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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管理辦法15篇

財務管理辦法15篇

財務管理辦法1

前言:財務管理是指在一定的目標下,進行資產購置、資本融通和單位經營中現金流量和利潤分配等方而的管理,簡單的説,它是組織單位財務活動,處理單位財務關係的一項經濟管理工作。財務管理作為行政單位經濟管理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促使行政單位實現穩健經營、防範經營風險的一個必要條件。而加強財務管理,己成為所有行政單位的共識。近年來,在市場經濟條件的影響下,客觀經濟規律所引發的競爭驅使行政單位在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自我約束和自我保護方而下足功夫,由此可見,加強財務管理是行政單位經營和資產管理中的一個重要手段。但不少行政單位的財務管理存在着部分問題,這些問題限制了行政單位的健康發展,由此可見,加強財務管理己成為現階段行政單位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財務管理辦法15篇

一、我國行政單位現階段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部分行政單位領導的財務管理意識薄弱。長期以來,由於受到習慣勢力的不良影響,部分中小行政單位財務管理模式普遍落後。這些行政單位的領帶普遍忽視了財務管理的核心地位和重要作用,不僅缺乏對財務管理相關理論知識的理解,也沒有積極探究先進的財務管理方法,甚至沒有將財務管理納入單位經濟管理的有效機制中。這些行政單位領導的財務管理意識薄弱主要體現在部分物資在採購和保管環節中出現短缺和積壓現象,且不進行規範的財務管理另外,在實際的財務管理中,部分行政單位不僅沒有制定必要的財務管理制度,甚至是覺得沒有必要制定財務資產管理制度,即使制定了相關制度也只是進行浮於表而的管理。而在這些行政事業單位領導的“重購置輕管理”的畸形思想下,不僅難以正常發揮財務管理應有的監控作用,而且還會使單位出現巨大的財務虧空隱患。

(二)資金使用效率不高。行政單位各個部門的預算編制不科學、各項經費相互擠佔、資金支出無定額等原因是導致行政單位資金使用效率不高的主要原因。在這些行政單位中,往往是先使用資金,再進行財政資金的管理,直接忽略了財務資金的預算編制和控制環節,不僅沒有規定資金支出的最高額度,而且也基本沒有對資金的使用狀況和使用效率進行監督。這就給心存僥倖心理的`不法人員提供了可乘之機,他們的往來款項賬而資產不僅佔單位流動資產中的很大比例,而且還普遍存在壞賬和爛賬現象另外,再加上行政單位長期受傳統計劃管理體制的不良影響,部分部門將流動資金只在自己部門內分割使用,造成一個部門資金使用有餘,但其他部門卻出現資金週轉不靈的現象。在這樣的情況下,就降低了資金的使用效率,也會影響行政單位的總體運營質量。

(三)財務管理人員的任用機制不健全。現階段行政單位財務管理工作的挑戰主要來源於歷年來行政單位財務管理體制的變化。造成這些變化的原因主要是部門行政單位領導任人唯親,不重視財務管理人員的選拔,且任用機制也不健全。在實際的財務管理人員選拔中,把不具備資格從業證的人員強行安排進入單位參與財務管理工作。另外,由於在崗的財務管理人員沒有缺少競爭壓力,這就造成了這些在崗財務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大大降低,職業素質不高,思想觀念相對陳舊,財務管理工作自然也停留在傳統模式中。再加上部分行政單位領帶不重視在崗財務管理人員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培養,在他們參加工作後也沒有深入學習財務知識,本身薄弱的知識環節沒有及時得到補足,在日後的工作中極易出現問題,不利於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的進一步發展。

二、相應措施

(一)提高行政單位財務管理意識。增強行政單位全體工作人員的風險防範意識和財務管理意識,對行政單位的長遠發展十分有利。為保障財務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行政單位應在遵循財務管理相關法規政策的前提下,充分結合單位自身的實際情況,建立一套安全完整的且操作性較強的財務管理機制,這就要求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的每一項工作都必須嚴格按照既定的程序進行。同時,建立有效的相互制衡、激勵獎懲的機制,這不僅能充分調動整個財務管理隊伍的積極性,使行政單位財務管理過程中每個在崗人員和其他部門的在崗人員同時進入管理體系,形成人人蔘與、人人有責的良好氛圍。而且能達到相互配合又制約的目的,對行政單位日後的發展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二)建立科學的資金預算監督機制。抓好內部控制制度。抓好財務管理內部制度最重要的一個點是明確財務管理人員的職責分工。這就要求行政單位從建立科學化、規範化的預算管理體制入手,在財務管理部門建立單位分級預算管理辦法,試行專項資金歸口管理,明確每個財務管理人員的工作重點,對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實行責任制,在此基礎上實行定崗、定人和定位管理。這不僅能明確資金的領用部門和使用狀況,也能提高財務管理人員對自身崗位的責任感,使他們在日常財務管理工作中在關鍵控制點上加強監督。同時,強調每項經濟業務都要經授權與批准方可執行,並嚴格規定財務開支的審批權限,使每一筆財務開支能滿足單位自身經營活動的需要,還能最大程度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真正做到用財有效。完善內部審計工作。鑑於行政單位財務管理內部審計工作不受到任何部門的影響和限制這一特點,在實際的財務管理中應用好好發揮審計部門的監督能力。而要想完善內部審計工作,就必須要從提高審計人員的綜合能力這一方而入手,這是完善內部審計工作的前提,也是一個重要措施。其次,應強化審計人員的崗位責任感,使他們在進行審計工作時始終秉着公平公正的工作態度,對財務管理的實際狀況進行全而的、客觀的、科學的監督和評價。接着是加強監督單位當年的資金使用狀況,追查財務管理人員工作的異常情況。在完成審計工作後,針對財務管理工作中的不足之處進行分析,並提出相應的整改措施,以書而的形式反饋給單位領導,以進一步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促進行政單位的健康發展。

(三)合理配置財務管理人員。在行政單位中把財務管理視為單位經濟管理工作中的重點,這無可非議,但合理配置財務管理人員也同樣重要。這是因為財務管理人員完成財務管理工作質量的好壞,直接取決於財務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為此,行政單位應以綜合單位自身發展的需要,配備具有專業技能過硬的財務管理人員。選拔具備從業資格且具有思想素質好、業務能力高、責任心強的人員進入單位參加財務管理工作。另外,要適當增加在崗財務管理人員的培訓次數,並定期組織在崗財務人員進行素質教育。同時,單位財務主管應定期或不定期對財務管理人員進行實地輔導,強化他們的崗位責任感,進而提高財務管理人員的整體素質。

三、結束語

總而言之,行政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要實現可持續性發展,並提高發展的速度和規模,必須立足於單位自身的實際情況,努力克服單位自身財務管理現有的不足之處,站在市場經濟的角度,運用科學來制定單位的發展戰略,才能真正實現可持續發展。

財務管理辦法2

一、資金管理

1、財務部設存款出納和現金出納各一人。存款出納跑銀行,登記銀行存款日記帳。現金出納負責收付現金,登記現金日記帳,兼管充飯卡。

2、食堂需用的款項,由存款出納打入以公司董事長名義開設的銀行借記卡。該卡由食堂管理員保管使用,並列入移交。

二、用餐管理

(一)員工刷卡用餐

每月定期由現金出納根據批准的伙食補助發放表,在飯卡系統為每位員工充入夥食補助,再由存款出納付給食堂管理員所持銀行卡(每月分2-3次付給)。飯卡中金額不足時員工向現金出納繳現金補充。

(二)對外招待憑通知單用餐

負責接待的部門填寫接待用餐通知單(重點:接待標準),總經辦經理籤批,食堂管理員填寫用餐內容,食堂提供服務。用餐後,食堂管理員計算金額,接待部門負責人審核、總經辦經理核准。

三、公司帳核算辦法

1、食堂管理員借款(備用金),在“其他應收款-食堂管理員姓名”科目核算。

(1)首次借備用金[出帳依據:借款單、銀行付款回單],

借:其他應收款-食堂管理員姓名

貸:銀行存款

(2)食堂管理員報銷購買食材、燃料、低值易耗品、固定資產等費用時,補足備用金(詳見下列公司帳第3項)。

(3)食堂管理員移交時交回餘款衝減借款[出帳依據:收款收據、銀行收款回單],

借:現金或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食堂管理員姓名

2、飯卡系統的資金,在“其他應付款-食堂”科目核算。

(1)應付給食堂的全公司員工伙食補助,記入“管理費用-員工薪酬-福利費-伙食補助”科目[出帳依據:伙食補助發放表],

借:管理費用-職工薪酬-福利費-伙食補助

貸:其他應付款-食堂

注:伙食補助要加計到工資裏,計算個人所得税。

(2)月底彙總員工繳現金補充飯卡的金額[出帳依據:飯卡系統打印的彙總表],

借:庫存現金

貸:其他應付款-食堂

(3)月底彙總員工刷卡用餐的金額[出帳依據:飯卡系統打印的彙總表],

借:其他應付款-食堂

貸:管理費用-職工薪酬-福利費-食堂費用-員工刷卡

3、食堂實際開支,在“管理費用-員工薪酬-福利費-食堂費用”科目下食品支出、用品支出、其他支出3個明細科目核算,憑正規票據補足備用金。

(1)食堂購買食材(主食、副食、調味品等),記入“管理費用-員工薪酬-福利費-食堂費用-食品支出”科目[出帳依據:税務發票,銀行付款回單等],

借:管理費用-員工薪酬-福利費-食堂費用-食品支出

貸:銀行存款

注:經諮詢國税局,食堂從農貿市場購買的肉食、蔬菜,可憑相關的`憑據(肉菜清單)和證明(主要是種植、養殖農民身份證明)由國税局代開的發票。

(2)食堂購買低值易耗品(碗筷桌椅炊具等),記入“管理費用-員工薪酬-福利費-食堂費用-用品支出”科目[出帳依據:税務發票,銀行付款回單等],

借:管理費用-員工薪酬-福利費-食堂費用-用品支出

貸:銀行存款

注:低值易耗品採用一次攤銷法,相應建立備查帳,通過定期盤點核銷備查帳記錄。

(3)食堂耗用燃料電力以及食堂的其它開支,記入“管理費用-員工薪酬-福利費-食堂費用-其他支出”科目[出帳依據:税務發票、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費用分割單(電費、共同維修費)等],

借:管理費用-員工薪酬-福利費-食堂費用-其他支出

貸:銀行存款

4、公司招待費用,記入“管理費用-員工薪酬-福利費-食堂費用-分配招待費”科目(貸方),視招待部門不同,記入“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銷售費用-業務招待費”等科目(借方)[出帳依據:接待用餐通知單]。

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等科目

貸:管理費用-職工薪酬-福利費-食堂費用-分配招待費

附註:

(1)食堂用固定資產(冰箱、空調等)在“固定資產”科目核算,其折舊記入“管理費用-折舊費”科目[出帳依據:固定資產折舊計算表]。

(2)應付食堂人員的工資,記入“管理費用-員工薪酬-工資”科目[出帳依據:工資表]。

公司帳有關食堂的平衡公式:

食堂開支總額=“其他應付款-食堂”發生額+“銀行存款”發生額-“庫存現金”發生額。

其中:

(1)食堂開支總額=“管理費用-職工薪酬-福利費-伙食補助”+“管理費用-職工薪酬-福利費-食堂費用”+“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發生額之和。如果食堂招待費用分攤到了“銷售費用”、“製造費用”等科目,也要加計進來。

(2)“其他應付款-食堂”發生額=應付伙食補助(貸)+員工補充飯卡金額(貸)-員工刷卡用餐額(借)。

(3)“銀行存款”發生額,即食堂管理員憑票報帳,補足其備用金的金額。

(4)“庫存現金”發生額,即員工補充飯卡所收現金額。

四、食堂輔助帳核算辦法

(一)食堂輔助帳由公司會計核算。

(二)食堂輔助帳對內(即與公司)可實行收付實現制,對外(即與供應商)需實行權責發生制。

(三)食堂輔助帳的一級科目:現金(即食堂管理員所持銀行卡的資金)、應收帳款(公司)、應付帳款(供應商)、原材料(食材)、營業收入、營業支出、利潤。

(四)食堂的營業收入:(1)員工刷卡用餐金額;(2)招待費結算金額;(3)廢品讓售收入。

(五)食堂的營業支出:(1)耗用食材;(2)低值易耗品;(3)燃料、電力、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費。不包括固定資產折舊、房屋維修等費用;若食堂無單獨電錶,則電費也不列入考核範圍。

