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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的分居和離婚

婚姻法中的分居和離婚

兩個必須要件是:1、因感情不和;2、分居滿兩年的。

婚姻法中的分居和離婚

夫妻分居有兩種類型:

第一種是因客觀原因造成的,如夫妻倆分別在兩個城市工作,沒有同居的條件,這種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是夫妻分居時間滿兩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提出離婚的理由。

第二種是主觀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礎不牢固,婚後沒有培養起夫妻感情而分居滿兩年的,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離婚的理由。

分居時間應連續計算。因關於分居的'舉證比較困難,一般要雙方共同認可.

離婚手續有幾種?

離婚手續有幾種?

我國解除婚姻關係只有兩種途徑:民政局協議離婚和法院訴訟離婚。

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自願解除婚姻關係,就離婚相關問題(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權債務等)達成一致意見,向民政局申請離婚登記,由民政局頒發離婚證解除婚姻關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則必須選擇訴訟離婚:

1、只有一方要求堅決要求離婚的

2、雖然雙方同意離婚但未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權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

3、一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是限制民事行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

4、未在國內辦理結婚登記的

5、雙方或一方無法回户口所在地親自辦理的

標籤: 婚姻法 分居 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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