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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辭職後未休假期的結算事宜

關於辭職後未休假期的結算事宜

我05年4月入職公司,2010年7月申請辭職,申請表擬定的離職時間是8.1號。辭職申請表老總批覆後,我開始着手相關的移交手續以及各種結算。但在辦理年休假(公司制定年休假是在職五年以上的員工享受7天,我剛達5年,已休了2天)、加班補休假、婚假補休申請的時候,人力資源就説我已批離職,所以不能享受員工待遇了,我拿出《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以及《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跟他們理論,他們就將我2010年在職時間只能算是3個月(由於我是05年4月入職,所以到2010年4月才是5年),請問可以這樣核算嗎?我已工作滿12年,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我應享受10天的年假吧?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而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那加班補休假及婚假的.結算工資是以哪個標準呢?是基本工資還是包括獎金、工資性津貼等的月工資?還是與年休假的月平均工資一樣呢?(注,年休假是以3倍算,其他假不加倍,但應按哪個工資標準呢)

現在公司説我申請8.1號離職的,距離1號還有時間,現在能安排我休假了,叫我現在休假。如果我不休假的話,就當我自動放棄假期,公司可以不支付我假期該折算的工資。請問我是否有權拒絕公司這樣安排,既然認為能安排我休假時間,就證明我的工作已完成,該交接的工作也完成了,應該是可以隨時離開公司的吧?人力資源在這個時間跟我談休假的問題,我的拒絕符合相關法規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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