食堂輔助帳與公司帳的銜接公式:

(1)食堂輔助帳“營業支出”應等於公司帳“管理費用-員工薪酬-福利費-食堂費用”科目下食品支出、用品支出、其他支出3項之和。

(2)食堂輔助帳“利潤”(虧損/盈利)應等於公司帳“管理費用-員工薪酬-福利費-食堂費用”科目淨髮生額(借方/貸方)。

財務管理辦法3

1、財務(包括內部核算財務)要根據國家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和要求,對財務會計憑證、帳簿和會計報表等會計資料,定期整理,裝訂成冊或立卷後送公司檔案室存檔。存檔時,必須由財務經理核對、清點數量無誤並簽署存檔記錄表後,檔案管理員方可給予存檔。存放會計檔案的檔案櫃必須雙鎖開關,鑰匙由主管會計和財務經理各持一把(不同鎖)任何人經批准後方可查閲財務檔案,必須由主管會計、財務經理共同開鎖,由主管會計妥善保管,嚴防失火、損壞、丟失。

2、公司內部任何人員調閲會計檔案須經總經理批准。外來人員調閲或複製檔案,要憑介紹信並經總經理批准。

3、檔案銷燬,須由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檔案部門共同鑑定,由總經理批准後由主管會計與財務經理共同監督。銷燬的檔案須填寫“會計檔案銷燬清冊”。“會計檔案銷燬清冊”要長期保存。

4、會計人員變動,須辦理會計檔案移交手續。並由財務經理或主管會計監交,填寫移交清冊,並由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

5、主管會計須設置會計檔案管理記錄簿,檔案收發調閲等事項要及時登記,出納人員不能兼管會計檔案管理。

6、會計憑證是記載經濟業務發生,明確經濟責任的書面憑證,是記帳的.依據。會計帳簿是記錄經濟業務發生的簿籍,是編制會計報表的依據,取得或填制會計憑證,登記帳簿,是會計核算方法中不可缺少的兩項內容。

7、會計憑證分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相關會計人員對公司發生的每一項經濟業務,必須逐筆按憑證的具體業務內容、數量、金額編制記帳憑證。各種原始憑證必須具備:憑證名稱、填制日期、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摘要、數量和金額、填制單位或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經辦人簽名或蓋章。

8、會計憑證要妥善保管,會計人員要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填制記帳憑證。要遵循借貸記賬法的原則,據以登記帳簿。

9、記帳憑證可根據每一憑證單獨填制,也可根據原始憑證彙總表填制,每月終了應將已登記過帳簿的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分類裝訂成冊。

10、財務部設置現金和銀行存款兩種日記帳、總賬和符合公司經營需要的各種明細帳、明細分類帳簿等。登記帳簿要做到數字準確、摘要清楚、登記及時、有根據,並能反映各項資金佔用和資金的來龍去脈,以便對帳簿記錄進行分析查核。

11、各種帳簿的記錄必須月月核對,做到帳證相符、帳實相符、帳帳相符、帳表相符。按月結帳前必須將本月內發生經濟業務全部記入帳簿。對各種會計憑證和會計帳簿的具體格式,必須按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處理。

12、任何會計檔案、帳本、憑證等會計資料需複印必須由財務經理書面批准,否則微機室不予受理。

財務管理辦法4

報表內容按照表頭順序平鋪式展示,便於查看詳細信息。一般基礎信息表可以用列表式體現。多用於展示客户名單、產品清單、物品清單、訂單、發貨單等單據或當日工作記錄,當日銷售記錄等記錄條數比較少的數據。下文是納税人財務會計報表報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統一納税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規範税務機關對財務會計報表數據的接收、處理及應用維護,減輕納税人負擔,夯實徵管基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納税人是指《徵管法》第十五條所規定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實行定期定額徵收方式管理的納税人除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財務會計報表是指會計制度規定編制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相關附表。

前款所稱會計制度是指國務院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以及財政部制定頒發的各項會計制度。

第四條 納税人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編制和報送財務會計報表,不得編制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表。納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對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五條 納税人應當在規定期間,按照現行税收徵管範圍的劃分,分別向主管國家税務局、地方税務局報送財務會計報表。除有特殊要求外,同樣的報表只報送一次。

主管税務機關應指定部門採集錄入,實行“一户式”存儲,實現信息共享,不得要求納税人按税種或者在辦理其他涉税事項時重複報送財務會計報表。

第六條 税務機關應當依法對取得的納税人財務會計報表數據保密,不得隨意公開或用於税收以外的用途。

第二章 報 表 報 送

第七條 納税人無論有無應税收入、所得和其他應税項目,或者在減免税期間,均必須依照《徵管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按其所適用的會計制度編制財務報表,並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時限向主管税務機關報送;其所適用的會計制度規定需要編報相關附表以及會計報表附註、財務情況説明書、審計報告的,應當隨同財務會計報表一併報送。

適用不同的會計制度報送財務會計報表的'具體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税務局和地方税務局聯合確定。

第八條 納税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期間原則上按季度和年度報送。確需按月報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税務局和地方税務局聯合確定。

第九條 納税人財務會計報表的報送期限為:按季度報送的在季度終了後15日內報送;按年度報送的內資企業在年度終了後45天,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報送。

第十條 納税人經批准延期辦理納税申報的,其財務會計報表報送期限可以順延。

第十一條 納税人可以直接到税務機關辦理財務會計報表的報送,也可以按規定採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報送事項。

第十二條 納税人採取郵寄方式辦理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的,以郵政部門收據作為報送憑據。郵寄報送的,以寄出日的郵戳日期為實際報送日期。

第十三條 納税人以磁盤、IC卡、U盤等電子介質(以下簡稱電子介質)或網絡方式報送財務會計報表的,税務機關應當提供數據接口。凡使用總局軟件的,數據接口格式標準由總局公佈;未使用總局軟件的,也必須按總局標準對自行開發軟件作相應調整。

第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正式施行後,納税人可按照税務機關的規定只報送財務會計報表電子數據。在此之前,納税人以電子介質或網絡方式報送財務會計報表的,仍按照税務機關規定,相應報送紙質報表。

第三章 接 收 處 理

第十五條 納税人報送的紙質財務會計報表,由税務機關的辦税服務廳或辦税服務室(以下簡稱辦税廳)負責受理、審核、錄入和歸檔;以電子介質報送的電子財務會計報表由辦税廳負責接收、讀入、審核和存儲;以網絡方式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電子數據由税務機關指定的部門通過系統接收、讀入、校驗。

第十六條 主管税務機關應當對不同形式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分別審核校驗:

(一)辦税廳對於紙質財務會計報表,實行完整性和時效性審核通過後在綜合徵管軟件系統中作報送記錄。凡符合規定的,當場打印回執憑證交納税人留存;凡不符合規定的,要求納税人在限期內補正,限期內補正的,視同按規定期限報送財務會計報表。

(二)辦税廳對於電子介質財務會計報表,實行安全過濾並進行系統校驗性審核。凡符合規定的,當場打印回執憑證交納税人留存;凡不符合規定的,要求納税人在限期內補正,限期內補正的,視同按規定期限報送財務會計報表。

(三)主管税務機關對於通過網絡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電子數據,必須實施安全過濾後實時進行系統性校驗。凡符合規定的,系統提示納税人報送成功,並提供電子回執憑證;凡不符合要求的,系統提示報送不成功,納税人應當及時檢查糾正,重新報送。

第十七條 辦税廳應當及時將納税人當期報送的紙質財務會計報表的各項數據,準確、完整地採集和錄入。

税務機關指定的部門對於納税人當期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電子數據,應當按照“一户式”存儲的管理要求,統一存儲,數據共享,並負責數據安全和數據備份。

第十八條 有條件的地區,國家税務局和地方税務局可將各自採集的納税人財務會計報表數據進行交換和比對,以提高財務會計報表數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十九條 財務會計報表報送期屆滿,主管税務機關應當將綜合徵管信息系統生成的未報送財務會計報表的納税人清單分送納税人所轄税務機關,由所轄税務機關負責督促税收管理員逐户催報。

第二十條 納税人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由主管税務機關根據税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保存期限歸檔和銷燬。

第四章 數 據 維 護

第二十一條 總局對各地反饋上報要求在財務會計報表之外增加的數據需求,應當按照《國家税務總局工作規則》的規定,由總局徵收管理司(以下簡稱徵管司)組織相關司局進行分析、確認,並提出具體的解決建議,報經局長辦公會或局務會批准後,方可增加。涉及軟件修改的,由徵管司組織相關司局編制業務需求。

第二十二條 總局信息中心根據徵管司組織相關司局編制的業務需求,負責進行需求分析,提出技術要求並分別作出處理:

(一)涉及税務機關的業務內容變化,直接安排修改總局綜合徵管軟件;同時將需要修改的內容標準化,下發未使用總局綜合徵管軟件的税務機關自行修改軟件。

(二)涉及納税人的業務變化,將需要修改的內容標準化並向社會公佈,同時公佈軟件接口標準,以便商用軟件開發商修改軟件,及時為納税人更新申報軟件版本。

第二十三條 使用自行開發軟件地區需要進行數據維護的,可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條的規則辦理。

第二十四條 總局臨時性需下級税務機關報送的各類調查表、統計表,涉及納税人財務會計報表指標的,由徵管司確認,凡可從已有的財務會計報表公共信息中提取,主管税務機關不再採集。

第五章 法 律 責 任

第二十五條 納税人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主管税務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5天。

第二十六條 納税人未按照規定期限報送財務會計報表,或者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不符合規定且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補正的,由主管税務機關依照《徵管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 納税人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表,或者拒絕提供財務會計報表的,由主管税務機關依照《徵管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 由於税務機關原因致使納税人已報送的紙質或電子財務會計報表遺失或殘缺,税務機關應當向納税人道歉,並由納税人重新報送。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納税人按規定需要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可以委託具有合法資質的中介機構報送。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稱日內均含本日,遇有法定公休日、節假日,按照税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順延。

第三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税務局、地方税務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並報國家税務總局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税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執行。

財務管理辦法5

為規範財務管理,促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本着“高效、節約、規範”的財務管理原則,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財務管理辦法。

一、財務管理基本原則

1、集中管理原則。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經費管理體制不變。單獨建賬的統管單位的各項經費(包括財政撥款、行政事業性收費、專項經費、其他收入)由局規劃財務基金監督科分單位預算和收支核算,實行統一管理。財務沒有統管的縣級事業單位的專項經費,根據工作實績實行統一管理,與工作實績掛鈎,獎懲兑現。

2、計劃管理原則。堅持“收支兩條線”、“量入為出、收支平衡”和“先計劃、後開支”原則,樹立過緊日子的思想,增收節支,保工資發放,保正常辦公和必要開支,保重點項目支出。

二、財務管理細則

1、收費管理。收費由規劃財務基金監督科配備專人領取收費發票,按照物價和財政部門規定的標準集中收費,收費票據明確註明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金額。票據使用完畢,收費人員及時核銷票據,嚴禁坐支。

2、支出審批程序。各單位、機關科室各項支出費用由所在單位、科室負責人向局領導書面申請同意後方可列支。規劃財務基金監督科負責人按財務制度規定審核每一筆經濟業務的合規性、合法性,並簽署意見報財務分管領導審批,較大數額的報主要領導審批,大額支出費用經局長辦公會研究同意後審批核銷。

3、現金管理。凡在同城結算同一筆經濟業務的項目,超過1000元的必須以轉賬形式支付,不得以現金支付。異地結算數額較大的必須以轉賬形式支付。

4、固定資產管理。規劃財務基金監督科建立資產台賬,統一登記、統一管理、統一核算。凡購置新辦公設備的,規劃財務基金監督科適時登記;報廢舊辦公設備的,規劃財務基金監督科負責接收處理。科室負責人是科室固定資產的第一負責人,固定資產丟失、損壞由科室負責人負賠償責任。規劃財務基金監督科定期或不定期對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嚴禁不經批准私自購置、處理固定資產。

