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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考試工作制度範文

學校考試工作制度範文

為了保證學校考試工作的順利進行,加強對考試工作的管理,保證考試成績的真實性,特制定本規定,以保證考試達到預期效果。

學校考試工作制度範文

  一、考生考場紀律

1.考試一律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考生應提前10分鐘進人考場,並按指定位置就座,必須遵守監考人員的指令,開考結束前20分鐘方可交卷出場。

2.考生除帶考試必需的文化用具、開卷考試規定的書籍和參考資料外,不準帶任何書籍、紙張、電子詞典、有儲存功能的計算器等入場。考生就坐後應主動檢查座位周圍是否有書籍、筆記本或有字跡的紙張等,如發現應及時報告監考教師,否則如被查出,按有關規定處理。

3.考試時不得攜帶手機和5,一旦發現,立即沒收。

4.考試期間如需提問,必須先舉手,經監考人員同意後方可提問,但不得向監考教師提問與考試內容有關的問題。

5.考生答題時,其它應用藍、黑鋼筆或圓珠筆書寫,字跡應工整、清楚。

6.考試期間,學生一律不得借計算器、尺子、橡皮等文具,如確需借用他人文具,須經監考教師同意,且由監考教師代為借還。

7.考場內應保持安靜,不準交談議論,不準東張西望,不準偷窺、抄襲他人試卷,嚴禁交換試卷或紙張,不得傳遞與考試有關的信息,否則視為作弊。

8.考生有責任保管好自己的'考卷,以免他人抄襲,否則視為協同作弊。

9.考試過程中,除生病和交卷外,考生不得離開考場。特殊情況經批准離開者,須有監考教師陪同,並儘快返回考場繼續答卷,不得延長答卷時間。考生交卷後應立即離開考場,不準在考場內及附近逗留、喧譁。考試結束後應立即停止答卷,並離開考場,不得故意拖延時間,若經監考人員催促仍不交卷者,則按曠考論處,成績以零分計。

10.考生不準代交別人試卷,也不準擅自將試卷帶出考場,否則視為考試作弊。

  二、監考教師須知

l.監考教師必須認真履行監考職責,不得遲到、早退、缺席。

2.監考教師應於考試前10分鐘到指定地點領取試卷,提前5分鐘進入考場,並做好試卷的保密工作

3.監考人員在考試前必須徹底清場,指揮學生將與考試無關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如個別不接受指揮的考生,則不發放試卷。

4.監考教師主要職責是維護考場秩序,不得對考生進行任何

提示或暗示;不得隨意延長考試時間,若需延長考試時間,應經教務處同意。

5.嚴格考場管理,對學生作弊及其它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有權作出處理;對作弊者和嚴重影響考場紀律者沒收其試卷並勒令其退場,收集好有關證據,並做好記錄;對輕微影響考場紀律者提出警告。

6.對考場上出現的問題應及時予以解決,對超出監考權限的疑難問題,要請示巡視員後妥善處理。

7.監考教師要認真負責,注意巡查;不得在考場做任何與監考無關的事情,更不能在無人代理的情況下離開考場。監考人員若有急事需要離開考場,必須經巡視員同意後,由教務處進行妥善安排後,方可離開考場,否則按違紀處理。

8.嚴禁縱容考生作弊或有意為考生作弊提供條件或包庇考生作弊事實的行為,一經發現,按有關規定處理。

9.考試結束後監考教師要仔細清點試卷(包括學生已答試卷及空白試卷),確認無誤後,將試卷交回指定地點處理;若收回試卷數量與領取、發放時不符,要迅速查明原因,並及時追回試卷。

10.若考場有作弊或異常情況,要及時報告教務處。

  三、違紀行為的認定及處理

1.學生有下列規定中確定的作弊行為之一,由監考人員或巡視人員當場抓獲者,或有其他考生檢舉並有確鑿證據者即可做作弊認定,由教務處提出處理意見,報學校處理,書面予以批評教育,並通知班主任進行批評教育。

2.學生採取不正當手段於考試前獲取試題內容視為考試前作弊,採取不正當手段要求老師加分或包庇作弊事實視為考試後作弊,均以作弊論處,由教務處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處理, ,並通知班主任進行批評教育。

3.教師有如下情況之一者,視為違反考試工作紀律:

(1)有意或無意泄漏考試試題;

(2)監考時為考生提供作弊條件或縱容考生作弊或包庇學生作弊事實;

(3)監考時對考生進行答題

提示;

(4)監考時管理不力,造成考場秩序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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