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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不在單位,也要繳納社會保險-每日案例之一

檔案不在單位,也要繳納社會保險-每日案例之一

檔案不在單位 , 也要繳納社會保險

檔案不在單位,也要繳納社會保險-每日案例之一

2000年5月,張女士被某光學儀器公司錄用,並與公司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為了方便起見,張女士把檔案一直存放在勞動保障部門開辦的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很快三年的勞動合同到期了,雙方終止了勞動合同。張女士在辦理調離手續時,發現公司沒有給自己繳納社會保險費。張女士急了,找到公司詢問為什麼不給繳納社會保險費。公司的答覆是,公司這幾年的效益不好,只給有檔案關係的職工繳納了社會保險費,因為張女士的檔案關係不在本單位,所以沒有為其繳納。雙方協商未果,張女士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光學儀器公司按照國家規定為她補繳在2000年5月至2003年5月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光學儀器公司為張女士補繳2000年5月至2003年5月的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由本人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既是職工享有的權利,又是用人單位和職工的'義務,用人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以職工檔案不在單位為理由,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是違反國家法律規定,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百條規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國家要求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強制性的,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履行義務,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由勞動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進行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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