三、經費開支標準、範圍及核銷程序

1、工資、福利費。工資、補貼等福利由局財務按月支付。公積金、醫療保險費等項目由局財務按規定繳納,並及時公告。

2、辦公費。各科室書面編制採購預算計劃報局領導審核審批同意後由規劃財務基金監督科、辦公室詢價後按質優、最低價原則方可辦理。

3、報刊費。報刊訂閲由局辦公室統一向局領導報告審批後統一徵訂和核銷,凡未經審批私自訂閲的一切報刊雜誌不予核銷。

4、郵電費。各科室批量郵寄函件由辦公室統一辦理,辦公室分科室登記,按季度列出清單,報局領導審批核銷。

5、交通費。汽油費在政府採購辦指定加油站加油,核銷時由司機本人履行財務審批程序。

車輛維修實行申報制。即由司機提出申請,局辦、局財務根據實際情況,經詢價或比價後提出維修建議,報局領導批准後到政府採購辦制定維修站維修,維修費用結算按財政規定辦法執行。車輛保險由局辦公室、規劃財務基金監督科詢價、比價報局領導批准後集中投保。

6、差旅費。

(1)凡到縣、市和省廳開會、培訓、考察學習外出的,由科室提出建議,分管局長提出意見報局長審批。

(2)住宿支出標準:各科室差旅費的開支範圍、開支標準、交通補助費、伙食補助費等嚴格按照按照十財行發〔20xx〕188號文件規定執行。對不按規定超範圍、超標準乘坐交通工具、入住高檔賓館,財務只報銷符合規定的部分,超支部分由出差人員自己負擔,特殊情況報請局領導批示後執行。

(3)其他費用支出標準:到市外出差因工作需要招待客人,按招待報銷標準程序辦理。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軟卧要從嚴控制,如有特殊情況需乘坐飛機的,必須報局長審批同意。

(4)出差返回後應如實填寫差旅費報銷單,並附差旅費審批單兩週內報帳核銷。

7、會議費。

(1)嚴格控制參加會議人員及會議開支標準。全局會議由局辦公室主辦,各業務會議由承辦科室主辦。會前,主辦科室要拿出會議支出預算方案(包括會議資金來源),報財務分管領導審核,由局長審批。核銷時必須持領導批件、附會議通知、會議預算、人員名單及就餐住宿發票。

(2)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會議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不予核銷,只核銷在途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3)市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科室及縣級事業單位凡需召開全市業務工作會議或舉辦各類培訓班、研討班等,嚴格按照《市市級黨政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十財行發〔20xx〕189號)文件執行。

8、招待費。

(1)嚴格控制食宿標準。①住宿標準、伙食標準按《市市級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十財行發〔20xx〕188號)文件標準執行,以上招待標準不含酒水。②要儘量減少陪餐人員。需要領導陪餐的,原則上安排一次,工作時間較長的不超過兩次。陪餐人員標準比照同級客人標準執行。

(2)建立嚴格的`招待審批制度。①公務招待實行“先簽批後接待”和“對口接待”的制度。凡來我局進行公務活動的各級領導及外地來賓,凡需要安排招待時,相關科室提出申請,經辦人員填寫《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業務招待費使用審批卡》報局長審批後,統一到指定地點接待。②招待費結算時,必須附有審批卡,否則不予核銷。③嚴禁借招待費弄虛作假,凡與公務或業務活動無關人員發生的費用,一律不得在招待費中列支。

9、借款核銷。凡在局財務借款出差的,需履行財務審批手續,返回後在兩週內報銷,公務借款的必須在三週內還款核銷。凡借款不歸還的,不得再借新款。個人借用公款超過六個月未還得按照有關紀律規定處理。

10、大型設備購置費。購置大型固定資產、建設工程項目,由採購單位提出計劃,經局長同意,由局長辦公會集體研究同意後,按照政府採購辦具體相關規定辦理。

11、勞務費。各統一核算單位及機關各科室因工作需要臨時聘請工作人員的,應先提出書面申請報告,註明聘用人員基本情況和聘用理由,報分管領導審核、局長審批後,通知辦公室、規劃財務基金監督科備案,按財務程序核發相關待遇。凡不經審批私自聘用臨時工作人員的,一切工資福利不予核銷。

12、房屋維修費。辦公用房、公用設施維護維修由科室提出書面申請,報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後交由辦公室,由辦公室、規劃財務基金監督科詢價比價,提出意見報局長審批,規劃財務基金監督科履行政府採購審批手續後,局辦公室組織實施。費用結算時,嚴格按照實際發生費用結算,但不得突破政府採購確定的預算價,報銷時附正規發票及領導籤批的維修申請。凡不按審批計劃超標準結算的,超出部分由具體經辦人員負責;凡不經審批自行維修的一律不予核銷。

13、其他費用。在職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因病住院慰問的,由經辦人填寫“職工住院慰問審批單”報局領導審批,費用標準為200元。

四、財務審計監督報告制度

局規劃財務基金監督科負責監督檢查局系統各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有權糾正違反《會計法》和財經紀律現象。

本辦法自行文之日起執行,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執行,具體由規劃財務基金監督科負責解釋。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財務管理辦法6

為了打造一個廉潔、高效、透明、服務的局室,更好地規範財務行為,嚴肅財經紀律,特擬定如下規定請遵照執行。

一、凡是在局財務賬上報銷的票據必須有經手人簽字,所有要報銷的票據一律由局長審核後交審批簽字。

二、貳仟元以上的支出需向班子會報告,未經班子會通過,局長無權核准報銷。

三、嚴禁不經批准擅自開支。擅自開支的,審核和審批人有權拒絕審批。

四、無特殊原因未經局長同意局財務一律不允許借支個人任何資金,對於同意借支的(包括工作人員出差及臨時性公務借款),由借款人寫出書面申請報告,經局長審核,審批人員簽字後,到報帳員處辦理借款手續,領取現金。借款人必須在當月內歸還(需要報銷票據及時報銷),如不及時歸還或報銷的將從個人工資中扣除。

五、鼓勵向上爭取項目資金,對於到賬資金經班子會討論後按比例對個人予以獎勵。

六、縣外匯週轉金單獨立帳,一律經縣分管領導簽字同意後開支,審批人做為平衡財務賬目的第一責任人,應合理安排好各項經費的開支,保證全局工作的正常運轉。

七、每週財務報賬之後,整理出各項收支向班子成員報告,對於各自產生的'費用需在會議上向大家作出公佈。

八、財務狀況做到每月一清理,整頓不合格支出。

全局同志需對自己的行為加強自律,保持廉潔的心態,提高工作效率,透明自己的行為,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財務管理辦法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財務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規範財務工作秩序,提高財務管理工作水平,根據《會計法》及國家財務管理有關法規,結合管理處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財務工作要求

第二條會計工作的基本任務:

(一)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在經濟活動中,抵制一切違反國家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的行為,確保各類資金不受損失。

(二)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認真做好記賬、算賬、報賬等工作,全面、正確、及時反映資金使用情況。

(三)經常開展資金使用效果分析,全面、正確、及時分析財務計劃和預算執行情況,發現薄弱環節及存在問題,及時採取措施,保證各項財務計劃的順利執行。

(四)合理支配和使用資金,努力降低成本,促進單位在各環節厲行節約,減少損失浪費。

(五)監督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加強會計核算工作,對違規行為及時制止,保證資金的安全完整。

(六)財會人員及各級領導要嚴格執行《會計法》,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和各項財務制度,牢固樹立廉潔自律的思想,努力發揮單位資金效益,為單位經濟發展理好財、用好財。

第三條會計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按照國家財務制度的規定,認真編制財務計劃(預算),並嚴格執行,遵守各項收入制度、費用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合理使用資金。

(二)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記賬、算賬、報賬,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準確、賬目清楚、日清月結、按期報賬。

(三)按照銀行制度的規定,加強現金管理,合理使用資金,做好結算工作。

(四)按照會計核算原則,定期檢查、分析財務計劃(預算)的執行情況及資金使用效果,挖掘增收節支潛力,發現經營管理中的問題,及時向領導提出建議。

(五)按照國家會計制度規定,妥善保管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等會計檔案資料。

(六)積極宣傳,並嚴格遵守、維護國家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制止一切違規違紀行為。

(七)為了保障會計人員能夠更好的履行其職責,會計人員有權要求本單位有關科室、人員遵守國家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有權參與編制本單位計劃、預算,制定定額,簽訂經濟合同,參與有關生產、經營管理;有權監督、檢查本單位的財務收支、資金使用情況;有權要求有關科室提供資料,如實反映情況;對於違反財經法規、制度、計劃和預算的經濟業務,有權拒絕付款、拒絕報銷或拒絕執行;對弄虛作假、營私舞弊、欺騙上級等違規違紀的經濟活動,有權拒絕辦理,並向本單位領導或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各級領導和有關人員要支持和配合會計人員的工作,確保會計人員履行職責。

第四條會計核算的要求:

(一)會計核算應當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依據取得可靠的憑據進行核算,形成符合標準的會計信息,體現會計核算的真實性和客觀性。

(二)會計核算應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對所發生的經濟業務進行核算,體現會計核算的合法性。

(三)會計對單位不同時期所發生的經濟業務進行會計核算時,要在處理方法上保持一致,保證會計指標的口徑一致和相互可比。

第五條憑證管理的要求:

(一)原始憑證必須具備的要素:

1.憑證的名稱;

2.填制憑證的日期;

3.填制憑證單位的名稱或者填制人的姓名;

4.經辦人員的簽名或蓋章;

5.接受憑證單位的名稱;

6.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

此外,原始憑證一般還要載明憑證的附件和憑證的編號。

(二)原始憑證填制要求:真實可靠,內容完整,填制及時,書寫清楚,順序使用。原始憑證填制的附加要求參考《會計基礎工作規範》。

(三)記賬憑證必須具備的要素:

1.填制憑證的日期;

2.憑證的名稱和編號;

3.經濟業務的摘要;

4.應記會計科目方向及金額;

5.記賬符號;

6.所附原始憑證的張數;

7.填制人員、稽核人員、記賬人員和會計主管人員的簽名或蓋章。

(四)記賬憑證填制要求:

審核無誤,內容完整,分類正確,連續編號。記賬憑證填制的具體要求參考《會計基礎工作規範》。

(五)會計憑證的書寫:

填制會計憑證,字跡必須清晰、工整。阿拉伯數字應當一個一個地寫,不得連筆寫,金額數字前面應當書寫貨幣幣種符合。

(六)會計憑證的保管:

1.會計憑證的傳遞應以安全、及時、準確和完整為主要依據,不得積壓。

2.會計憑證登記完畢後應當按照分類和編號順序保管,不得散亂丟失。

3.會計憑證應當連同所附的原始憑證或原始憑證彙總表,按照編號順序摺疊整齊,按期裝訂成冊並加具封面,註明單位名稱、年度、月份和起訖日期、憑證種類、起訖號碼,由裝訂人在裝訂線封籤處簽字或蓋章。

(七)記賬憑證採用通用式記賬憑證進行核算。

第六條賬簿管理的要求:

(一)會計賬簿的設置以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為依據,從單位的業務需要出發進行會計賬簿設置。具體設置要求參考《會計基礎工作規範》。

(二)會計賬簿登記應做到:準確完整,註明記賬符號,書寫留空,正常記賬使用藍黑墨水,特殊記賬使用紅墨水,順序連續登記,結出餘額,過次承前。

(三)總賬登記可以直接根據各種記賬憑證彙總表或科目彙總表進行登記。

(四)日記賬的登記根據辦理完畢的收付款憑證,隨時按順序逐筆登記,最少每天登記一次,並做到日清月結。

(五)填制會計憑證或登記賬簿發生的錯誤,一經發現應立即更正。常用更正錯誤的主要方法有劃線更正法和紅字更正法兩種。

(六)定期對會計賬簿記錄的有關數字與庫存實物、貨幣資金、有價證券、往來單位或個人等進行相互核對,保證賬證相符、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對賬工作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七)結賬就是在把一定時期內發生的全部經濟業務登記入賬的基礎上,計算並記錄本期發生額和期末餘額。結賬的程序及方法是:

1.結賬前必須將本期內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全部登記入賬。

2.結賬時應當結出每個賬户期末餘額。

3.年度終了,要把各賬户的餘額結轉到下一會計年度,並在摘要欄內註明“結轉下年”字樣;在下一會計年度新建有關會計賬簿的第一行餘額欄內填寫上年結轉的餘額,並在摘要欄註明“上年結轉”字樣。

第七條其他:

