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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離職員工户口掛靠、檔案接收託管、人事關係外包

濟南離職員工户口掛靠、檔案接收託管、人事關係外包


濟南離職員工户口掛靠、檔案接收託管、人事關係外包


關於畢業生調整改派.二次派遣.可到山東省青年就業指導中心辦理相關手續.落户地點為濟南市歷下區.畢業生人事檔案統一託管.山東省內生源畢業生可放心來此辦理調整改派.二次派遣手續.户口期限沒有任何限制.協助辦理轉出.市內户口轉移手續.户口掛靠.檔案調入.針對畢業生以及社會羣眾.檔案統一託管在山東省人才服務中心.



濟南市普通大中專院校畢業生落户實施細則
濟南市普通大中專院校畢業生接收落户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適應新形勢下普通院校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需要,加強畢業生就業指導,改進和完善畢業生落户辦法,更好地做好畢業生就業工作。根據《濟南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指畢業生是指全日制普通大中專院校畢業、具有報到、派遣手續的濟南生源師範類和非師範類畢業研究生、本科生、大專生、中專生及外地生源在本市市區落實就業單位以及在濟南市辦理“先落户、後就業”的非師範類和師範類畢業生。
本細則所指本市市區是指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歷城區和長清區。
第三條 在濟南市區落户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濟南生源畢業生
入學前户口所在地是濟南市區,畢業後回濟南報到、就業的畢業生;
(二)外地生源經市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審核或同意辦理接收手續的畢業生
1、取得本科以上學歷,並在濟南落實了就業單位(含二次派遣和改派就業的)的外地生源畢業生;
2、取得學士學位及本科以上學歷,暫未落實就業單位符合在濟南市辦理“先落户、後就業”條件的應屆外地生源畢業生;
3、取得大專(含高職)學歷,在濟南市落實就業單位並與該單位簽署勞動合同(就業單位是事業單位的與單位簽訂聘用合同),按時交納養老保險費,聘用期滿三年的外地生源畢業生;
4、取得中專學歷,在濟南市落實就業單位並與該單位簽署勞動合同(就業單位是事業單位的與單位簽訂聘用合同),按時交納養老保險費,聘用期滿五年的外地生源畢業生。
第四條 辦理畢業生接收、落户堅持便捷、高效、服務的原則。
第五條 落户地點:

關於畢業生調整改派.二次派遣.可到山東省青年就業指導中心辦理相關手續.落户地點為濟南市歷下區.畢業生人事檔案統一託管.山東省內生源畢業生可放心來此辦理調整改派.二次派遣手續.户口期限沒有任何限制.協助辦理轉出.市內户口轉移手續.户口掛靠.檔案調入.針對畢業生以及社會羣眾.檔案統一託管在山東省人才服務中心.


