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履行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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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失業人員的登記、調查、統計;
(二)按照規定負責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
(三)按照規定核定失業保險待遇,開具失業人員在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補助金的單證;
(五)為失業人員提供免費諮詢服務;
(六)國家規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依法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經費列入預算,由財政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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