(一)會計年度自公曆一月一日起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三)根據單位性質和上級主管部門要求,使用國家統一會計制度中所規定的會計科目。

(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內容和要求必須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不得設置賬外賬,不得報送虛假會計報表。

(五)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

(六)會計報表根據單位性質和上級主管部門的具體要求,採用統一的報表格式。

第八條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

(一)愛崗敬業。會計人員應熱愛本職工作,努力鑽研業務,不斷提高會計知識和業務技術。

(二)熟悉法規。會計人員應當熟悉財經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做到處理各項經濟業務時依法把關守口,並結合會計工作進行廣泛宣傳。

(三)依法辦事。會計人員應當按照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會計工作,保證會計信息合法、真實、準確、及時、完整,敢於抵制歪風邪氣。

(四)客觀公正。會計人員在辦理會計事務中,應當實事求是。

(五)搞好服務。會計人員應當熟悉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業務管理情況,努力為單位生產和經營服好務。

(六)保守祕密。會計人員應當保守本單位的會計祕密,除法律規定和單位負責人同意外,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不得信口吐露,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本單位的會計信息。

第三章財務管理

第九條計劃管理

(一)管理處各項財務支出應遵循“量入為出、量力而行、收支平衡、確保重點”的原則。年初根據上級安排和本單位實際情況由計劃財務科編制年度財務收支計劃,經處務會議研究通過後執行。

(二)各項費用支出實行計劃管理,各單位(科室)必須嚴格執行管理處審定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和經費包乾計劃,嚴禁超計劃支出。

(三)各項業務支出計劃由科室提出,經管理處處務會議研究通過。

(四)各項支出堅持集體決策。計劃財務科按支出計劃嚴格控制各項開支。無計劃、超計劃及其他特殊開支須經處長審批。站(隊、所)、公司開支經負責人審核後報賬。

(五)基層單位應制定年度經費支出計劃,經會議討論通過後執行,計劃財務科按各單位開支計劃按月核撥經費,不得超支超報。

(六)各單位購買超過500元的設備及低值易耗品必須報送購置計劃,經處務會議通過後執行。

第十條現金管理

(一)各單位的現金收付要嚴格執行《現金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接受開户銀行的監督。

(二)各單位的.庫存現金除保留銀行核定的限額數外,收入全部存入銀行,不得超限額保存現金,不準坐支。現金支付,除了各類表彰獎勵、現金支票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開支、因採購地點不確定、交通不便、搶險以及其他特殊情況,辦理轉賬結算不夠方便,必須使用現金外,其他一切採購、勞務供應等不得直接用現金支付。

(三)出納員收入現金,必須出具收款收據。支出現金,必須憑審核無誤的合法原始單據;收付現金後,在原始單據上加蓋“現金收訖”、“現金付訖”戳記,並在當日入賬,不準以借據抵現金不入賬。

(四)各單位須建立健全現金賬目,逐筆記載現金收付,賬目要日清月結,做到賬款相符,不準用不符合財務制度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不準謊報用途套取現金。

(五)收付現金的各種原始憑證,交會計人員整理,填制記賬憑證。

(六)各單位庫存現金如有長款或短款,要及時查明原因,按照財務相關規定處理。

(七)各單位提取或交存大額現金時,需由兩人以上陪同辦理,必要時派專車接送,以保證現金的安全完整。

(八)不準利用銀行賬户代其他單位和個人存入或支取現金,不準將單位公款私存、私設小金庫,不準將單位銀行賬户外借他人、外單位或進行違規、違法活動。

第十一條往來款項管理

(一)往來賬款的核算及管理:包括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預付賬款、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預收賬款等。

(二)往來賬應以每一往來單位或個人設置二級科目進行明細核算,正確使用會計科目,做到往來單位明確、記賬清楚、餘額準確、賬表相符。

(三)建立往來款項責任制,實行催收制,經辦人為第一責任人,每月終了列出分户清單並進行核對,督促相關科室(單位)及責任人催收或及時報賬清算,防止產生壞賬。

(四)對於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應查明原因,追究責任。

(五)經批准後的壞賬,計劃財務科要建立備查登記簿,並以户設置檔案,將經濟合同或協議書、民事訴訟和有關法律公證文件、催款處理往來書信、發生業務的單據和會計結算憑據、往來明細賬頁複印件以及壞賬申報批准書等各項資料歸檔保管。

(六)暫付款項須一事一付,一事一清,要按時清理結算,不能長期掛賬。

(七)職工個人因公出差、購買辦公用品或材料等進行公務活動時,不予借款,使用公務卡進行結算,任何人不準挪用和私自借用公款。

(八)往來款項年終前應清理完畢,編入本年決算;年終不能及時清理的,應分析未能清理的情況和原因,並編制情況説明書。

第十二條票據管理

(一)管理處票據包括:銀行票據、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水費發票、收據。

(二)票據使用範圍

1.銀行票據主要為支票和電匯憑證,主要用於銀行結算資金。

2.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主要用於單位暫收、代收和單位內部資金往來結算。

3.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税務局通用機打發票用於向灌區用水户收取水費。

4.普通收款收據主要用於單位內部轉賬、非經營性收費使用。

5.從事經營活動收取款項必須按規定使用税務機關監製的統一發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三)票據使用管理

1.計劃財務科設專人負責票據的領購、核發、使用、登記、保管、核銷等事項,設置專門的票據管理台賬,按票據種類和使用單位如實記載領購、發出、使用、結存及核銷等具體工作。

2.票據使用單位必須設專人負責管理票據,應加強保管,防止丟失。

3.各類票據在啟用前仔細檢查是否有缺頁、漏頁或重號,發現上述情況,應及時向領購部門報告。在使用中如有填錯的票據,必須全份完整保存備查。票據丟失應及時在縣級以上新聞媒體上聲明作廢,並向相關部門報告備案。

4.必須按票據規定的使用範圍、內容和要求認真、仔細、完整填開票據。各類票據不得互相串用。票據填開人員與印章保管人員應分設。

5.各類票據必須按規定核銷,如不按規定核銷,由使用單位票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

6.對私自買賣、轉讓、轉借、代開、偷盜、偽造、自行銷燬票據,不按規定開具票據,根據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者除給予處罰外,由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7.使用後的票據存根應按會計檔案管理規定妥善保管。

8.各類票據使用、銷燬,都必須遵守銀行、財政、税務部門頒佈的票據管理辦法和規定,接受銀行、財政、税務、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9.銀行票據管理應嚴格遵守銀行關於票據管理的相關制度。銀行預留印鑑要分管;嚴禁簽發空白支票、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不得換本或跳號簽發;不準將支票借給任何單位或個人辦理結算;對作廢支票,必須加蓋作廢戳記,並與存根一起保存、歸檔;稽核人員要定期檢查支票購入使用及結存情況。

10.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應嚴格遵守《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實施辦法》(寧財(綜)發〔20xx〕418號),不得超範圍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11.水費發票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國家税務總局《網絡發票管理辦法》。開票收費時應加蓋管理處發票專用章。

12.普通收款收據不得對外使用,不得作為報銷憑證。

第十三條水費收繳管理

(一)嚴格按照自治區物價局和水利廳批准的項目、範圍和標準向用户收取水費,不得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或提高收費標準。

(二)收取水費必須堅持“收款開票、憑票供水”的原則,同時開具蓋有管理處發票專用章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税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嚴禁未收款開票或收款後不開票的做法。水費發票只能用於收取水費,不得用於收取其他款項。

(三)管理處開設水費收繳集中賬户,用水户繳納水費須繳入水費集中户,單位不準以現金形式收取水費。

(四)用水户憑銀行繳款憑據到供水單位開具供水發票。

(五)水費票據報賬時須由主管業務負責人簽字。

(六)用水户到泵站、渠道拉水或其他各類用途的供水,都要健全水費手續和管理制度,所收水費全部繳入水費集中户,嚴禁留作其他收入。

(七)收取的水費按規定上繳財政專户,不準截留或挪作他用。

(八)收取水費的單位應定期公佈收費情況,接受羣眾監督。

第四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未盡事項按國家相關財務法規制度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計劃財務科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紅寺堡揚水管理處財務物資管理制度》同時廢止。

財務管理辦法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村級財務管理,維護集體和農民的利益,確保村級組織正常運轉,根據財會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村級包括行政村和居委會。

第三條:村民委員會是村級財務管理的主體,應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保護集體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村民委員會負責人是村級財務的責任主體,對本村的財務工作和財務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四條:村級財務管理要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堅持自力更生、勤儉辦事的原則,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管理的制度。

第二章村級財務管理

第五條:村級財務收支實行“村賬鄉代理”,由鄉鎮會計核算中心代理記賬。統一在鄉鎮會計核算中心開設核算基本户。村級經費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不變、審批權不變、會計核算主體不變、債權債務關係不變。

第六條:鄉鎮會計核算中心按村設置賬套,進行分類核算。各村設置報賬員一名,並保持相對穩定。報賬員由村支兩委除負責人外的其他成員兼任,負責備用金的管理、收支票據的歸集和報賬。

第七條:所有村級集體資金都必須納入核算範圍。村級集體資金包括:“一事一議”籌集的資金,統一經營收入,土地、企業等發包及租金收入,土地補償費,扶貧、救濟等專項收入,機關、團體、經濟組織及個人對村民委員會的撥款、補貼、資助、捐贈及借、貸款等,利息及其他收入。

第八條:村級支出主要包括:在職村幹部誤工補貼,離任村老幹生活困難補助,村級辦公經費支出。村乾和村老幹職數及補貼補助標準由縣組織部門核定;村級辦公經費主要用於辦公用品購置、郵電通訊、差旅費、黨報黨刊徵訂等方面的.公務支出。

第九條:取得村級收入時必須開具省財政廳統一監製的收據,轉賬收入直接進入鄉鎮會計核算中心基本賬户;現金收入於當日或次日上午必須繳入鄉鎮會計核算中心基本賬户,嚴禁坐支。收據由報賬員從鄉鎮會計核算中心登記領取,定期核銷。

第十條:村級經費支出的報賬審批程序為:原始憑證

經手人簽字→500元以內由村財務主管幹部審籤(500元以上的由村民主理財小組集體審籤)→報賬員到鄉鎮會計核算中心報賬→中心主管會計審核原始憑證的合法性合規性→中心主任複核、審籤→中心錄入會計進行賬務處理→中心記賬會計記賬。

第十一條:鄉鎮會計核算中心根據村級大小和經濟狀況核定村級的日常備用金限額,以備平時零星支出使用。備用金限額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除發放村組幹部補助外,500元以下的支出用備用金直接支付,500元以上的大額支出以現金支票支付。

第十二條:村級要加強村級債權債務的管理,按照“制止新債、摸清底數、明確責任、分類處理、逐步化解”的總體原則,對現有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理和界定,分門別類登記造冊,並報鄉鎮會計核算中心以電子存檔備案。

第十三條:各村必須成立民主理財小組,實行民主理財。民主理財小組由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推選5至7名村民代表組成,組長由民主理財小組選舉產生。村幹部及其直系親屬不得參加民主理財小組。民主理財小組負責參與制定本村的財務收支計劃;負責監督財務計劃和各項財務制度的執行;負責檢查、審核財務賬目及相關的經濟活動事項,否決村級不合理開支。

第十四條:鄉鎮會計核算中心應定期按規定為村級編制會計報表。村級會計報表包括:反映科目餘額和收支明細情況的月報或季報;反映資產負債和收益及收益分配情況的年報。

第三章村級財務管理的監督

第十五條:鄉鎮會計核算中心對村級報賬員的業務要進行經常性指導,嚴格按財務制度設置賬簿並進行會計核算;對村級支出要認真審核、嚴格把關,保證村級按計劃、按政策、按規定用途使用資金。

第十六條:縣鄉財政部門要做好資金調度,按規定及時撥付資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擠佔、挪用村級經費,確保村級經費足額落實。 第十七條:縣監察、審計、農經和財政監督部門應對村級經費使用管理情況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查處。

第十八條:村民主理財小組每個季度對村級支出審核一次,並將村級收支情況在村務公開欄予以公佈,接受羣眾監督。

財務管理辦法9

為規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財務管理工作中的審批行為,明確公司財務支出的內部流程、決策程序及審批權限,完善健全公司內控制度,確保全公司的各項預算目標的實現,保障公司健康持續發展,制訂本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全公司財務工作實行預算管理模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本制度規定範圍內行使審批權。

