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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的數據壟斷與反壟斷法的時代使命》閲讀答案

《人工智能的數據壟斷與反壟斷法的時代使命》閲讀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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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的數據壟斷與反壟斷法的時代使命》閲讀答案

當下是互聯網時代,更是人工智能時代。完善的互聯網基礎設施,推動中國從"人口大國”走向"數據大國";中國經濟的新增長點,也將從互聯網經濟的"人口紅利"轉變為智能產業經濟的"數據紅利"。用户數據正成為熱門的大數據資源,而深度學習算法和計算能力的進步,則為海量用户數據提供完美的商業可能。可以認為,用户數據將是人工智能時代最為重要的生產要素,也將是人工智能產業主體最為關鍵的市場競爭要素。人工智能產業主體通過數據壟斷而限制、排除競爭的行為,將成為反壟斷法面臨的新的時代課題。

數據收集是數據使用的前提。在人工智能時代,用户數據產生於互聯網平台。數據收集的壟斷與互聯網平台經濟的網絡效應密切相關。數據收集具有網絡正效應。一方面互聯網平台自身發展具有網絡效應,即平台已有的用户優勢會吸引更多的潛在用户加入進來,新用户的增加又進一步對已有用户產生鎖定效應,而用户的集中也意味着數據的集中;另一方面,平台的數據積累具有網絡效應,即平台數據越多,由算法定義的產品就更加智能化,從而吸引更多的用户,產生更多的數據,如此循環,將導致數據市場出現嚴重分化。此外,數據收集不存在金錢交易的價格競爭,因此反壟斷法的價格分析工具將無用武之地。

數據使用是數據收集的目的。在人工智能時代,數據的經濟價值將被深度挖掘和充分釋放。但是,應該看到,數據也可能成為產業主體排斥市場競爭、謀求壟斷利益的利器。需要關注的壟斷行為主要有三類。一是數據與算法疊加的AI合謀。媒體報道的網絡約車等平台"殺熟"事件,實質上是平台利用用户的消費數據,通過算法生成歧視性價格。二是數據驅動型的經營者集中。以數據整合為目的的企業併購,被稱為數據驅動型經管者集中。目前,國際層面已經出現了類似的併購反壟斷審查案件,如"Facebook/WhatsApp"併購案、"Microsoft/LinkedIn"併購案。可以預見,在人工智能時代,數據驅動型經管者集中將成為全球併購的新趨勢。三是數據市場支配地位的濫用。人工智能產業體系中,具有數據市場支配地位的上游數據控制者,如果不合理的拒絕下游數據使用者獲取數據,可能構成對數據市場支配地位的濫用。

人工智能的數據壟斷為反壟斷理論提出了新的實踐問題。反壟斷法的理論創新需求主要涉及雙邊市場理論和相關市場理論。前者與單邊市場相對應,能夠為多邊性數據市場的反壟斷執法提供有益思路;後者既需要單獨界定"數據市場",還需要正視傳統相關市場界定工具(如SSNIP測試法)在數據市場的無能為力,進而積極探索可替代的分析工具。

人工智能時代的數據壟斷案件急需立法變革。變革可從兩方面實施。其一,調整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的申報門檻。企業的數據資產,在時間上有延遲收益的特點,在空間上有從其他市場交叉收益的特性。因此,企業併購時的賬面營業額並不能真實反映企業數據資產的真實價值。為了防止數據驅動型經營者集中從反壟斷審查中"逃逸",有必要調整單一的營業額申報門檻,考慮增加併購交易額作為申報門檻。其二,考慮將消費者隱私保護納入反壟斷法。壟斷行為導致平台用户隱私保護水平降低,而用户是整個數據生態的基礎,我國反壟斷法應該對用户隱私保護給予關注。

(摘編自吳漢東《人工智能的數據壟斷與反壟斷法的時代使命》)

1.下列關於原文內容的理解和分析,不正確的一項是(3分)

A.中國已進入人工智能時代,"數據紅利"將替代"人口紅利"成為經濟新增長點。

B.計算能力的進步,有助於推動用户數據成為人工智能產業主體間競爭的關鍵要素。

C.教據收集的網絡正效應和非金錢交易特徵,能促使數據集中,進而形成數據壟斷。

D.數據市場具有多邊性和不同於傳統相關市場的新特徵,因此反壟斷法需理論創新。

2.下列對原文論證的相關分析不正確的一項是(3分)

A.文章採用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方式展開論證,邏輯上是逐層遞進的。

B.文章以中國數字經濟發展現狀為社會背景,指出反壟斷法應擔負起新的時代使命。

C.文章從互聯網平台發展和平台數據積累兩方面,深入剖析了數據壟斷的形成過程。

D.文章通過網約車平台"殺熟"等事例,分別論證了需要關注的三種數據壟斷行為。

3.根據原文內容,下列説法正確的一項是(3分)

A.從數據收集與數據使用的相互關係看,前者比後者對形成數據壟斷局面影響更大。

B.深度挖掘數據的經濟價值,有助於避免產業主體謀求壟斷利益的不良經濟行為。

C.“Microsoft/LinkedIn”等併購案表明,意在整合數據的企業併購將成為新的趨勢。

D.我國在處理企業併購案時,增加併購交易額作為申報門檻,可更好達成反壟斷目的。

1.(3分)C(曲解文意。從原文“此外,數據收集不存在金錢交易的價格競爭,因此反壟斷法的價格分析工具將無用武之地”可知,“數據收集的非金錢交易特徵”導致的是“反壟斷法的價格分析工具將無用武之地”,而非“能促使數據集中,進而形成數據壟斷”。)

2.(3分)D(論證方法分析有誤。論證前兩種數據壟斷行為使用了事例,論證第三種數據壟斷行為未使用事例,用的是假設分析。)

3.(3分)C(A項強分主次。文中沒有説“數據收集”與“數據使用”哪一個“對形成數據壟斷局面影響更大”。B項表述絕對。根據原文,“有助於”不當。D項擴大範圍。“增加併購交易額作為申報門檻”是處理數據壟斷企業併購案件時應採取的措施,而非針對所有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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