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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繳流轉税的小竅門

少繳流轉税的小竅門

增值税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納税人兼營非應税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税勞務和非應税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税勞務與貨物或應税勞務一併徵收增值税。

少繳流轉税的小竅門

目前,汽車經銷行業經銷方式靈活多樣,如有的汽車品牌由經銷商購進後自己銷售,有的品牌以收手續費提供代購服務等多種方式。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增值税、營業税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明確關於代購貨物徵税問題:對代購貨物行為,凡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徵收增值税,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如何核算,均徵收增值税:(一)受託方不墊付資金;(二)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託方,並由受託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託方;(三)受託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税額與委託方結算貨款,並另外收取手續費。

因此,若納税人能按會計和税法規定要求正確進行會計核算,且納税人符合代購的條件,則可以對經銷商兼營業務分別徵收增值税和營業税,對銷售貨物徵收增值税,對代購業務徵收營業税,避免未分別核算或核算不全一併從高徵收增值税,減少税收負擔。

同時,根據税法規定,汽車經銷行業則可對其應繳納增值税和營業税進行税收籌劃,對銷售汽車業務和代購業務分開核算,對銷售貨物行為徵收增值税,對代購行為繳納營業税(代理業5%),從而,經銷商可在繳納增值税和營業税中進行選擇,做到遊刃有餘,以最小的税收成本取得最大利潤。

  一、正確把握銷售汽車和代購汽車的利潤平衡點。

當自己購進並銷售貨物利潤大於代購汽車利潤的,則採取自己購進銷售方式,繳納增值税。當對代購汽車業務利潤大於銷售利潤的,則採取代購方式銷售,繳納營業税。

例:某經銷商從廠家購進轎車一部,價格為10(不含税)萬元,同月以11萬元的價格出售,則經銷商應納增值税(11-10)×17%=1700元,若該經銷商採取收入10萬元(不含税)按10%收取手續費代購,手續費收入為1萬元,則繳納營業税10×10%×5%=500元。在同等條件下相比較,代購服務利潤更大,因此,應選擇代購服務。若該經銷商採取收取按6%收取手續費代購,手續費收入為6000元,則應納營業税10×6%×5%=300元,兩者利潤相比,採取購進銷售方式利潤更大,應採取購進銷售。

  二、慎重籌劃價外費用。

根據增值税暫行條例規定,價外費用是指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運輸費、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按現行税法規定,對納税人隨汽車銷售提供的汽車按揭服務或代辦服務徵收增值税,單獨提供按揭、代辦服務業務,並不銷售汽車的,應徵收營業税。因此,對取到的按揭服務或代辦服務收入,經銷商之間可採取互相為對方購車人提供按揭服務或代辦服務,從而兩個或多個經銷商對按揭服務或代辦服務收入,從繳納增值税轉向繳納營業税,因增值税按服務收入÷(1+17%)×17%税率徵收,而營業税按服務收入×5%徵收,從而達到少繳流轉税的目的。

如經銷商甲將其按揭服務或代辦服務交由經銷商乙,同時,經銷商乙將其按揭服務或代辦服務交經銷商甲,服務價格一樣,但經銷商甲、乙只需就取到的收入按5%繳納營業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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