(一)濟南生源畢業生
本市生源未就業的畢業生回原遷出地派出所落户;在本市就業的畢業生可回原遷出地或具備落户條件的單位所在地派出所落户;上學期間父母在本市户籍變動的,可到父母現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二)外地生源畢業生
在本市市區落實單位的,原則上落本單位集體户口。在濟有產權住宅或租賃公房具備落户條件的可在住房所在地派出所落户;在濟有直系親屬的可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1、具有學士學位及本科以上學歷符合濟南市“先落户、後就業”政策的全日制應屆畢業生,户口可落入濟南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集體户口,落實工作單位後應及時遷入單位集體户。
2、大專及中專學歷的畢業生,按濟政辦發〔2005〕32號文件規定的准入條件要求,在辦理了就業接收手續後,回生源地落户,待達到規定年限後,憑畢業生就業手續由生源地遷入濟南市落户。
第六條 落户程序
(一)濟南生源畢業生
未落實就業單位的,畢業後持《就業報到證》、《户口遷移證》或集體户口卡、原遷出地《家庭户口簿》或相關派出所出具的遷出證明,到市或區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開具《畢業生落户介紹信》(以下簡稱落户介紹信)後,到相關派出所辦理落户。
在本市落實就業單位的,到接收單位報到後,持由省或市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簽發到就業單位的《就業報到證》,《畢業證》、《户口遷移證》或集體户口卡、《家庭户口簿》及接收單位報到證明,直接到相關派出所辦理落户。其中省外院校畢業的還應持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鑑證的《就業協議書》辦理。
(二)外地生源畢業生
1、離校前在濟南市區落實就業單位的外地生源本科以上學歷畢業生,到接收單位報到後,持省級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簽發到就業單位的《就業報到證》,《畢業證》、《户口遷移證》或集體户口卡、接收單位報到證明直接到相關派出所辦理落户手續。其中省外高校畢業生,還應持經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鑑證的《就業協議書》辦理。
離校後在濟南市區落實就業單位的外地生源本科以上學歷畢業生,辦理了二次派遣或改派手續後,持由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簽發到就業單位的《就業報到證》,《畢業證》、《户口遷移證》或集體户口卡、接收單位報到證明直接到相關派出所辦理落户。
2、在濟南市區落實就業單位(含二次派遣或改派)的外地生源大專、中專學歷畢業生,暫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三、四項落户條件的,由擬落户地派出所出具暫不具備落户條件證明,畢業生持該證明、户口遷移證、畢業證到遷出地派出所更改“遷往地址”後,回原籍或父母處落户。待符合條件後,持由市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簽發到就業單位的《就業報到證》或《就業通知書》,《畢業證》、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證明信、勞動合同、單位交納養老保險證明(養老保險手冊或勞動部門出具的證明)、接收單位證明。及擬落户派出所出具的《在濟居住證明信》到市公安局備案登記後,到相關公安分局派出所辦理準遷落户手續。其中省外院校和往屆畢業生,還應持經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鑑證的'《就業協議書》辦理。
3、在濟南市區辦理了“先落户,後就業”手續(含二次派遣和改派)的畢業生,持《就業報到證》到市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報到並辦理派遣手續後,將《畢業證》、《學位證》、《就業報到證》、《户口遷移證》或集體户口卡、《居民身份證》及一寸黑白照片兩張一併交濟南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辦理落户手續。
凡户口已落濟南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集體户的畢業生應分別於每年6月1日至10日,12月1日至10日,到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集中進行一次户口核對,户口登記項目發生變化、已落實就業單位、具備固定住所的應及時辦理户口變更和遷出手續。對不按規定及時辦理户口遷出手續、逾期不參加户口核對,或申報情況嚴重不實者,或多次聯繫查找不到的,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不再繼續提供人事代理服務,公安部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第六條、第十二條及國家畢業生落户有關政策規定,將其户口遷回原生源地,或做出相應處理。
第七條本辦法包括2005年以前畢業且經市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正式辦理就業派遣手續的畢業生。其落户手續仍按魯人發〔2002〕21號文件的規定“落實就業單位的畢業生,單位所在地公安部門憑畢業生的《就業報到證》或《就業通知書》、《畢業證書》、《就業協議書》和户口遷移證辦理落户手續”。
第八條 職責分工
濟南市歷下、市中、天橋、槐蔭、歷城、長清區(以下簡稱市內六區)生源的畢業生及市內六區和高新開發區的用人單位接收的外地生源畢業生,其接收手續和落户工作由市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和市公安部門負責;章丘市和平陰、商河、濟陽縣(以下簡稱一市三縣)生源的畢業生及其用人單位接收的外地生源畢業生,其接收手續和落户工作由一市三縣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門負責,落户的辦法,結合實際,自行制定。
人事部門負責非師範類畢業生的接收派遣工作,教育部門負責師範類的畢業生接收派遣工作,公安部門負責畢業生的落户工作。
第九條人事、教育、公安部門要密切配合,嚴格按照《濟南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切實加強對畢業生接收落户工作的管理。依法公開政務信息,嚴格辦事程序,秉公辦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進一步提高辦事效率,對符合落户遷移條件的,要及時辦理,不得推諉拖延。不符合條件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批准遷入。經查實確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要追究當事人責任,並按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第十條本辦法所指落户的固定住所除自有產權住宅外,還包括租賃公房、具備集體户口條件的公寓和單位宿舍,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居住證明。
第十一條駐濟院校要積極配合做好畢業生户口遷移工作,高等院校畢業生離校時,未落實就業單位(不含辦理先落户後就業)的,由學校負責,根據本人意願將其户口轉至入學前户籍所在地或在校保留兩年,待落實就業單位後,將其户口遷至工作單位所在地,凡兩年期滿仍未遷出的應將户口遷回其入學前户籍所在地;中等學校畢業生離校時,學校應將畢業生户口一律轉至就業單位或入學前户籍所在地,不得在校空掛。
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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