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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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競爭機制,激發員工工作積極性,依據本公司人事管理規章,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範圍:
1.本公司從業人員年終獎金的發給,按本規定辦理;
2.本規定以公司編制內的人員為限,顧問、試用人員、臨時人員均不適用(視情況另行發給)。
第三條 從業人員的年終獎金數額視公司當年度的業務狀況及個人成績而定。
第四條 按實際工作月數比例計算的範圍:
從業人員在年度內中途到職者,按實際工作月數比例計算;凡未滿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半個月以上以 1個月計。
第五條 在當年度獎金髮放前,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發給年終獎金:
1 辭職或解僱者;
2 資遣者;
3 停薪留職者(期間扣除);
4 其他原因中途離職者。
第六條 年終獎金的發放計算基數標準如下:本薪 +主管加薪 +職務加薪 +技術加薪。
第七條 從業人員在當年度曾受獎、懲者,年終時依下列標準加減年終獎金:
1 嘉獎一次:加發 1日份薪額的獎金;
2 小功一次:加發 3日份薪額的'獎金;
3 大功一次:加發 10日份薪額的獎金;
4 申誡一次:扣減 1日份薪額的獎金;
5 小過一次:扣減 3日份薪額的獎金;
6 大過一次:扣減 10日份薪額的獎金。
第八條 請假曠工的扣減標準:
1 曠工者照天數計,每天扣減 2日份薪額的獎金,不足 1天者以 1天計;
2 年度內請事病假(合併計算)達 10天以上者,每超過 1天扣減 1日份薪額的獎金(服務未滿 1年者,照比例折算)。
第九條 考績加發標準年度考績依下列等級加發:
1 優等者加發 10日份;
2 甲等者加發 3日份;
3 乙等者不予加發。
第十條 年度計算:
由每年 1月 1日起至 12月 31日止。
第十一條 發放日期:
每年度從業人員的年終獎金於翌年春節前發給。
第十二條 實施及修訂:
本細則呈奉總經理核定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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