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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結婚彩禮的法律情形

返還結婚彩禮的法律情形

彩禮,也有的地方稱為聘禮、納彩等,是中國幾千年來的一種婚嫁風俗。按照這種風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為妻時,應當向女方家下聘禮或彩禮。彩禮的多少,隨當地情況、當事人的經濟狀況等各方面因素而定,但數額一般不在少數。目前,在我國廣大農村,給付彩禮現象仍然比較普遍。在不少地方,許多生活本不富裕的家庭,為了給付彩禮而舉家債台高築,造成了極其沉重的經濟負擔。正因為如此,不少農村家庭夫妻離婚時,對彩禮是否應當返還存在很大爭議。這次司法解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時,羣眾意見最多、最集中又最難統一的就是彩禮是否應當返還問題。

返還結婚彩禮的法律情形

我們在《解釋(二)》第十條中採納了多數人的觀點,根據目前中國的國情,規定按習俗給付彩禮的,有三種情形可以請求返還: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解釋中規定的第二和第三兩項,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我們之所以要作出如此規定,是因為目前我國很多地方給付彩禮的情況還較為普遍,如果對彩禮問題完全不管,可能會使一些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受到嚴重損害。但是,我們始終認為,在社會主義條件下,男女雙方結婚應當以愛情為基礎,不主張也不支持結婚以給付彩禮為條件。作出上述規定,是為了解決現實生活中存在的糾紛,並防止矛盾激化,並不是鼓勵和提倡給付彩禮。我們依然呼籲廣大青年和他們的家長們,要大膽破除給付彩禮的舊風俗,樹立社會主義男女平等的新風尚,使我們年青一代的`婚姻都建立在幸福美滿的愛情基礎之上。

關於婚約的效力,大陸法系國家一般都認為訂立婚約是結婚的一個階段,但不認為婚約是一種契約之債,所以當一方不履行婚約時,另一方不得提起履行婚約之訴,也不得追究違約責任。婚約不是婚姻成立的必經程序,可雙方同意解除婚約,也可一方向對方提出解除。一方毀約的,對方不能提起履行婚約之訴,也不能要求毀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彩禮的給付、接受,只發生在準備締結婚姻關係的男女本人之間,給付人給付的是自己個人財產,接受人接受的彩禮未用於家庭生活消費,彩禮成為了接受人的個人財產,訴訟主體可列男女本人;彩禮的給付、接受發生在準備締結婚姻關係的男女之間,或發生在雙方父母、其他家庭成員之間,但給付的是家庭共同財產,接受彩禮是以家庭方式出現的,訴訟主體可列包括男女本人和雙方的家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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