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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責任賠償範圍及案例

第三者責任賠償範圍及案例

導語:對於購買了車險的朋友都知道車險包括基本險包括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三責險)和車輛損失險(車損險);附加險包括全車盜搶險(盜搶險)、車上責任險、 無過失責任險、車載貨物掉落責任險、玻璃單獨破碎險、車輛停駛損失險、自燃損失險、新增設備損失險、不計免賠特約險等。那麼其中的第三方責任險賠償範圍及保險責任如何確定呢?請看下面內容。

第三者責任賠償範圍及案例

第三方責任險賠償範圍

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賠償範圍、項目和標準以及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核定賠償金額。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於保險人賠償範圍或超出保險人應賠償金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

張先生向某保險公司投保第三者責任險,不久,張先生駕車出了交通事故,將一位路人撞傷。經法院判決,張先生除了賠付對方醫療費等費用以外,還要賠償對方精神損害費10000元。張先生遂要求保險公司向對方支付保險金。保險公司認為,依據保險合同的規定,只能賠償醫療等費用,賠償精神損害費用沒有法律依據和合同依據,拒絕賠償,雙方出現糾紛。

第三方責任險保險責任如何確定?

《保險法》第五十條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很多保險公司一般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理賠範圍、項目和標準核定賠償責任,這似乎不近合理。

首先,保險合同條款中,並不以《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作為確定保險責任範圍的標準。在保險合同中,保險公司一般稱:對依法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支付保險金,但並沒有説明這裏的“法”就是指《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所以不好認為,只有在《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框架下的被保險人損害賠償責任,才構成保險人保險責任的內容。

其次,《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也不能作為確立除外責任的標準。如果認定這是一種減少、免除保險公司責任的方式,那麼保險人沒有向被保險人明確説明。依據

《保險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該條款不應產生效力。

為了保障公民合法權益,國家目前立法和司法實踐中,越來越注重增加損害賠償項目和範圍,保護人權。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新頒佈的《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營養費、康復費、後續治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賠償項目, 這些都是《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所沒有規定的。但是被保險人致人損害後,依法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中很可能包括這些新增的範圍,如果保險公司對此不予賠償的話,對受害人的保障就會大有影響。考慮到責任保險的社會意義,這部分賠償義務最好能構成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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