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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糾紛

「轉貼」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糾紛

案由: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糾紛

「轉貼」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糾紛

案情簡介:

甲某在某市某服裝服飾有限責任公司工作,聘任協議到期後,相繼在公司工作了一個月,公司亦付其相應工資,但之後公司停止其工作並停發工資,雙方因支付工資及經濟補償金的問題發生糾紛。

申訴人意見:

認為其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已經解除,要求公司按每月3000元的標準支付2000年一月至2001年2月5日期間拖欠的13個月的工資差額13000 元,拖欠2000年6月的'工資2000元、2001年春節的期間的工資976、74元及經濟補償金3994、19元,共計19970、93元;2001年 1月至2001年2月拖欠的三項社會保險金6890元,由本人在朝陽區職介所投保;支付2000年1月至2001年2月期間單方解除合同補償金3000元和額外經濟補償金15000元,共計4500元;支付其工作期間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18811、19元,休息日加班費17860、48元及經濟補償金 9167、92元,共計45839、59元。

被申訴人意見:

認為雙方《聘任協議書》到其自行終止,不存在公司單方解除合同的情形;關於三險,協議書中並未約定,不屬公司履行責任範圍,應由本人自行繳納;協議書中明確約定其任務指標及待遇,並不存在月薪3000元的説法;因行業特點,是否延長工作時間或加班由本人決定,與公司無關。

調查核實情況:

甲某自2000年1月到該公司工作,雙方簽有終止日期為2000年12月31日止的聘任協議書,該協議書約定甲某月工資2000元。該協議到期後,雙方沒有續簽協議,但甲某仍在該公司工作,公司亦向甲某支付了2001年1月的工資。2001年2月,公司負責人表示讓甲某放假。隨後停止甲某的工作及停發工資。甲某在該公司工作期間,公司未給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處理結果:

仲裁認為雙方在2001年1月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故該公司解除與甲某的勞動關係後,應按規定支付兩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及額外經濟補償金,隧裁決由該公司按每月2000年的標準一次性支付甲某(應由企業承擔的部分)養老保險費4940元,大病統籌1560元,失業保險費390元,共計6890元,由甲某到朝陽職介所自行辦理;公司一次性支付甲某經濟補償金 4000元,額外經濟補償金2000元共計6000元。朝陽法院認為該公司未明確與甲某解除勞動關係,故判決:

第一:某市某服裝服飾有限責任公司於判決生效後30日內為甲某辦理2000年一月至2001年10月期間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大病統籌手續。甲某負擔應由個人支付的金額。

第二:維持北某市某服裝服飾有限責任公司不支付甲某經濟補償金和額外經濟補償金的決定。

二審法院認為,在雙方聘任協議期滿後,甲某仍在該公司工作,雙方繼續存在勞動關係,但2001年2月該公司負責人讓其放假,隨後停止其工作並停發其工資,應視為該公司解除了與甲某的勞動關係,故判決:

一、 撤銷某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01)朝民初字第07362號民事判決書第二項。

二、 變更某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本案判決書第一項為:某市某服裝服飾有限責任公司於本案判決生效後30日為甲某辦理2000年1月至2001年1 月期間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大病醫療社會統籌手續。甲某負擔由個人支付的金額。

三、 某市某服裝服飾有限責任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30日內向甲某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及額外經濟補償金共計6000元。

來源:中國勞動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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