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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婚姻的條件

構成婚姻的條件

婚姻的成立又叫結婚,是一男一女結合為夫妻的法律行為,也是夫妻的權利和義務藉以發生的法律依據

構成婚姻的條件

婚姻成立的要件包括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實質要件又稱為,是指法律規定的關於結婚當事人本身及雙方之間的關係必須符合的'條件,形式要件又稱為結婚程序,是指法律規定的結婚程序及方式。結婚的實質要件又可分為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必備條件又稱為積極要件,是指當事人人雙方必須具有的不可缺少的條件;禁止條件又稱為消極條件,或稱婚姻障礙,是指法律明定不允許結婚的情況。

我國《婚姻法》第五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取得結婚證,即確定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根據以上規定,在我國結婚的必備實質要件為:

(一)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二)男女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

(三)一男一女結為夫妻,符合一夫一妻制。

結婚的禁止條件為:

(一)直系血親之間禁止結婚;

(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之間禁止結婚;

(三)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結婚的程序條件為: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雙方即確立夫妻關係,均需履行夫妻間的權利義務。

標籤: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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