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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現狀分析報告

藥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現狀分析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藥品的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藥品監督管理局成立後,我們依法組織藥品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對健康檢查符合要求的發給藥品從業人員健康證,每年進行年檢蓋章。體檢工作雖然年年組織,一年復一年。但仍然存在着體檢面不全,時有漏檢現象,以及發現體檢不合格人員通知調離直接接觸藥品工作崗位也難以全面執行落實等狀況。

藥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現狀分析報告

  一、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藥品管理法》對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人員只有要求每年進行一

次健康檢查。但違反規定卻沒有具體行政處罰的條款。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有gmp、gsp的跟蹤檢查,相對來説對《藥品管理法》51條的執行還是比較到位,問題出在醫療機構藥品從業人員,醫療機構有市級醫院、鄉鎮衞生院、個體診所、村衞生室、社區衞生服務站,尤其是鄉鎮以下醫療機構量大面廣,有相當一部份屬於個體性質,對健康檢查規定認識不足,參加體檢不自覺、不主動,要等待通知。體檢組織由藥監部門書面通知到鄉鎮一級衞生院,並委託鄉鎮衞生院通知所屬的衞生所、衞生室、個體診所、社區衞生服務站參加體檢。但仍存在着不少問題,主要有以下幾方面:一是個別鄉鎮衞生院未做好體檢組織工作,沒有按規定要求通知基層醫療機構,致使藥品從業人員成批未參加體檢。二是衞生室個體診所人員少,個別醫療機構僅有一名醫務人員,工作脱不開身未參加體檢。三是有少數醫療機構認為年年體檢沒什麼必要,而不參加健康檢查。

另外:參加體檢人員不符合要求,藥監部門發調離工作崗位通知書到鄉鎮(中心)衞生院。鄉鎮以上醫療機構法制意識比較強,一般能做到及時執行調離工作崗位,而村衞生室、個體診所收到鄉鎮衞生院轉過來的調離工作崗位通知書,卻往往強調種種原因,拖着不辦,不執行調離通知,致使患有傳染病的醫務人員繼續從事着直接接觸藥品工作,造成直接或間接的傳播疾病危害人民羣眾的`身體健康。

  二、幾點建議與意見

藥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工作,是事關人民羣眾用藥安全有效的一

件大事。我們必須認真對待,逐步完善規範體檢程序,杜絕漏檢、代檢行為,加強監管確保健康檢查不合格人員調離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崗位。我們認為要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1)進一步加強《藥品管理法》的宣傳貫徹,增強藥品從業人員對體檢工作重要性的思想認識,變被動為主動,確保一年一次的健康體檢全面落實到位。

(2)藥監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藥品從業人員健康體檢情況的督

促檢查,建立體檢工作電子文檔,完善監管機制,規範體檢組織程序,對應參加而未參加體檢的藥品從業人員要加強法制教育並及時安排補檢,努力做到應檢人員不漏檢。

(3)健康體檢不合格的藥品從業人員必須調離直接接觸藥品工作崗位,對個別醫療機構頂着不調,任其讓患有傳染病人員從事藥品直接工作的,建議衞生行政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資格,或者以公告、通報方式責令調離。

(4)藥品行政執法人員也應每年進行健康檢查,《藥品管理法》雖未明確行政執法人員必須體檢。實際上藥監部門執法人員對藥品生產、經營、使用等環節檢查時也要直接接觸到藥品,若患有傳染病也同樣會污染藥品,危害人民用藥健康。

(5)建議上級有關部門制定規範性文件,對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人員無故不參加體檢行為要予以行政制約,對患有傳染病必須調離工作崗位而未調離的行為要予以行政處罰,進一步規範藥品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工作,保障人民羣眾用藥安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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