第二條 審批範圍:本公司直接經營活動、對外投資活動、融資活動發生的款項收支,納入董事會審定通過的年度預算計劃。

第三條 公司實行總經理一隻筆審批制度,財務總監及公司財務人員應嚴格審核公司各項經濟業務的發生,若應審核不嚴給公司造成的缺失,有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章 審批原則

第四條 經辦人為審批事項的直接責任人,對該事項承擔直接責任。

第五條 審批人為審批事項的決策人,對審批事項承擔決策責任。

第六條 子公司總經理應對本公司全部審批事項承擔決策責任,超過規定限額提交股份公司領導核准的事項,股份公司層面承擔領導責任。

第七條 任何審批事項應包括但不限於經辦人簽名、部門負責人

簽署審核意見、審批人簽署審批意見。公司財務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提出審核要求。

第八條 子公司總經理可對公司預算範圍內的審批事項授權行使,但必須報股份公司財務審核。

第三章 財務審批程序

第九條 預借款及公司關聯往來款項審批規定

1、預借款包括出差臨時借款、採購臨時借款、辦事處支付備用金以及其他臨時性借款,金額在5,000元以內由各分管副總審批,公司財務總監核准。超過此限額的預借款,應提交公司總經理批准。

2、公司與各子公司之間發生的交易事項,由子公司總經理審批,公司財務總監核准。

第十條 預付款審批規定

1、公司各項預付款項的支付均按經濟業務發生所簽定的合同約定執行。預付款金額在10萬元以內的經濟業務,由業務部門經理初審後,經分管副總審批,公司財務總監核准後支付。超過此限額的預付款支付,需經公司總經理審批。

2、超合同約定支付的預付款項,應由業務部門初審後,經分管副總及公司財務總監審批,公司總經理核准後支付。

第十一條 涉及員工薪資、福利費事項的財務審批規定

1、每年年初,由公司人事部及財務部參與,會同公司實行計件工資及業務提成的所屬部門共同制定計件工資及業務提成標準方案,並報總經理辦公會討論通過後,經公司總經理簽發後實施。

2、公司的薪資發放,由各所屬部門制定月工資發放金額,同時將工資發放計算標準一併提交公司人事部門審核,經公司財務總監審批後發放。

3、公司固定福利費事項的調整由公司人事部提出具體方案,經總經理辦公會討論通過後,公司總經理簽發後實施。每月發放時,在實施方案範圍內,由公司人事部門審核,公司財務總監審批後發放。

4、公司臨時性員工福利發放,由公司總經理辦公室提出方案,經公司財務總監審核,公司總經理核批後實施。

第十二條 涉及保證金退返的財務審批規定

合同保證金的退還由公司業務歸口的部門在保證金退還到期日出具相關意見,經公司分管的副總審批,公司財務總監核准後支付。

第十三條 購買或出售資產、對外投資、對外擔保、關聯交易的財務審批規定

1、股份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購買資產、出售資產、對外投資、對外擔保、與公司股東發生關聯交易均由股份公司統一管理。

2、公司投資運用資金(含對外投資、收購或出售資產、資產抵押、銀行借款、對外擔保等)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執行。財務部門依據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決議,並經公司總經理審批後實施。

5、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與持股5%以上股東及其關聯公司發生關聯交易事項,均應按照《公司章程》等相關規範要求,提交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由公司總經理審批實施。

7、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年度內資本性的購買資產、出售資產業務,實施金額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總資產30%以上的需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實施金額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總資產30%以下的需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具體事項在相關決策程序履行完畢後,由所屬部門制定詳細的實施方案,公司分管副總審批後,經公司財務總監核准,公司總經理審批後實施。

第十四條 公司工程建設、裝修改造、設備大修理等建設性支出的財務審批規定

1、公司單項建設性支出在1000萬元以上的項目立項應提交公司董事會按相應權限審批。項目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經公司財務總監審核,由公司總經理審批後實施。

2、公司單項建設性支出1000 萬元(含1000 萬元)以下的項目立項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議,相關的資金支出經公司財務總監審核後,由公司總經理審批後支付。

第十五條 控股子公司各項費用的審批規定

1、公司對所屬控股子公司實行全面預算控制和月度計劃審批相結合的管理制度,年初由公司財務部核定控股子公司全年各項費用預算,並提交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議。

2、各控股子公司在全年預算額度內進行指標分解,控股子公司按月度分解指標,向公司財務部上報月度資金使用計劃,月度資金使用計劃經公司總經理審批後,在月度內由控股子公司總經理逐項安排,報公司財務總監審核後支付。

3、控股子公司在年度內發生的超預算費用,經公司財務總監審核,公司總經理審批後支付。

第十六條 公司費用報銷審批規定

1、公司對部門費用支出實行預算與審批相結合的管理原則,各部門按相關費用明細:差旅費、辦公費、資料費、培訓費、招待費、宣傳費等項目由公司財務部門核定全年預算總額,並上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議後,由公司總經理簽發後實施。

2、各部門嚴格控制全年費用開支,在預算額度內發生的.費用支出,由部門經理初審後,報分管的公司副總審批,由公司財務部審核後報銷。

3、單項費用支出在2 萬元以內的臨時費用預算申請,可由公司副總經理、財務總監及相關部門負責人討論決定。單項費用支出在2萬元以上的臨時性費用預算應由總經理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由公司總經理審批後實施。

4、公司組織的大型活動,應制定詳細的費用預算實施方案,該方案經公司分管副總審核後,報公司總經理審批。財務部依據批准的預算方案審核報銷。

第十七條 財務部門的審核職責:公司財務部在辦理財務審核工作時,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規章制度的要求,對審核事項做決定。

第十八條 財務總監的審核監督職責:財務總監為公司財務管理工作的負責人,履行本制度規定的審批職責。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經公司董事會審議批准後執行,由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

財務管理辦法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及其他財務顧問機構從事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活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上市公司規範運作,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證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是指為上市公司的收購、重大資產重組、合併、分立、股份回購等對上市公司股權結構、資產和負債、收入和利潤等具有重大影響的併購重組活動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設計、出具專業意見等專業服務。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准具有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或者其他符合條件的財務顧問機構(以下簡稱財務顧問),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從事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

未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

第三條 財務顧問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行業規範,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上市公司併購重組活動進行盡職調查,對委託人的申報文件進行核查,出具專業意見,並保證其所出具的意見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條 財務顧問的委託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配合財務顧問履行職責,並向財務顧問提供有關文件及其他必要的信息,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財務顧問履行職責,不能減輕或者免除委託人、其他專業機構及其簽名人員的責任。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財務顧問實行資格許可管理,對財務顧問及其負責併購重組項目的簽名人員(以下簡稱財務顧問主辦人)的執業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券業協會依法對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業務許可

第六條 證券公司從事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公司淨資本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二)具有健全且運行良好的內部控制機制和管理制度,嚴格執行風險控制和內部隔離制度;

(三)建立健全的盡職調查制度,具備良好的項目風險評估和內核機制;

(四)公司財務會計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五)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信譽良好且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六)財務顧問主辦人不少於5人;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從事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取得中國證監會核准的證券投資諮詢業務資格;

(二)實繳註冊資本和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500萬元;

(三)具有健全且運行良好的內部控制機制和管理制度,嚴格執行風險控制和內部隔離制度;

(四)公司財務會計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五)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公司申請從事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資格前一年未發生變化,信譽良好且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六)具有2年以上從事公司併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活動的執業經歷,且最近2年每年財務顧問業務收入不低於100萬元;

(七)有證券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具有從事證券業務經驗3年以上的人員不少於10人,財務顧問主辦人不少於5人;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其他財務顧問機構從事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除應當符合前條第(二)至(四)項及第(七)項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3年以上從事公司併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活動的執業經歷,且最近3年每年財務顧問業務收入不低於100萬元;

(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正直誠實,品行良好,熟悉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從事證券市場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工作5年以上的經驗,具備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

(三)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信譽良好且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或者相關人員從事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應當另行成立專門機構。

第九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和其他財務顧問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財務顧問:

(一)最近24個月內存在違反誠信的不良記錄;

(二)最近24個月內因執業行為違反行業規範而受到行業自律組織的紀律處分;

(三)最近36個月內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處罰或者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調查。

第十條 財務顧問主辦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二)具備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投資銀行業務經歷;

(三)參加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財務顧問主辦人勝任能力考試且成績合格;

(四)所任職機構同意推薦其擔任本機構的財務顧問主辦人;

(五)未負有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債務;

(六)最近24個月無違反誠信的不良記錄;

(七)最近24個月未因執業行為違反行業規範而受到行業自律組織的紀律處分;

(八)最近36個月未因執業行為違法違規受到處罰;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和其他財務顧問機構申請從事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資格,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報告;

(二)營業執照複印件和公司章程;

(三)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及併購重組業務負責人的簡歷;

(四)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財務顧問主辦人的證明材料;

(五)關於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信譽良好和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的説明;

(六)公司治理結構和內控制度的説明,包括公司風險控制、內部隔離制度及內核部門人員名單和最近3年從業經歷;

(七)經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最近2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八)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條 證券投資諮詢機構申請從事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資格,除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申報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國證監會核准的證券投資諮詢業務許可證複印件;

(二)從事公司併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2年以上執業經歷的説明,以及最近2年每年財務顧問業務收入不低於100萬元的證明文件,包括相關合同和納税證明;

(三)申請資格前一年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化的説明。

第十三條 其他財務顧問機構申請從事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資格,除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申報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從事公司併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3年以上執業經歷的説明,以及最近3年每年財務顧問業務收入不低於100萬元的證明文件,包括相關合同和納税證明;

(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説明;

(三)申請資格前一年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化的説明。

第十四條 財務顧問申請人應當提交有關財務顧問主辦人的下列證明文件:

(一)證券從業資格證書;

(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投資銀行業務經歷的證明文件;

(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財務顧問主辦人勝任能力考試且成績合格的證書;

(四)財務顧問申請人推薦其擔任本機構的財務顧問主辦人的推薦函;

(五)不存在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債務的説明;

(六)最近24個月無違反誠信的不良記錄的説明;

(七)最近24個月未受到行業自律組織的紀律處分的説明;

(八)最近36個月未因執業行為違法違規受到處罰的説明;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條 財務顧問申請人應當保證申請文件真實、準確、完整。申請期間,文件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財務顧問申請人應當自變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更新資料。

第十六條 中國證監會對財務顧問申請人的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資格申請進行審查、做出決定。

中國證監會及時公佈和更新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的名單。

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或者其他財務顧問機構受聘擔任上市公司獨立財務顧問的,應當保持獨立性,不得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獨立財務顧問:

(一)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達到或者超過5%,或者選派代表擔任上市公司董事;

(二)上市公司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財務顧問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5%,或者選派代表擔任財務顧問的董事;

(三)最近2年財務顧問與上市公司存在資產委託管理關係、相互提供擔保,或者最近一年財務顧問為上市公司提供融資服務;

(四)財務顧問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財務顧問主辦人或者其直系親屬有在上市公司任職等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情形;

(五)在併購重組中為上市公司的交易對方提供財務顧問服務;

(六)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係、可能影響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獨立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上市公司併購重組活動涉及公開發行股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證券公司從事相關業務。

第三章 業務規則

第十九條 財務顧問從事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接受併購重組當事人的委託,對上市公司併購重組活動進行盡職調查,全面評估相關活動所涉及的風險;

(二)就上市公司併購重組活動向委託人提供專業服務,幫助委託人分析併購重組相關活動所涉及的法律、財務、經營風險,提出對策和建議,設計併購重組方案,並指導委託人按照上市公司併購重組的相關規定製作申報文件;

(三)對委託人進行證券市場規範化運作的輔導,使其熟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充分了解其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督促其依法履行報告、公告和其他法定義務;

(四)在對上市公司併購重組活動及申報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充分核查和驗證的基礎上,依據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監管要求,客觀、公正地發表專業意見;

(五)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有關上市公司併購重組的申報材料,並根據中國證監會的審核意見,組織和協調委託人及其他專業機構進行答覆;

(六)根據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持續督導委託人依法履行相關義務;

(七)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財務顧問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就委託人配合財務顧問履行其職責的義務、應提供的材料和責任劃分、雙方的保密責任等事項做出約定。財務顧問接受上市公司併購重組多方當事人委託的,不得存在利益衝突或者潛在的利益衝突。

