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就屬於合法解除嗎

我於2013年3月入職現在的公司,入職一個月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6年3月1日勞動合同到期,現在公司沒有事情做了,要提前解除勞動合同,2014年4月20日通知我們要解除勞動合同,像這樣公司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就屬於合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哪些費用或者經濟補償金給我們?

標籤:勞動合同 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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