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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養老保險新規:本市户籍退休人員可延繳延退

深圳養老保險新規:本市户籍退休人員可延繳延退

深圳新聞網訊(記者 羅秋近 劉傑)外地户籍退休人員將不納入深圳養老保險;繳費年限達不到標準的深圳户籍退休人員,可以選擇“延繳延退”,台港澳人員和外籍人員可在深圳參加養老保險。

深圳養老保險新規:本市户籍退休人員可延繳延退

1月10日下午,深圳市勞動社會保障局召開2007年2號新聞發佈會,公佈養老政策新規——《〈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2006年7月,深圳對原《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進行了修改完善。隨着新條例的實施,原配套文件《〈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社會養老保險條例〉若干實施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中的部分條款出現了和形勢不符的情況,為此,深圳市在《若干規定》的基礎上,制定了《規定》)。此次《規定》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細化了深圳市養老保險的參保範圍;建立了户籍人員“延繳延退”制度;明確了五年過渡期內加發待遇的具體標準;正面迴應了台港澳人員和外籍人員的參保問題;取消了非户籍員工退休前五年連續繳費的限制。

退休時繳費年限不夠可“延繳延退”

深圳市勞動保障局新聞發言人、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主任袁建勇介紹,考慮到深圳市户籍人口的年齡結構情況和養老基金的實際承受能力,為解決户籍員工晚年的養老、醫療保障問題,《規定》首先在户籍人員中推行了“延繳延退”的制度,即:允許達到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達不到標準的户籍人員,有兩種選擇:一是申請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户積累額和一次性生活費,終結在本市的養老保險關係。二是由本人申請繼續繳費。繼續繳費的,參照靈活就業人員的規定辦理繳費手續,由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員工本人繳納。在繳費年限達到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時,深圳市社保機構停止收繳養老保險費,員工申請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繼續繳費期間不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取消非户籍員工退休前五年連續繳費限制

深圳原來的養老保險條例規定,非本市户籍員工在本市退休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應在達到退休年齡的前5年在本市連續繳費。新的《規定》取消了對於非户籍員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這一限制性規定。

袁建勇表示,新《條例》已改革調整了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使繳費基數高低、時間長短和待遇高低掛鈎更加密切,對於繳費基數普遍低、繳費年限普遍短的勞務工而言,待遇也會較低。因此,取消這一規定並不會導致大量非户籍人員沉澱在深圳,對深圳市人口結構和養老保險基金支出不會造成大的影響。

台港澳及外籍人員可在深參加養老保險

袁建勇表示,按國家、省和深圳養老保險政策法規的.規定,企業員工不得在兩個或兩個以上養老保險統籌區域同時參加養老保險,也不允許在兩個或兩個以上養老保險統籌區域同時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因此《規定》強調在外地已退休人員不納入深圳市養老保險體系。《規定》申明,在外地已退休或辦理內部退養的人員,以及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後户籍遷入本市的人員,不納入本市養老保險範圍。

新的《規定》還明確,允許台港澳人員在深圳市參加養老保險,並按照非户籍人員的規定執行,外籍人員可參照適用。同時指出,外籍人員所在國與我國簽定有社會保險互免協定的,按協定辦理。

新的《規定》已於2006年12月29日開始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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