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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工程師職業責任保險(二)

監理工程師職業責任保險(二)

我國職業責任保險的發展對策  1.完善相關法規和合同條件  監理工程師責任賠償制度在立法上是否明確、完善,是監理工程師職業責任保險能否有效推行的關鍵。《建築法》規定了監理責任賠償制度,這是實行監理工程師職業責任保險的重要基礎。在此基礎上,還必須建立內容具體、具有可操作性的實施細則和相關法規與之配套。此外,與FIDIC條件相比,我國的《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沒有對監理工程師的職業責任保險做出規定,對其中涉及監理工程師賠償責任的條款也存在着模糊不清的解釋,使得我國現有的監理工程師職業責任保險的保障範圍過小,不足以補償由於監理工程師的失誤所造成的業主和第三方的損失。應參照FIDIC合同條件,在監理合同中加入監理工程師職業責任保險的專項條款,使職業責任保險真正為業主和工程監理單位所重視,全面提高監理單位的質量意識、風險意識。  2.監理工程師的職業責任保險宜採取強制保險的形式  這是因為:第一,從保險原理分析,責任保險的基本社會目標是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如果監理工程師職業責任保險以自願保險方式開展,則工程監理單位有可能不願投保,保險人則有可能拒絕承保。這樣,監理工程師職業責任保險的功能和作用將會降低。第二,從社會現實分析,我國公民的法律意識和保險意識還不強,監理工程師制度的建設還處於初級階段,規範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的行為,實施監理工程師職業責任賠償制度還有許多工作要靠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去貫徹落實。鑑於這些情況,只有實施強制的監理工程師職業責任保險,才能確保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才能促進我國建設監理制度的完善。在目前尚無強制保險的情況下,也可以制定一些傾向性的政策,來推動工程監理單位投保的積極性。在這方面,上海市的做法值得借鑑。《上海市建設工程監理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在同等條件下,參加監理責任保險的監理單位在建設工程監理招投標中享有優先中標權。建設工程監理評標方案應當有體現參加監理責任保險的監理單位優先中標權的內容。  3.建立監理工程師職業責任歸屬鑑定機構  在發生監理工程師職業責任索賠糾紛時,由何種機構判斷責任歸屬,是實施監理工程師職業責任保險必須解決的重要問題。監理工程師提供的服務專業性極強,保險人以及一般仲裁機構不可能對複雜的監理工程師職業責任做出權威判斷。目前,能夠成為我國監理工程師職業責任歸屬判斷的權威機構有兩種:一是人民法院,這是監理工程師職業責任索賠糾紛案件通過訴訟程序解決時的責任認定機構;二是由司法行政機關!行業協會的專家組成的鑑定機構,這是監理工程師職業責任索賠糾紛案件通過非訴訟程序解決時的責任認定機構。監理工程師職業責任索賠糾紛案件經上述權威機構認定後,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實施理賠工作。  4.提高保險公司服務水平  目前,我國保險公司在建設工程方面開發的險種單一,保險費偏高,服務質量較差,專業人才缺乏,這與我國推廣工程保險制度的要求相去甚遠,也難以適應加入WTO後面臨的國際競爭,必須儘快加以改變。保險公司應建立健全工程項目風險管理人才和工程保險專業技術人才的培訓制度,聯合社會上現有的專業技術人才,為投保人提供高質量的服務。這不僅是推行監理工程師職業責任保險的需要,也是提升我國保險公司競爭力的客觀要求。

監理工程師職業責任保險(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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