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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35條關於放假的問題

如何看待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35條關於放假的問題

第三十五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最長三十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
--這裏的停工是指部分停工還是全員停工?
現在出現一些企業將老員工調到沒項目的部門,然後以上面的條例給那些工程師只發最低保障。以前都是白領幾千一個月(有合同),現在只拿幾百塊。而合同幾個月後就到期。這是否是變相裁員?
合法嗎?

如何看待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35條關於放假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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