接受委託的,財務顧問應當指定2名財務顧問主辦人負責,同時,可以安排一名項目協辦人蔘與。

第二十一條 財務顧問應當建立盡職調查制度和具體工作規程,對上市公司併購重組活動進行充分、廣泛、合理的調查,核查委託人提供的為出具專業意見所需的資料,對委託人披露的內容進行獨立判斷,並有充分理由確信所作的判斷與委託人披露的內容不存在實質性差異。

委託人應當配合財務顧問進行盡職調查,提供相應的文件資料。委託人不能提供必要的材料、不配合進行盡職調查或者限制調查範圍的`,財務顧問應當終止委託關係或者相應修改其結論性意見。

第二十二條 財務顧問利用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專業意見的,應當進行必要的審慎核查,對委託人提供的資料和披露的信息進行獨立判斷。

財務顧問對同一事項所作的判斷與其他證券服務機構的專業意見存在重大差異的,應當進一步調查、複核,並可自行聘請相關專業機構提供專業服務。

第二十三條 財務顧問應當採取有效方式對新進入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主要負責人進行證券市場規範化運作的輔導,包括上述人員應履行的責任和義務、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則、公司決策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並對輔導結果進行驗收,將驗收結果存檔。驗收不合格的,財務顧問應當重新進行輔導和驗收。

第二十四條 財務顧問對上市公司併購重組活動進行盡職調查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問題,並在專業意見中對以下問題進行分析和説明:

(一)涉及上市公司收購的,擔任收購人的財務顧問,應當關注收購人的收購目的、實力、收購人與其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控制關係結構、管理經驗、資信情況、誠信記錄、資金來源、履約能力、後續計劃、對上市公司未來發展的影響、收購人的承諾及是否具備履行相關承諾的能力等事項;因國有股行政劃轉或者變更、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轉讓股份、繼承取得上市公司股份超過30%的,收購人可免於聘請財務顧問;

(二)涉及對上市公司進行要約收購的,收購人的財務顧問除關注本條第(一)項所列事項外,還應當關注要約收購的目的、收購人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條件、履約能力、是否將導致公司退市、對收購完成後剩餘中小股東的保護機制是否適當等事項;

收購人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後15日內未能發出要約的,財務顧問應當督促收購人立即公告未能如期發出要約的原因及中國證監會提出的反饋意見;

(三)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財務顧問應當關注重組目的、重組方案、交易定價的公允性、資產權屬的清晰性、資產的完整性、重組後上市公司是否具備持續經營能力和持續盈利能力、盈利預測的可實現性、公司經營獨立性、重組方是否存在利用資產重組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問題等事項;

(四)涉及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財務顧問應當關注本次發行的目的、發行方案、擬購買資產的估值分析及定價的公允性、擬購買資產的完整性、獨立性、盈利能力、對上市公司影響的量化分析、擬發行股份的定價模式、中小股東合法權益是否受到侵害、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是否存在異常等事項;涉及導致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的,還應當按照本條第(一)項有關收購人的關注要點對本次發行的特定對象進行核查;

(五)涉及上市公司合併的,財務顧問應當關注合併的目的、合併的可行性、合併方案、合併方與被合併方的估值分析、折股比例的確定原則和公允性、對上市公司的業務和財務結構的影響、對上市公司持續盈利能力的影響、合併後的整合安排等事項;

(六)涉及上市公司回購本公司股份的,財務顧問應當關注回購目的的適當性、回購必要性、回購方案、回購價格的定價模式和公允性、對上市公司現金流的影響、是否存在不利於上市公司持續發展的問題等事項;

(七)財務顧問應當關注上市公司併購重組活動中,相關各方是否存在利用併購重組信息進行內幕交易、市場操縱和證券欺詐等事項;

(八)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財務顧問應當設立由專業人員組成的內部核查機構,內部核查機構應當恪盡職守,保持獨立判斷,對相關業務活動進行充分論證與複核,並就所出具的財務顧問專業意見提出內部核查意見。

第二十六條 財務顧問應當在充分盡職調查和內部核查的基礎上,按照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對併購重組事項出具財務顧問專業意見,並作出以下承諾:

(一)已按照規定履行盡職調查義務,有充分理由確信所發表的專業意見與委託人披露的文件內容不存在實質性差異;

(二)已對委託人披露的文件進行核查,確信披露文件的內容與格式符合要求;

(三)有充分理由確信委託人委託財務顧問出具意見的併購重組方案符合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四)有關本次併購重組事項的財務顧問專業意見已提交內部核查機構審查,並同意出具此專業意見;

(五)在與委託人接觸後到擔任財務顧問期間,已採取嚴格的保密措施,嚴格執行風險控制和內部隔離制度,不存在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和證券欺詐問題。

第二十七條 財務顧問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表人、部門負責人、內部核查機構負責人、財務顧問主辦人和項目協辦人應當在財務顧問專業意見上簽名,並加蓋財務顧問單位公章。

第二十八條 財務顧問代表委託人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申請文件後,應當配合中國證監會的審核,並承擔以下工作:

(一)指定財務顧問主辦人與中國證監會進行專業溝通,並按照中國證監會提出的反饋意見作出回覆;

(二)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對涉及本次併購重組活動的特定事項進行盡職調查或者核查;

(三)組織委託人及其他專業機構對中國證監會的意見進行答覆;

(四)委託人未能在行政許可的期限內公告相關併購重組報告全文的,財務顧問應當督促委託人及時公開披露中國證監會提出的問題及委託人未能如期公告的原因;

(五)自申報至併購重組事項完成前,對於上市公司和其他併購重組當事人發生較大變化對本次併購重組構成較大影響的情況予以高度關注,並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六)申報本次擔任併購重組財務顧問的收費情況;

(七)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財務顧問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報告制度,財務顧問主辦人應當就中國證監會在反饋意見中提出的問題按照內部程序向部門負責人、內部核查機構負責人等相關負責人報告,並對中國證監會提出的問題進行充分的研究、論證,審慎回覆。回覆意見應當由財務顧問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表人、財務顧問主辦人和項目協辦人簽名,並加蓋財務顧問單位公章。

第三十條 財務顧問將申報文件報中國證監會審核期間,委託人和財務顧問終止委託協議的,財務顧問和委託人應當自終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申請撤回申報文件,並説明原因。委託人重新聘請財務顧問就同一併購重組事項進行申報的,應當在報送中國證監會的申報文件中予以説明。

第三十一條 根據中國證監會有關併購重組的規定,自上市公司收購、重大資產重組、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合併等事項完成後的規定期限內,財務顧問承擔持續督導責任。

財務顧問應當通過日常溝通、定期回訪等方式,結合上市公司定期報告的披露,做好以下持續督導工作:

(一)督促併購重組當事人按照相關程序規範實施併購重組方案,及時辦理產權過户手續,並依法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的義務;

(二)督促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的要求規範運作;

(三)督促和檢查申報人履行對市場公開作出的相關承諾的情況;

(四)督促和檢查申報人落實後續計劃及併購重組方案中約定的其他相關義務的情況;

(五)結合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核查併購重組是否按計劃實施、是否達到預期目標;其實施效果是否與此前公告的專業意見存在較大差異,是否實現相關盈利預測或者管理層預計達到的業績目標;

(六)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事項。

在持續督導期間,財務顧問應當結合上市公司披露的定期報告出具持續督導意見,並在前述定期報告披露後的15日內向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三十二條 財務顧問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檢查制度,確保財務顧問主辦人切實履行持續督導責任,按時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持續督導工作的情況報告。

在持續督導期間,財務顧問解除委託協議的,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作出書面報告,説明無法繼續履行持續督導職責的理由,並予以公告。委託人應當在一個月內另行聘請財務顧問對其進行持續督導。

第三十三條 財務顧問應當建立併購重組工作檔案和工作底稿制度,為每一項目建立獨立的工作檔案。

財務顧問的工作檔案和工作底稿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保存期不少於10年。

第三十四條 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應當嚴格履行保密責任,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買賣相關上市公司的證券或者牟取其他不當利益,並應當督促委託人、委託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內幕信息知情人嚴格保密,不得進行內幕交易。

財務顧問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配合提供上市公司併購重組相關內幕信息知情人買賣、持有相關上市公司證券的文件,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內幕信息知情人的違法違規行為,配合中國證監會依法進行的調查。

第三十五條 財務顧問從事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應當公平競爭,按照業務複雜程度及所承擔的責任和風險與委託人商議財務顧問報酬,不得以明顯低於行業水平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業務。

第三十六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財務顧問執業規範,組織財務顧問主辦人進行持續培訓。

財務顧問可以申請加入中國證券業協會。財務顧問主辦人應當參加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的相關培訓,接受後續教育。

第四章 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財務顧問提供已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盡職調查義務的證明材料、工作檔案和工作底稿,並對財務顧問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經營運作、風險狀況、從業活動等方面進行非現場檢查或者現場檢查。

財務顧問及其有關人員應當配合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檢查工作,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拖延提供有關材料,或者提供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材料。

第三十八條 中國證監會建立監管信息系統,對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進行持續動態監管,並將以下事項記入其誠信檔案:

(一)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被中國證監會採取監管措施的;

(二)在持續督導期間,上市公司或者其他委託人違反公司治理有關規定、相關資產狀況及上市公司經營成果等與財務顧問的專業意見出現較大差異的;

(三)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九條 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對其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

(一)內部控制機制和管理制度、盡職調查制度以及相關業務規則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未得到有效執行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發表專業意見的;

(三)在受託報送申報材料過程中,未切實履行組織、協調義務、申報文件製作質量低下的;

(四)未依法履行持續督導義務的;

(五)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或者公告的;

(六)違反其就上市公司併購重組相關業務活動所作承諾的;

(七)違反保密制度或者未履行保密責任的;

(八)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進行惡性競爭的;

(九)唆使、協助或者夥同委託人干擾中國證監會審核工作的;

(十)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責令改正的,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在改正期間,或者按照要求完成整改並經中國證監會驗收合格之前,不得接受新的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

第四十條 上市公司就併購重組事項出具盈利預測報告的,在相關併購重組活動完成後,凡不屬於上市公司管理層事前無法獲知且事後無法控制的原因,上市公司或者購買資產實現的利潤未達到盈利預測報告或者資產評估報告預測金額80%的,中國證監會責令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説明未實現盈利預測的原因並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利潤實現數未達到盈利預測50%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同時對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等監管措施。

第四十一條 財務顧問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依法進行公告,由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責令改正期滿後,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中國證監會撤銷其從事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資格。

財務顧問主辦人發生變化的,財務顧問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財務顧問主辦人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中國證監會將其從財務顧問主辦人名單中去除,財務顧問不得聘請其作為財務顧問主辦人從事相關業務。

第四十二條 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或者其他責任人員所發表的專業意見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 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在相關併購重組信息未依法公開前,泄漏該信息、買賣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公司證券,利用相關併購重組信息散佈虛假信息、操縱證券市場或者進行證券欺詐活動的,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七條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對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違反自律規範的行為,依法進行調查,給予紀律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xx年8月4日起施行。

財務管理辦法11

財務管理辦法為適應公司發展的需要,規範會計行為,統一會計核算標準,加強財務管理,保證資產的真實完整,維護公司的經濟秩序,特制訂本辦法。

一、財務管理體制

1、公司設立財務部。業務上按照《會計法》、公司有關管理辦法及本辦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行政上對公司總經理負責,並充分接受財務總監對公司的財務管理與監督。

2、 總經理對公司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負責。

3、 財務實行統一領導、統一管理、統一核算的管理體制。財務部負責瀋陽重型華揚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公司)的財務核算、會計日常工作及依法納税工作並負責公司財產物資的真實與完整,在會計法和公司有關管理辦法的範圍內開展各項工作。對公司的資產無轉讓、處置、對外擔保和抵押權力。

二、公司採用的主要會計政策:

1、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制,即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2、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對發生的外幣經濟業務,採用當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基礎匯價摺合人民幣記帳。期末,對外幣帳户的外幣餘額按當日的'基礎匯價調整,差額計入當期財務費用。

