議的書面意見;中國證監會無異議的,證券公司方可推廣其所提交備案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第二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對設立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申請材料進行全面審核,做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六條 證券公司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客户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申請材料和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備案、申請材料,應當同時抄送註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三章 基本業務規範

第二十七條 證券公司開展客户資產管理業務,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與客户簽訂書面資產管理合同,就雙方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宜做出明確約定。

標籤: 法則 證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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