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務師《税法一》考試複習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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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購置税的繳税管理
一、車輛購置税繳款方法的選擇
我國税法規定的納税人繳納税款的方法:自報核繳、查賬徵收、查定徵收、查驗徵收、集中徵收、定期定額徵收,代徵、代扣、代收等。我國税務機關委託交通部門稽徵機構代徵車輛購置税屬於“代徵、代扣、代收”徵收方式。
二、車輛購置税的繳税管理
第八節 車輛購置税的完税免税證明
一、車輛購置税完税、免税證明的作用
1、《完税證明》或《免税證明》是作為車輛管理部門辦理車輛牌照的主要依據。
2、便於隨車攜帶,是車輛通行公路的合法證明之一,便於車輛通行公路和税務機關稽查車輛繳(免)税時查驗。
3、有利於強化税收管理,有效地防止偷漏税現象。 4、有利於車輛管理部門加強對車輛的.分類管理和年檢查驗。
二、車輛購置税完税、免税證明的主要內容
納税人(車主)名稱、車輛廠牌型號、發動機號、車架(或車輛識別代碼)、完税(免税)、徵收機關、證明編號等。
三、車輛購置税完税、免税證明的使用和管理要求
1.完税、免税證明,按車核發,每車一證,納税人應妥善保管,以備查驗;
2.完税、免税證明不得轉借、塗改、買賣或者偽造;
3.完税證明應加蓋“車輛購置税徵税專用章”、免税證明應加蓋“車輛購置税免税專用章”以及税務主管徵收機關公章(代徵期間應加蓋“代徵車輛購置税徵税專用章”或“代徵車輛購置税免税專用章”,並加蓋代徵機構公章);
4.登記註冊地車輛管理部門憑正本和副本辦理車輛牌照,並留副本存檔;
5.車輛過户、轉籍、變更、報廢的,應收回原證,換髮新證;
6.補税車輛應重新核發完税證明;
7.税務機關對應税車輛進行納税檢查時,納税人必須出示完税、免税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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