3、計價基礎:實際成本法。

4、記帳原則及記賬方法:按權責發生制原則,採用借貸複式記帳法。

5、現金等價物的確定標準:持有的期限短、流動性強,易轉換為已知金額現金價值變現風險很小的投資,確定為現金等價物。

6、短期投資跌價準備:按國家政策規定計提跌價準備。

7、壞帳核算方法:採用備抵法,按應收帳款,其他應收款、應收票據期末餘額的3‰計提。

8、存貨:發出材料、商品按實際成本計價採用加權平均法。年末按照成本與可變現淨值孰低計量。低值易耗品的攤銷按一次攤銷法。存貨的跌價準備按單個存貨項目計提。

9、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按國家規定計提長期投資的跌價準備。

10、固定資產計價、折舊及跌價準備。

(1) 固定資產為同時具備以下特徵的有形資產:

1、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持有的;

2、使用年限超過一年;

3、單位價值在2,000.00元以上。

(2)固定資產折舊採用直線法平均計算,並按固定資產類別、原價、估計使用年限確定其折舊年限及折舊率(淨殘值率不予考慮)。

財務管理辦法1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農村集體財務管理,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利益,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各項財務管理活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包括按村或村民小組設置的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撤村後代行原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居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後成立的股份合作經濟組織。

第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集體財務管理的主體,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管理,保護集體資產的安全與完整。

第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是農村集體財務行為的主要責任人,對本組織的財務管理工作和財務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指導和監督農村集體財務管理工作,各級農村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工作。

第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委託鄉(鎮)農村經營管理機構或者具有財務管理資質的代理服務機構代理農村集體財務管理業務。

農村集體財務代理服務機構應當堅持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資金使用權、收益分配權、財務審批權不變的原則,開展代理工作。代理工作接受鄉(鎮)人民政府和上級農村經營管理機構指導。

第二章 預決算管理

第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收支實行預決算管理制度。財務收支預算編制要與本村的經濟發展水平、收入狀況和農民的實際承受能力相適應,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統籌兼顧的原則。

第八條 財務收入預算的內容主要包括:集體生產、投資、參股分紅等經營性收入;集體資產拍賣、租賃、發包及上交收入;政府撥款、補助收入;“一事一議”籌資及以資代勞款項;徵佔土地補償、公益林補助、救濟扶貧款項;按規定清收的歷年往來款項;社會捐贈等其他收入。

財務支出預算的內容,主要包括集體經營支出、管理費用、集體公益福利支出、固定資產購建支出、徵佔土地補償支出、救濟扶貧專項支出、社會捐贈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年初應當編制財務收支預算,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組織實施,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財務收支預算執行過程中,若遇不可抗力或重大變化等特殊情況,可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對預算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年終應當及時進行決算,並將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結果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審定。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收入和支出都應當納入賬內統一核算。

第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根據本村經濟發展和收入水平,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確定財務審批權限,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嚴格財務開支審批程序。原始憑證由經辦人簽字或者蓋章,村務監督委員會或民主理財小組審核簽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審批簽字後,方可報銷入賬。

第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各項收支應當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對外財務結算應當使用國家税務、財政部門監製的合法票據,內部財務往來結算應當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監製的往來結算票據。

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方案、對外投資項目、大中型固定資產的'購建和處置、預算外的財務開支項目和借(貸)款、重要集體資產資源經營方式變動、集體工程招投標等重大財務事項或大額開支,應當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方可實施。

第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內控機制,強化辦公費、差旅費、報刊費等非生產性開支管理。

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制定非生產性開支的具體項目和標準。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只能開設一個銀行基本存款賬户。因特殊業務需要,可按規定開設專用結算賬户,用於專項資金的管理。

農村集體財務代理服務機構應當為其代理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設銀行賬户,並在開户銀行預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專用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和代理會計印鑑。

第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執行收支兩條線制度。現金收入應當及時繳存銀行賬户,不得坐收坐支、白條抵庫、公款私存和私設小金庫。

第二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日常開支執行週轉性備用金制度,領取週轉性備用金應當經代理會計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簽字。

第二十一條 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一事一議”籌集資金、項目資金、土地徵收補償費等有專項用途的集體資金,以及有特定用途的捐贈、資助和補貼資金,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專款專用。

土地徵收補償費實行專户管理制度,專户存儲,專賬管理。

第二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加強債權債務的核算與管理。建立債權債務登記簿,定期核對,積極催收應收款項,防止呆賬、壞賬發生。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款項,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審查後核銷。

嚴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舉債用於興辦集體公益事業、發放村組幹部報酬補貼。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建立健全集體資產管理制度,維護資產安全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管理台賬,及時準確記載資產、資源的名稱、位置、數量、金額、經營情況等重要內容及其變化情況。

第二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利用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進行參股、聯營、股份合作等投資經營活動,促進集體經濟發展。

第二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集體資產、資源對外投資、合作經營的,投資價值要經依法批准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或農村經營管理機構評估確定,不得擅自作價。

第二十七條 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管理的集體資產、集體資源發生承包、租賃、處置情形時,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招標文件、拍賣方案、公告、相關合同及資料應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六章 會計報表及檔案管理

第二十八條 農村集體財務代理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設置會計賬簿,使用會計科目,編制會計報表。

第二十九條 財務會計報表分月份報表、季度報表和年度報表。月份報表、季度報表包括科目餘額表和收支明細表,年度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和收益及收益分配表。

第三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報送財務會計報表。月份報表或季度報表在每月或每季度結束後10日內報送;年度報表在次年1月15日前報送。

第三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加強財務會計檔案管理,確定專人,建立專櫃,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加強各種經濟合同管理,確保合同資料內容規範、手續完備、要件齊全。相關合同資料應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七章 會計人員

第三十三條 農村集體財務代理服務機構應當配備會計員和出納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配備報賬員。會計人員應當保持相對穩定。

會計人員應當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的合法性、有效性進行審核,履行會計監督職責。

第三十四條 會計人員應當實行迴避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要負責人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集體經濟組織會計人員。

第三十五條 農村集體財務代理服務機構的會計人員,應當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持證上崗。各級財政和農業部門要加強對農村會計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工作。

第八章 財務監督

第三十六條 農村集體財務監督的主要形式是財務公開、民主理財和審計監督。

第三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形式、程序和內容,公開財務活動情況及有關賬目,接受全體成員監督。

農村集體財務代理服務機構應當及時提供財務公開資料,並指導、幫助、督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財務公開。

第三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下列監督權:

(一)有權對公開的內容提出質疑;

(二)有權委託村務監督委員會或民主理財小組查閲審核有關財務賬目;

(三)有權要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對財務問題進行解釋或解答;

(四)有權逐級反映財務公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九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或民主理財小組依法對財務管理活動進行民主監督。

第四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甘肅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辦法》的有關規定,接受審計機構的審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財務管理辦法13

1、每學期開學一週內編制本期收支預算計劃,在開學三週內以書面形式上報教體局。預算計劃經領導班子、教代會審議通過後不得變更。

2、中國小取得的各項收入(房屋租金、土地租金、小賣部、學前班收入、教師節捐款、其它捐贈收入等)全部納入核算中心管理,取得收入20天內到核算中心辦理有關手續。

3、凡是發生經濟關係的費用支出,必須開具正式税務發票或行政事業收款收據,嚴禁白條入帳(如買方無法提供正式發票,讓其到税所由税所代開)。經手人必須取得有效的原始憑證,註明用途並簽好經手人姓名,然後交單位報賬員,最後報學校校長審批同意並簽字,然後由報帳員按時到會計核算中心報帳。否則,會計核算中心一律拒報。

4、正式税務發票必須寫清所購商品名稱,不能出現辦公用品、體育用品等字樣,如數額較大(1000元以上),要附有購物清單。否則,中心學校校長不予簽字,一律拒報。

5、強化民主理財,實行重大支出審批制度。凡國小20xx元,中學3000元以上的單項支出必須經單位領導班子研究決定(班子成員5人以上,不足5人全部參與),學校領導班子的集體研究決定要形成會議紀要,原件學校存檔,複印件交中心校存檔,審批時需攜帶審批單、會議紀要複印件,然後報上級審核,實際報帳時要將支出批覆附在支出發票後面報帳(發票日期必須在審批日期之後)。未經審批直接報帳的.,不予入帳。

6、維修費必需到地税所開正規發票,報賬時必須提供協議或合同,同發票一併入賬。

7、學校必須有取暖降温設備。取暖用煤需開正規發票。

8、控制學校負債,每期制定還款計劃,中心校、核算中心監督執行情況。

9、學校大額借支和借貸的管理。嚴禁學校任何人借支和借債。10、規範代收費用的管理,做到依計劃收取,按時上繳。

11、實行月報賬制度,每月20號-25號為報賬時間,其餘時間不再報賬。如沒到核算中心報賬,隔月票據核算中心將不予受理。如有特殊情況,需寫出情況説明經主管單位和會計核算中心批准後方可列支。

12、加強固定資產管理,健全固定資產台帳,每年12月對學校固定資產進行清查,做到帳物相符。

13、按教體局文件要求每學期賬面預留5%預留費。

財務管理辦法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財務監督,規範企業財務預算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企業年度財務預算編制、報告、執行與監督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財務預算是指企業在預測和決策的基礎上,圍繞戰略規劃,對預算年度內企業各類經濟資源和經營行為合理預計、測算並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的活動。

財務預算報告是指反映企業預算年度內企業資本運營、經營效益、現金流量及重要財務事項等預測情況的文件。

第四條企業應當建立財務預算管理制度,組織開展內部財務預算編制、執行、監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財務預算工作體系,推進實施全面預算管理。

第五條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和國資委財務監督工作有關要求,以統一的編制口徑、報表格式和編報規範,向國資委報送年度財務預算報告。

第六條國資委依據本辦法對企業財務預算編制、報告及執行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督促和引導企業切實建立以預算目標為中心的各級責任體系。

第二章工作組織

第七條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做好財務預算工作,配備相應工作人員,明確職責權限,加強內部協調,完善編制程序和方法,強化執行監督,並積極推行全面預算管理。

第八條企業應當按照加強財務監督和完善內部控制機制的要求,成立預算委員會或設立財務預算領導小組行使預算委員會職責。在設立董事會的企業中,預算委員會(財務預算領導小組)成員應當有熟悉企業財務會計業務並具備相應組織能力的董事參加。

第九條企業預算委員會(財務預算領導小組)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擬訂企業財務預算編制與管理的原則和目標;

(二)審議企業財務預算方案和財務預算調整方案;

(三)協調解決企業財務預算編制和執行中的重大問題;

(四)根據財務預算執行結果提出考核和獎懲意見。

第十條企業財務管理部門為財務預算管理機構,在企業預算委員會(財務預算領導小組)領導下,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國資委有關工作要求,負責組織企業財務預算編制、報告、執行和日常監控工作。企業財務預算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組織企業財務預算的編制、審核、彙總及報送工作;

(二)組織下達財務預算,監督企業財務預算執行情況;

(三)制訂企業財務預算調整方案;

(四)協調解決企業財務預算編制和執行中的有關問題;

(五)分析和考核企業內部各業務機構及所屬子企業財務預算完成情況。

第十一條企業內部各業務機構和所屬子企業為財務預算執行單位。企業財務預算執行單位應當在企業預算管理機構的統一指導下,組織開展本部門或者本企業財務預算編制工作,嚴格執行經核准的財務預算方案。企業財務預算執行單位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負責本單位財務預算編制和上報工作;

(二)負責將本單位財務預算指標層層分解,落實到各部門、各環節和各崗位;

(三)按照授權審批程序嚴格執行各項預算,及時分析預算執行差異原因,解決財務預算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四)及時總結分析本單位財務預算編制和執行情況,並組織實施考核和獎懲工作;

(五)配合企業預算管理機構做好企業預算的綜合平衡、執行監控等工作。

第三章財務預算編制

第十二條企業編制財務預算應當堅持以戰略規劃為導向,正確分析判斷市場形勢和政策走向,科學預測年度經營目標,合理配置內部資源,實行總量平衡和控制。

第十三條企業編制財務預算應當將內部各業務機構和所屬子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建項目等所屬單位的全部經營活動納入財務預算編制範圍,全面預測財務收支和經營成果等情況。

