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公司正常離職後,公司以各種理由罰款以剋扣工資是否違法?

我在上海一家台商廠上班工作,正常離職交接後公司以我在公司服務期間內產生未經公司允許的費用為由要求賠償和罰款請問這是否違法?
且產生的費用無我的親筆簽名只是供應商的片面口頭説明,請問如果剋扣工資的話我能以勞動法的.哪一條款提起上述?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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