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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中國税制》部分複習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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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的概述

自考《中國税制》部分複習資料

(一)税收的概念及對其的理解

1.定義:税收是國家憑藉政治權力,無償地徵收實物或貨幣,以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工具。

2.對税收概念的理解⑴從直觀來看,税收是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重要手段。

⑵從物質形態看,税收繳納的形式是實物或貨幣。

⑶從本質上來看,税收是憑藉國家政治權力實現的特殊分配。 ⑷從形式特徵來看,税收具有無償性、強制性、固定性的特徵。 ⑸從職能來看,税收具有財政和經濟兩大職能。

特點:適用範圍的廣泛性;取得財政收入的及時性;徵收數額上的穩定性。

經濟職能主要表現在:調節總供求平衡;調節資源配置;調節社會財富分配。

⑹從性質來看,我國社會主義税收的性質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

(二)税收的本質☆1.税收本質的涵義:税收是憑藉國家政治權力,實現的特殊分配關係。

2.税收本質的內涵⑴税收體現分配關係⑵税收是憑藉國家政治權力實現的特殊分配,它是國家通過制定法律來實現的。

(三)税收的“三性”特徵及其關係☆1.“三性”特徵:繳納上的無償性(核心);徵收方式上的強制性;徵收範圍、比例上的固定性。

2.“三性”特徵的關係⑴“三性”特徵是税收本身所固有的特徵,是客觀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

⑵無償性是税收的本質和體現,是“三性”的核心,是由財政支出的無償性決定的。

⑶強制性是無償性的'必然要求,是實現無償性、固定性的保證。 ⑷固定性是強制性的必然結果。

⑸税收的“三性”特徵相互依存,缺一不可,是區別於非税的重要依據。

二、税法的概念及其分類

(一)税法是國家制定的有關調整税收分配過程中形成的權利和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它是税收制度的核心。(單選,填空)

(二)税法的分類

1.按税法的效力分類:

税收法律(人大及常委制定);税收法規(國務院制定);税收規章(税務管理部門制定)。

2.按税法的內容分類:

税收實體法(規定實體權利和義務,税法的核心);税收程序法(程序關係為調整對象)。

3.按税法的地位分類:

税收通則法(共同性問題);税收單行法(某一類問題)

4.按税收管轄權分類:

國內税法(一國範圍內);國際税法(國家與國家之間税收權益分配)

三、税收法律關係

(一)主體及其權利與義務

1.税收法律關係主體:即税收法律關係的參加者,它由存在税收權利義務關係的雙方,即徵税主體和納税主體組成。

2.徵税證體⑴定義:指税收法律關係中享有徵税權利的一方當事人,即税務機關。

⑵組成部門:國家税務局,地方税務局,海關。

⑶權利:徵税權;税法解釋權;估税權;委託代徵權;税收保全權;強制執行權;行政處罰權;税收檢查權;税款追徵權。

⑷義務:

依法辦理税務登記、開具完税憑證的義務。

為納税人保守祕密的義務。

多徵税款立即返還的義務。

在税收保全中的義務。

解決税務爭議過程中應履行的義務。

3.納税主體

⑴含義:是税收法律關係中負有納税義務的一方當事人。 ⑵組成:包括納税人、納税擔保人。

⑶權利:延期納税權;申請減免權;多繳税款申請退還權;委託税務代理權;要求税務機關承擔賠償責任權;申請複議和提起訴訟權。 ⑷義務:

依法辦理納税登記、變更登記或重新登記。

依法設置帳簿,合法使用有關憑證。

按規定定期向税務機關報送納税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

按期進行納税申報,及時、足額地繳納税款。

主動接受和配合税務機關的納税檢查。

違反税法規定的納税人,應按規定繳納滯納金、罰款,並接受其他法定處罰。

(二)税收法律關係的客體(徵税對象)

1.定義:是指税收法律關係主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影響和作用的客觀對象。

2.組成:應税的物質財富;主體的應税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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