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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消費者行為及構成條件

欺詐消費者行為及構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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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消費者行為及構成條件

欺詐消費者行為及構成條件

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證明自己確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為的,應當承擔欺詐消費者行為的法律責任:

銷售失效、變質商品的;銷售侵犯他人註冊商標權的商品的;

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銷售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的;

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的商品的。

欺詐消費者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經營商品(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或者服務中,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

欺詐消費者行為

具體表現形式有:

一、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二、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用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三、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次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

四、以虛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詐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

五、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

六、採取僱用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七、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説明的;八、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

九、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十、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十一、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十二、其他虛假或者是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按照有關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消費者申訴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5日內,認為申訴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訴人。如果申訴符合規定的應予以處理,申訴人應當在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

知識延伸:產品質量責任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法定有效期限。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請求權予以保護;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請求權不予保護。按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受到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受害人應當自知道自己受到損害之日起二年內,向責任者要求賠償。超過二年期間的,受害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將不能受到法院的保護。

構成消費欺詐的條件

消費欺詐,是不法商人推銷其產品和服務的一種低劣手段,目的是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搶佔市場,從而攫取高額利潤。

消費欺詐

認定某一行為是否構成消費欺詐,要考慮以下三個條件:

(一)從主觀方面看,欺詐者必須具有欺詐的故意。

即欺詐者明知自己告知對方的情況是虛假的且會使被欺詐人產生錯誤認識,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從而與其進行民事行為,欺詐人主觀上有欺詐的惡意。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意圖看,它側重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側重對經營者的侵權行為的制裁,因而在故意這一要件的認定上,應當採取推定故意的原則,即由經營者承擔證明自己沒有欺詐的故意,如果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欺詐的故意,即推定其有欺詐的故意,應承擔欺詐消費者的賠償責任。《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即採取此種辦法。該辦法規定經營者“不能證明自己確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該行為的”,應當承擔欺詐消費者的法律責任。

(二)從客觀方面的方法看,欺詐者採用的是欺騙的方法。

欺騙的方法有兩種:(1)虛構事實,即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實,告知虛假情況;(2)隱瞞真相,即掩蓋和歪曲客觀存在的事實。筆者認為,作為經營者,應當負有向消費者如實陳述有關商品真實信息的義務,這種義務是法定義務,經營者必須履行此義務。

(三)從客觀方面的'後果看,欺詐行為造成了對方當事人相信謊言,陷於錯誤判斷,並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事實,即與欺詐人進行了民事交易行為。

簡言之,即消費者上當受騙,經營者欺詐的目的得以實現。例如,出賣人為了推銷假冒偽劣商品,誘使買受人購買,以花言巧語將假貨説成真貨,買受人信以為真,果然將假貨當成真貨買走。在此,如何理解消費欺詐的結果,可作一探討。

欺詐的結果,即欺詐行為的損害後果。民法中的欺詐理論,以補救受害人所受損害為目的,因而在民法理論上,欺詐是一種雙方的行為,必須以受欺詐方發生欺詐的損害結果為構成要件,否則,就不需要追究欺詐人的行為的民事責任。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是以懲罰欺詐違法行為為目的,故以民法理論解釋該條的欺詐行為,不利於對欺詐行為的懲罰,經營者的欺詐行為,無論其是否實際造成消費者的損失,都是一種違法行為,都要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據此,對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欺詐行為產生的欺詐結果,僅為消費者因錯誤判斷而作出錯誤意思表示,而錯誤意思表示作出以後,是否給消費者產生損害後果,不應作為欺詐行為的構成要件。

消費維權五種途徑

消費者權益是指消費者在有償獲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以及在以後的一定時期內依法享有的權益。 消費者權益,是一定社會經濟關係下適應經濟運行的客觀需要賦給商品最終使用者享有的權利。小編將在本文為大家講解,如果發生消費糾紛可以採取哪些方法維護自己的切身利益?

消費維權

一、協商和解。

消費者與經營者在發生爭議後,在自願、互諒基礎上,通過直接對話,擺事實、講道理,分清責任,達成和解協議,使糾紛得以解決。這種快速、簡便的爭議解決方式,無論是對消費者還是對經營者來説都是理想的途徑。

二、投訴調解。

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後,請求消保委調解,即由第三方對爭議雙方當事人進行説服勸導、溝通調和,以促成雙方達成解決糾紛。

消費者投訴時應注意四點,一是消費者合法權益受損處理,一般按管轄範圍受理;二是當消保委未能解決時,消費者可請消保委作損害鑑定,提供證據;三是消費者要儘快選擇申訴或起訴來保護自己的權益;四是消費者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向人民法院起訴都是法律賦予消費者的權利。

三、行政申訴。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權益爭議後,可請求有關行政部門解決爭議,它具有高效、快捷、力度強等特點。消費者決定申訴時,一般用書面形式,並載明要求、理由及相關的事實根據。如與經營者達成和解,可撤回申訴,請求有關行政部門作出調解書 .

四、提請仲裁。

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調解並作出判斷或裁決。仲裁具有當事人程序簡便、一裁終局、專家仲裁、費用較低、保守機密、相互感情影響小等特徵。仲裁費用原則上由敗訴的當事人承擔,當事人部分勝訴,由仲裁庭根據各方責任大小確定各自應承擔的仲裁費用。

五、提起訴訟。

消費者因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判。消費者因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提起的訴訟屬於民事訴訟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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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欺詐 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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