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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規範民辦教育機構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關於進一步規範民辦教育機構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各鄉(鎮)中心校、各民辦教育機構:

關於進一步規範民辦教育機構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為了進一步加強民辦教育機構管理,促進全區民辦教育健康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楊陵區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規範民辦教育機構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民辦教育是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民辦教育的健康發展對於深化教育體制改革,滿足人民羣眾日益增長的教育需求,起到了積極作用。近年來,我區民辦教育得到了迅速發展,但也出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如個別民辦教育機構缺乏必要的辦學條件,教育教學質量難以保證;有些制度不健全,資料的收集整理、檔案管理太薄弱;有些辦學機構財務管理混亂,甚至沒有賬本;教師隊伍流動性大,綜合素質難於提高;少數民辦教育機構在招生、廣告宣傳等方面存在違規行為,有超範圍辦學現象;有的民辦教育機構未經教育行政部門許可擅自分設教學點等,這些問題嚴重影響了我區民辦教育的良好聲譽和進一步發展。進一步完善民辦教育管理制度,加大管理力度,規範辦學行為,是提高我區民辦教育整體辦學水平的必要措施,也是保證我區民辦教育健康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

二、依法加強對民辦教育機構的管理,保障全區民辦教育健康持續穩定發展。

(一)檔案管理

建立健全民辦教育機構檔案管理,是對民辦教育機構有效監管的重要措施,局教育股和各中心校要按照每校一檔,專櫃存放,及時補充的原則,完善民辦機構檔案管理。檔案中應包括:

1、審批文件:包括機構申請文件,申請辦學的可行性論證報告,專家評議報告,審批機關批准文件及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複印件。

2、法人代表個人簡歷、身份證、學歷證、教師資格證複印件。

3、所聘校長(園長)個人簡歷、身份證、學歷證、教師資格證複印件。

4、舉辦者個人或合夥入股投資者在當地銀行的資金情況(銀行證明或存單複印件,一般要求2-10萬元)。

5、租用場地的協議書複印件(一般要求租用3年以上),舉辦者自己的辦學場地需房產使用證或當地村委會證明覆印件。

6、聘用教師及保教人員花名冊(按開設的專業、班數、規模配備);身份證、學歷證、教師資格證複印件;校車行駛證、司機駕駛照複印件。

7、學校章程、學校及各部門規章制度、職責及工作人員的配備;與各崗位人員簽訂的安全工作目標責任書。

8、教學設備、玩具及固定資產明細表。

9、監管文件:應包括年檢報告、教育教學檢查或評估報告、招生簡章和廣告等備案材料,日常監管情況等。

5、租用場地的協議書複印件(一般要求租用3年以上),舉辦者自己的辦學場地需房產使用證或當地村委會證明覆印件。

6、聘用教師及保教人員花名冊(按開設的專業、班數、規模配備);身份證、學歷證、教師資格證複印件;校車行駛證、司機駕駛照複印件。

7、學校章程、學校及各部門規章制度、職責及工作人員的配備;與各崗位人員簽訂的安全工作目標責任書。

8、教學設備、玩具及固定資產明細表。

9、監管文件:應包括年檢報告、教育教學檢查或評估報告、招生簡章和廣告等備案材料,日常監管情況等。

10、變更文件:應包括變更申請文件,審批機關批(核)準及備案文件,變更前許可證正本原件及變更後許可證副本複印件。

各民辦教育機構應在下學期開學前即2月13日以前,將本單位的有關資料補充完善上交局教育股,同時建立健全本單位的資料收集和檔案管理,包括各種制度、教師的業務檔案、學生花名冊及相關考試成績、開展的教育教學、德育活動、學校的賬務等,安排專人負責管理,及時更新和補充。

