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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生勞動糾紛

實習生勞動糾紛

我單位與某校簽訂了《實習生勞務合作協議書》,實習期限為:2010年6月25日至2011年6月25日,但現在學校以學生未修完學分為由,又通知該學生回學校從新學習。實習生從6月24日到我公司來後,我公司組織了二次共15天的代薪培訓,且兩個月的實習生活費也按時發給了實習生,實習生到我公司的來回車費我公司也做了報銷。請問現在我公司有權向該校索賠實習生在我公司發生的一切費用嗎?如何主張我公司的權利?

實習生勞動糾紛

標籤: 實習生 糾紛 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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