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解除、終止企業應付補償的情形總結
一、勞動者解除或終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以上違法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告知用人單位。
10)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
1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
1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
14)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15)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16)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17)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18)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9)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20)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2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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