(二)辦學管理

1、教學管理。民辦教育機構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各項教育教學法規,建立健全教育教學管理機構和制度,選用國家規定的教材,並從區新華書店訂購,開全課程,開足課時,切實保證教育教學質量。在教學業務上要服從教研部門的業務指導,接受教育行政部門的督導與評估,保證教育教學質量不斷提高。民辦教育機構聘用的教師必須符合《教師資格條例》的規定,且沒有不良行為記錄和心理障礙,堅決杜絕聘用學歷不達標的教師或其他不懂教育的人員從事教育教學活動。民辦教育機構要對教職工進行思想品德教育和業務培訓,並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民辦教育機構聘任教師和管理人員,必須與受聘人簽訂聘任合同,並報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聘任合同主要內容包括:聘任職位、職責、工資待遇、福利、社會保險、聘任期限、繼續教育以及違約責任等。未經主管部門批准,民辦教育機構不得隨意分設教學點,不得到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舉辦各種培訓班,違者一律按“擅自分立民辦教育機構”依法進行查處。嚴格民辦教育機構的辦學範圍,各民辦教育機構必須在辦學許可範圍內進行辦學。

2、安全管理。把安全放在各項工作的首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各類事故應急預案,抓好經常性的安全教育,確保良好的教學秩序,保障師生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各民辦教育機構要加強校舍、用電、飲食衞生、消防、車輛交通、安全保衞等各項安全管理工作。為幼兒提供膳食的幼兒園必須辦理衞生許可證和從業人員健康證,堅決杜絕師生在危房內學習與辦公,杜絕亂接亂拉各種用電電路,杜絕使用無牌無照的報廢車輛接送師生或超員運行,車輛和司機必須證照齊全,合法有效;要定時為師生查體,做好各類傳染疾病的預防工作。凡在教育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檢查中發現有安全隱患的,必須限期進行整改,否則吊銷辦學許可證,責令其終止辦學。民辦教育機構不得隨便組織學生到社會參加或舉辦各種活動,如有必要,須提前一週向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可組織進行。

3、宣傳管理。民辦教育機構的招生廣告、簡章和宣傳材料要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備案並給予編號後方可發佈。民辦教育機構刊登、播放、張貼、散發的招生簡章和廣告要真實客觀,實事求是。招生簡章要完整地説明民辦教育機構的全稱、性質、審批部門、辦學層次、辦學條件、招生範圍、學習內容、學習形式、學習期限、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報名辦法及廣告審查備案編號等有關事項。所有招生廣告、簡章和宣傳材料不得含糊其辭,肆意編造;不得作不負責任的許諾;不得進行帶有欺騙性、誘惑性的虛假宣傳和誤導;不得詆譭其他學校聲譽或搞惡意競爭,教育教學活動應與廣告或簡章等的承諾相一致。民辦教育機構招生簡章和廣告經備案後增刪內容的,應當報教育行政部門重新備案。

4、招生管理。民辦教育機構招生數量應該與辦學規模相適應,招生不得以金錢、物質獎勵等手段買賣生源、不得相互壓價爭搶生源,搞有償招生;不得擅自擴大招生規模和範圍;全日制民辦幼兒園假期一律不得面向義務教育階段的中國小生舉辦文化補習班,發現有以上行為之一者,將吊銷其辦學許可證。新生入學前,幼兒要進行體檢,要如實向學生和家長介紹學校的全面情況,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在辦學過程中要妥善處理與家長、學生之間的矛盾和糾紛。

(三)財務管理

凡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成立的辦學機構,要依法建立財務管理制度、財務風險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獨立設置銀行賬户和會計賬簿,遵守財經、税務和會計等法律法規,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與檢查。民辦教育機構財務不得與舉辦者投資的企業或其他學校相混同。收費標準必須按照物價部門審核的教育成本和收費項目執行,並辦理收費許可證,收費時一律使用法定票據。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要製作財務會計報告。民辦教育機構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學生及其家長收取贊助金、儲備金、抵押金等,不得跨學年或跨學程收費。學生退學時,要嚴格按照陝西省物價局、陝西省教育廳聯合下發的《關於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退還所收費用。民辦教育機構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

