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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初級資格考試經濟法7、8章大綱

會計初級資格考試經濟法7、8章大綱

第七章 税收徵收管理法律制度

會計初級資格考試經濟法7、8章大綱

【基本要求】

(一)掌握税務登記、賬薄憑證管理、納税申報的有關規定

(二)掌握税款徵收方式、税款徵收措施的有關規定

(三)熟悉税務檢查的規定、税收徵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熟悉違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

(五)瞭解我國税收管理體制

【考試要求】

第一節 税收徵收管理概述

一、税收徵收管理體制

國家税務總局主管全國税收徵收管理工作,各地國家税務局和地方税務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税收徵收管理範圍分別進行税收徵收管理。

海關係統負責有關税種的税收徵收管理。

二、税收徵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税收徵收管理機關的權利和義務

税收徵收管理機關職權包括:税務管理、税款徵收、税務檢查、税務處罰等。

税收徵收管理機關義務包括:宣傳税法,輔導納税人依法納税;為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守祕密;受理減、免、退税及延期繳納税款申請;受理税務行政複議等義務。

(二)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和義務

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權利包括:要求税務機關對自己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及有關資料保守祕密;享受税法規定的減税免税和出口退税政策;享有與納税有關的陳述與申辯,以及申請行政複議和向法院提起訴訟等。

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義務包括:按期辦理税務登記;按規定設置賬簿;按期辦理納税申報;按期繳納或解繳税款;接受税務機關依法實行的檢查等。

第二節 税務管理

一、税務登記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非從事生產經營但依照規定負有納税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除特殊規定外,均應當辦理税務登記。根據税法規定負有扣繳税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辦理扣繳税款登記。

税務登記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停業、復業登記;註銷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納税人應按税法規定使用税務登記證件。

二、賬簿、憑證管理

(一)設置賬簿的範圍

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賬簿是指訂本式總賬、明細賬、訂本式日記賬以及其他輔助性賬簿。

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納税人,可以聘請經批准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專業機構或者經税務機關認可的財會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經批准,也可以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税控裝置。

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法定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10 日內,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種,分別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賬簿。

(二)對財務會計制度及其處理辦法的規定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應當自領取税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 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主管税務機關備案。

納税人、扣繳義務人使用電子計算機記賬的,應當在使用前將會計核算軟件、使用説明書及有關資料報送主管税務機關備案。

(三)發票管理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在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時開具發票。税法對發票的種類、印製、領購、開具、保管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四)賬簿、憑證等涉税資料的管理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規定期限保管賬簿、記賬憑證、完税憑證、發票、出口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税憑證、發票、出口憑證及其他有關涉税資料應當保存10 年。

三、納税申報

納税人應依照税法規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填寫納税申報表,辦理納税申報手續。納税申報方式包括:直接申報、郵寄申報、數據電文申報等。

第三節 税款徵收

一、税款徵收方式

(一)查賬徵收。適合於經營規模較大,財務會計制度健全,能夠如實核算和提供生產經營情況,正確計算應納税款的納税人。

(二)查定徵收。適用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產品零星、税源分散、會計賬冊不健全的小型廠礦和作坊。

(三)查驗徵收。適用於納税人財務制度不健全,生產經營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動性大的税源。

(四)定期定額徵收。適用於經主管税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税務機關(含縣級)批准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户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賬簿標準,難以查賬徵收,不能準確計算計税依據的個體工商户(包括個人獨資企業)。

(五)税法規定的其他税款徵收方式。

税款繳納方式主要有:納税人直接向國庫經收處繳納;税務機關自收税款並辦理入庫手續;支付人在向納税人支付款項時,從所支付的款項中依法直接扣收税款並代為繳納;與納税人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個人在向納税人收取款項時,依法收取税款;受託單位根據税務機關核發的代徵證書,以税務機關的名義向納税人徵收零散税款等。

二、税款徵收措施

(一)核定應納税額

1 .納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税額:

(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 2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賬簿但未設置的;

( 3 )擅自銷燬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税資料的;

( 4 )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 5 )發生納税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税申報,經税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 6 )納税人申報的計税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 7 )未按照規定辦理税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以及臨時經營的納税人。2 .税務機關按以下方式核定應納税額:

( 1 )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税人的税負水平核定;

( 2 )按照營業收入或者成本(費用)加合理的利潤或其他方法核定;

( 3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 4 )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當其中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税額時,可以同時採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3 .關聯企業應納税額的核定:

納税人與關聯企業業務往來時,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税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納税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税額:

( 1 )購銷業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

( 2 )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於沒有關聯關係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於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

( 3 )提供勞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勞務費用;

( 4 )轉讓財產、提供財產使用權等業務往來,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或者收取、支付費用;

( 5 )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的其他情形。

(二)責令繳納、加收滯納金

納税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税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税款的,税務機關可責令限期繳納,並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三)責令提供納税擔保

1 .税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有逃避納税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税期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税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税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税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税收入跡象的,可以責成納税人提供納税擔保。

2 .欠繳税款、滯納金的納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可以責成納税人提供納税擔保。

3 .納税人同税務機關在納税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税款,需要申請行政複議的,需要納税人提供納税擔保。

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同税務機關發生爭議,在申請行政複議之前,也須解繳税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納税擔保的具體方式,包括納税保證、納税抵押、納税質押等。

(四)税收保全措施

税務機關責令具有税法規定情形的納税人提供納税擔保而納税人拒絕提供納税擔保或無力提供納税擔保的,經縣以上税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税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 .書面通知納税人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税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税款的存款;

2 .扣押、查封納税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税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其他財產是指納税人房地產、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和動產。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範圍之內。

納税人在限期內已繳納税款,税務機關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或因税務機關濫用職權違法採取税收保全措施以及採取税收保全措施不當,使納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損失的,税務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五)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税款,納税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税款,由税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税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税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1 .書面通知其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税款;

2 .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税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税款。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範圍之內。

税務機關濫用職權,違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或者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不當,使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税擔保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六)阻止出境

欠繳税款的納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規定結清應納税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税擔保的,税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七)其他措施

1 .税收優先執行。

( 1 )税務機關征收税款,税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2 )納税人欠繳的税款發生在納税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税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税收應當先於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執行。

( 3 )納税人欠繳税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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