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中彩禮在何種情況下應予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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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所以,通常在女方已接受彩禮,但是雙方尚未結婚的情況下,彩禮是應當退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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