三、自覺服從教育行政部門管理,切實做到依法規範辦學。

加強對民辦教育工作的領導和管理,是落實《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實施條例》,促進我區民辦教育事業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鄉鎮民辦教育機構歸屬鄉鎮中心校管理,中心校要切實負起管理責任,安排專人做好管理工作。各民辦教育機構必須自覺服從教育主管部門的工作安排,準時參加教育主管部門組織的會議和活動,認真落實安排的工作和任務,按時上報有關材料和信息,不得推諉扯皮、敷衍了事。凡無故不參加教育主管部門召開的會議或組織的活動,不按時上報有關材料和信息的,全區通報批評,責成整改,各類評優一票否決。培訓機構如需分立、合併,修改章程,變更舉辦者、名稱、性質、類別、層次、校址、負責人等必須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凡不服從教育主管部門管理的,將堅決取消其辦學資格,吊銷其辦學許可證。不經批准就設立的學校為非法辦學單位,一經發現堅決依法取締。

四、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和風險防範機制,辦社會滿意的民辦教育。

(一)監督通報制度

利用楊陵教育信息網、楊凌時訊等媒體和印製宣傳材料等,宣傳民辦教育政策,公佈合法民辦教育機構名單,通報民辦教育的變動、年檢和檢查評比等方面的信息,使社會及時瞭解我區民辦教育的情況。定期向在校中國小生及家長髮放宣傳材料,傳授辨別合法辦學單位的方法,引導市民子女到合法民辦教育機構參加培訓學習,增強市民拒絕非法辦學機構的自覺性,以提升管理透明度,保證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二)定期年檢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章第四十條“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依法對民辦教育機構實行督導,促進提高辦學質量;組織或者委託社會中介組織評估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佈”的要求,區局每年年底對民辦教育機構進行年檢,加強規範化管理,促進民辦教育事業健康發展。各民辦教育機構必須在每年11月20日前對全年工作進行全面總結,寫出自查報告,上報主管部門,申請年檢。年檢工作在堅持督促指導與客觀評價相結合、全面檢查與重點檢查相結合的基礎上,對學校的辦學方向、辦學條件、教學管理、財務管理、安全管理、辦學效益等方面的工作進行全面認真檢查,凡未按時上報年檢材料或不接受年檢者,視為放棄辦學,取消辦學資格。

(三)隨機抽查制度

區局和各鄉鎮中心校將不定期對民辦教育機構的教育教學和安全工作進行抽查,重點是食堂衞生及兩證、校車管理、幼兒接送等安全措施。採取不定時間、不定人員、不打招呼、不固定內容隨機抽查的方式進行。抽查主要採取聽取彙報、查閲資料、查看現場、走訪師生及家長、推門聽課等方法。對在檢查中發現管理鬆散,安全問題突出等情況者,現場開具《整改通知書》,督促限時整改。區局在適當時間回訪,對整改不力,問題得不到及時解決,變化不大的機構,責令法人寫出書面檢查,並進一步提出整改措施。對工作無動於衷,整改沒有起色的機構要堅決取消辦學資格。

(四)上報交流制度

加強民辦教育機構上報和相互間交流學習活動,促進全區民辦教育的共同發展與提高。各民辦教育機構要每季度以書面形式上報一次本單位辦學情況,包括招生人數、教師變動、安全管理等相關信息。建立民辦教育機構負責人沙龍,定期開展切磋交流活動,相互學習先進的管理經驗和做法,共同探討民辦教育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舉辦教育教學觀摩活動,通過公開課、觀摩課、比賽、演出等形式,提高民辦教育的整體辦學水平。建立公辦學校與民辦教育機構的交流機制,搭建相互借鑑與學習的平台。

(五)評優樹模製度

根據教學水平、管理水平、辦學規模,安全措施等內容,在我區民辦教育機構中選樹一批辦學質量高、社會信譽好、有發展潛力的民辦教育先進單位,發揮典型輻射和帶動作用,推動全區民辦教育持續快速發展。建立民辦教育機構年度評比表彰制度,根據平時檢查和年檢成績,每年評選一批優秀辦學單位和優秀教師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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