第十四條企業編制財務預算應當以資產、負債、收入、成本、費用、利潤、資金為核心指標,合理設計基礎指標體系,注重預算指標相互銜接。

第十五條企業應當根據不同的預算項目,合理選擇固定預算、彈性預算、滾動預算、零基預算、概率預算等方法編制財務預算,並積極開展與行業先進水平、國際先進水平的對標。

第十六條企業編制財務預算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加強對外投資、收購兼併、固定資產投資以及股票、委託理財、期貨(權)及衍生品等投資業務的風險評估和預算控制;加強非主業投資和無效投資的清理,嚴格控制非主業投資預算。

資產負債率過高、償債能力下降以及投資回報差的企業,應當嚴格控制投資規模;不具備從事高風險業務的條件、發生重大投資損失的企業,不得安排高風險業務的投資預算。

第十七條企業編制財務預算應當正確預測預算年度現金收支、結餘與缺口,合理規劃現金收支與配置,加強應收應付款項的預算控制,增強現金保障和償債能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十八條企業編制財務預算應當規範制定成本費用開支標準,嚴格控制成本費用開支範圍和規模,加強投入產出水平的預算控制。

對於成本費用增長高於收入增長、成本費用利潤率下降、經營效益下滑的企業,財務預算編制應當突出降本增效,適當壓低成本費用的預算規模,其中,經營效益下滑的企業,不得擴大工資總額的預算規模。

第十九條企業編制財務預算應當注重防範財務風險,嚴格控制擔保、抵押和金融負債等規模。

資產負債率高於行業平均水平、存在較大償債壓力的企業,應當適當壓縮金融債務預算規模;擔保餘額相當於淨資產比重超過50%或者發生擔保履約責任形成重大損失的企業(投資、擔保類企業另行規定),原則上不再安排新增擔保預算;企業不得安排與業務無關的集團外擔保預算。

第二十條企業編制財務預算應當將逾期擔保、逾期債務、不良投資、不良債權等問題的清理和處置作為重要內容,積極消化潛虧掛賬,合理預計資產減值準備,不得出現新的潛虧。

第二十一條企業應當按照“上下結合、分級編制、逐級彙總”的程序,依據財務管理關係,層層組織做好各級子企業財務預算編制工作。

第二十二條企業應當建立財務預算編制制度。企業內部計劃、生產、市場營銷、投資、物資、技術、人力資源、企業管理等職能部門應當配合做好財務預算編制工作。企業財務預算編制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一)企業預算委員會及財務預算管理機構應當於每年9月底以前提出下一年度本企業預算總體目標;

(二)企業所屬各級預算執行單位根據企業預算總體目標,並結合本單位實際,於每年10月底以前上報本單位下一年度預算目標;

(三)企業財務預算委員會及財務預算管理機構對各級預算執行單位的預算目標進行審核彙總並提出調整意見,經董事會會議或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後下達各級預算執行單位;

(四)企業所屬各級預算執行單位應當按照下達的財務預算目標,於每年年底以前上報本單位財務預算;

(五)企業在對所屬各級預算執行單位預算方案審核、調整的基礎上,編制企業總體財務預算。

第四章財務預算報告

第二十三條企業應當在組織開展內部各級子企業財務預算編制管理的基礎上,按照國資委統一印發的報表格式、編制要求,編制上報年度財務預算報告。企業年度財務預算報告由以下部分構成:

(一)年度財務預算報表;

(二)年度財務預算編制説明;

(三)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四條企業年度財務預算報表重點反映以下內容:

(一)企業預算年度內預計資產、負債及所有者權益規模、質量及結構;

(二)企業預算年度內預計實現經營成果及利潤分配情況;

(三)企業預算年度內為組織經營、投資、籌資活動預計發生的現金流入和流出情況;

(四)企業預算年度內預計達到的生產、銷售或者營業規模及其帶來的各項收入、發生的各項成本和費用;

(五)企業預算年度內預計發生的產權併購、長短期投資以及固定資產投資的規模及資金來源;

(六)企業預算年度內預計對外籌資總體規模與分佈結構。

第二十五條企業應當採用合併口徑編制財務預算報表,合併範圍應當包括:

(一)境內外子企業;

(二)所屬各類事業單位;

(三)各類基建項目或者基建財務;

(四)按照規定執行金融會計制度的`子企業;

(五)所屬獨立核算的其他經濟組織。

第二十六條企業應當對年度財務預算報表編制及財務預算管理有關情況進行分析説明。企業年度財務預算編制説明應當反映以下內容:

(一)預算編制工作組織情況;

(二)預算年度內生產經營主要預算指標分析説明;

(三)預算編制基礎、基本假設及採用的重要會計政策和估計;

(四)預算執行保障措施以及可能影響預算指標事項説明;

(五)其他需説明的情況。

第二十七條企業應當按規定組織開展所屬子企業開展財務預算報告收集、審核、彙總工作,並按時上報財務預算報告。企業除報送合併財務預算報告外,還應當附送企業總部及二級子企業的分户財務預算報告電子文檔。三級及三級以下企業的財務預算數據應當併入二級子企業報送。

級次劃分特殊的企業集團財務預算報告報送級次由國資委另行規定。

第二十八條企業應當按照下列程序,以正式文函向國資委報送財務預算報告:

(一)設董事會的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的財務預算報告,應當經董事會審議後與審議決議一併報送國資委;

(二)尚未設董事會的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的財務預算報告,應當經總經理辦公會審議後與審議決議一併報送國資委;

(三)國有控股公司的財務預算報告,應當經董事會審議並提交股東會批准後抄送國資委。

第二十九條企業財務預算報告應當加蓋企業公章,並由企業的主要負責人、總會計師(或分管財務負責人)、財務管理部門負責人簽名並蓋章。

第三十條國資委對企業財務預算實行分類管理制度,對於尚未設董事會的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的財務預算實行核准制;對於設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公司的財務預算實行備案制。

第三十一條國資委依據財務預算編制管理要求,建立企業財務預算報告質量評估制度,評估內容不少於以下方面:

(一)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二)是否符合國家宏觀政策和產業政策規劃;

(三)是否符合企業戰略規劃、主業發展方向;

(四)是否客觀反映預算年度內經濟形勢和企業生產經營發展態勢;

(五)是否符合財務預算編制管理要求;

(六)主要財務預算指標的年度間變動情況是否合理;

(七)預算執行保障和監督措施是否有效。

第三十二條國資委根據質量評估結果,在規定時間內對企業財務預算提出審核意見並反饋企業。對於存在質量問題的,要求企業及時整改,其中對於嚴重脱離實際、各相關預算指標不銜接的,要求企業重新編制上報財務預算報告。

第五章財務預算執行與監督

第三十三條企業應當及時將各業務機構及所屬各級企業重點財務預算指標進行層層分解。各預算執行單位應當將分解下達的年度財務預算指標細化為季度、月度預算,層層落實財務預算執行責任。

第三十四條企業應當嚴格執行經核定的年度財務預算,切實加強投資、融資、擔保、資金調度、物資採購、產品銷售等重大事項以及成本費用預算執行情況的跟蹤和監督,明確超預算資金追加審批程序和權限。

第三十五條企業應當對財務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監測,及時分析預算執行差異原因,及時採取相應的解決措施。

第三十六條企業財務預算執行過程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導致預算編制基本假設發生重大變化的,可予以調整:

(一)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市場環境發生重大變化;

(三)國家經濟政策發生重大調整;

(四)企業發生分立、合併等重大資產重組行為。

第三十七條企業應當將財務預算調整情況及時報國資委備案。具體備案內容包括:

(一)主要財務指標的調整情況;

(二)調整的原因;

(三)預計執行情況及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條企業應當建立財務預算執行結果考核制度,將財務預算目標執行情況納入考核及獎懲範圍。

第三十九條企業應當在預算年度終了及時撰寫預算工作總結報告,認真總結年度財務預算工作經驗和存在的不足,分析財務預算與實際執行結果的差異程度和影響因素,研究制定改進措施。

第四十條國資委根據月度財務報告建立企業財務預算分類監測和反饋制度,對主要財務預算指標執行情況進行分類跟蹤監測,對經營風險進行預測評估,並將監測和評估結果及時反饋企業,督促企業加強預算執行情況監督和控制。

第四十一條國資委在預算年度終了,依據企業年度財務決算結果組織財務預算

執行情況核查,對主要財務預算指標完成值與預算目標偏離的程度和影響因素進行分析,並將核查和分析結果作為企業財務預算報告質量評估的重要內容。第六章罰則

第四十二條企業負責人、總會計師(或分管財務負責人)應當對企業財務預算編制、報告、執行和監督工作負責;企業總會計師(或分管財務負責人)、財務管理部門負責人對財務預算編制的合規性、合理性及完整性負責。

第四十三條國資委將企業財務預算管理情況作為總會計師履職評估的內容。

第四十四條企業不按時上報財務預算報告或者上報財務預算報告不符合統一編制要求、存在嚴重質量問題,以及財務預算執行監督不力的,國資委將責令整改。

第四十五條企業在財務預算管理工作中弄虛作假的,或者上報的財務預算報告與內部財務預算不符的,國資委將給予通報批評。

第四十六條企業編制年度財務預算主要指標與實際完成值差異較大的,國資委將要求企業作出專項説明,無正當理由的,國資委將給予警示。

第四十七條國資委工作人員在企業財務預算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導致重大工作過失或者泄露企業商業祕密的,視情節輕重予以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企業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製定本企業財務預算管理工作制度。

第四十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相關工作規範。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20xx年6月25日起施行。

財務管理辦法15

公司所屬各科室、項目部:

為加強公司財務管理,完善項目財務管理,規避項目財務風險,防止項目資金體外循環。現結合本公司的具體情況,吸取以往經驗教訓,特制定本辦法。

一、項目資金管理

財務科是公司履行資金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整個公司的資金統一管理,公司的一切收支一律由財務科統一收付並管理,任何項目和個人無權自行收付,具體包括:

⑴所有項目的工程款必須由財務科開具正式預收工程款收據,匯入公司指定帳户,分公司保證項目資金專款專用,嚴禁項目經理以借款或由建設方代付材料等其他形式逃避公司對項目資金的監管。

⑵所有項目不單獨開户,××以外的項目由財務科開立帳户。

⑶所收工程款由財務科或委派會計按內部承包合同比例劃收應上交公司管理費,代扣建安税、職工個人兩金和質量、安全、貫標、文明施工押金後,匯入項目會計和承包責任人的雙控帳户,由項目經理或承包人自行安排付款計劃(承包人簽名),項目會計按付款計劃付款,項目資金只能用於項目部施工生產活動的支出,不許挪作他用,嚴禁將資金全部交由項目經理並由其支付,如工程進度款到位而內部合同未簽訂,所收工程款一律暫不支付,待內部合同簽訂合再行支付。版權所有

⑷項目經理可借少量備用金,備用金比例控制在所收工程款的'10以內,備用金必須及時沖帳。

⑸委派人員必須掌握項目資金流向,並及時向公司領導和財務科彙報。

⑹建設方需交押金工程,承包責任人必須先將押金匯入公司財務科,再由公司財務科匯入建設單位,以便掌握押金具體數額,押金返回以外部施工合同為準。

⑺需墊資工程,承包責任人必須將墊資款匯入公司財務科或項目財務雙控存摺上,以便掌握項目具體墊資數額。

⑻工程竣工後來第一筆工程款時,財務科根據工程量大小,除按合同扣除有關款項外,另加扣1-5萬元竣工資料押金(具體金額由工程科定),以確保資料及時備案歸檔,押金在資料備案歸檔後如數退還。

⑼付工程尾款時,必須由各部門、科室、分公司領導簽字確定無遺留問題後,財務科才能支付。

二、項目會計管理

××市區項目財務人員實行委派制或兼任制,××地區以外的項目財務實行委派制,項目會計工資由××公司統一發放,××公司對所屬項目按工程總造價3‰收取財務代理費,財務代理費用於發放委派會計和兼職會計的工資等,具體由財務科自行安排。

三、項目會計責任

1、全體財務人員必須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

2、兼職會計必須確保機關工作和項目服務兩不誤,提高工作質量。

3、項目會計必須確保項目工程款進公司指定帳户,保證公司各項目税、費、押金的及時收取。

4、項目會計應對項目資金實行監控,防止項目經理或承包人將資金挪作他用,確保民工工資、材料款的正常發放。

5、項目會計要加強工程後期資金監管,及時向主管領導彙報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如因項目會計監管不力而給公司留下後遺症,將追究項目會計責任(不包括不可預見因素如建設方原因造成拖欠人工工資、材料款等)以上辦法自2××*年*月*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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