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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議不停止執行的例外情況有哪些?

複議不停止執行的例外情況有哪些?

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法都規定了複議不停止執行和訴訟不停止執行,什麼是複議不停止執行?複議不停止執行的例外情況有哪些?什麼情況下可以停止執行?聘才網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詳情請看下文。

複議不停止執行的例外情況有哪些?

1、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請示該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複議機關對引起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行政訴訟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權力時,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行政訴訟是訴訟的一種,它與刑事訴訟、民事訴訟一起構成我國的三大訴訟體系。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都是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一種事後救濟手段,目的.是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遭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所受到的損失,通過行政和司法救濟的途徑,及時地予以恢復和補償。

2、在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中不停止行政處罰的執行。當事人在受到行政處罰後,如果對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向行政複議機構和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但在複議和訴訟過程中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所謂複議和起訴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就是指在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不能因被處罰人向複議機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終止執行,例如,某人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被公安機關給予行政拘留十五天的行政處罰,該人不服向複議機關或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此時,不能因他複議或起訴,公安機關就停止對其行政拘留。我國許多法律都規定了複議、起訴不停止執行的原則,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衞生法》規定:“當事人對食品衞生監督機構給予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對食品控制的決定應當立即執行。”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複議,不停止被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是在一些特定情況下,可以停止執行。複議機關應當對是否停止執行作出決定。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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