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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付職工薪酬年

應付職工薪酬年

一、應付職工薪酬上年計提本年發放的所得税處理

應付職工薪酬年

有的企業會有工資跨期發放的問題,即工資計提時計入了當期費用,但未在當期實際發放,造成應付職工薪酬年末出現餘額,依據税法規定,此類問題原則上在年終所得税彙算清繳時要進行納税調整,本期未實際發放的工資不得在本期睡前列支。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符合此項規定的,應當予以扣除。

根據以上規定,工資、薪金的企業所得税税前扣除,核心的是要符合兩個基本要求,即一要合理,二要實際發放。不合理的不允許扣除,合理但未實際發放的依舊不能扣除。從強調“實際發放”這個角度來説,工資、薪金的税前扣除,遵循的是“收付實現制”原則,而不是“權責發生制”原則,因此,每個納税年度內,不管工資、薪金按權責發生制應屬哪個年度,只要實際發放且符合税法“合理”的要求,就可以在實際發放年度進行企業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在上一年度已提取的工資、薪金,由於未實際發放,就不能在上一年度扣除,已提取但尚未發放部分,應在企業所得税年度申報時,調增應納税所得額。由於企業所得税是按年計算所以,税前扣除只需考慮全年實際發放且合理的工資、薪金部分,其他已計提未發放部分要進行納税調整。

需要説明的是,考慮到合理工資、薪金的計提與發放往往只是一個時間較短的暫時性差異,所以,一些地區對這一問題以彙算清繳政策問答的形式做了“從寬”的規定。比如浙江、江蘇、河北、福建、青島等省市明確,如果企業當年計提的工資在企業所得税年度納税申報前(即次年5月31日前)實際發放的,可以在計提當年計算扣除。因此,在這些省市,在次年5月31日前實際發放的`本年工資,可以在本年扣除。

二、取得跨期發票的所得税處理

企業應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各期費用,上年度發票未及時入賬,本期應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進行賬務處理,入賬時,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貸: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税應納税所得額若干税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中,關於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的税務處理問題的規定指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税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説明後,准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企業由於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税應納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後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税。

虧損企業追補確認以前年度未在企業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業經過追補確認後出現虧損的,應首先調整該項支出所屬年度的虧損額,然後再按照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後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税款,並按前款規定處理。

實務中有一定的處理空間,一般允許上年12月的發票入賬當年。

標籤: 薪酬 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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