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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勞動合同無經濟補償的十二種情形

終止勞動合同無經濟補償的十二種情形

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是應該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但是並不是所有情況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都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本文總結了以下幾種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合同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況,僅供參考。

終止勞動合同無經濟補償的十二種情形

一、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需注意試用期的期限,舉證責任。

二、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需保證規章制度的合法性,“嚴重違反”的定性。

三、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要點:“重大損害”需量化。

四、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注意:刑事拘留並不等於已追究刑事責任。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適用時難在舉證責任。

六、以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手段,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實踐中集中在欺詐方面。

七、勞動者提出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注意:用人單位提出的需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提出的可不支付經濟補償。

八、勞動者提前30目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屬勞動者預告解除,可不支付經濟補償。

九、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仍然不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而終止勞動關係的;注意證據的保留,需兩次書面通知,第一次通知籤合同,第二次通知終止勞動關係。

十、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注意:如果單位降低條件導致勞動者終止合同,需支付經濟補償。

十一、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如果僅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被終止勞動合同是否可獲經濟補償,法律並無規定,實踐中通常認為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十二、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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