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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財務管理制度範本

補習班財務管理制度範本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麼樣子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補習班財務管理制度,歡迎閲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補習班財務管理制度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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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總 則

第一條為嚴格財務管理,明確經濟責任,根據財政部、國家教委和省財政廳頒佈的有關財務法規和制度,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各校領導分管系統限額、專項審批,大額借支實行聯籤制。

第三條學校財務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由主管財務工作的副校長負責日常財務管理工作。

第四條學校設置負責財務管理工作的專職機構——管理科,下設財務組,統一管理學校財務工作,對學校負責。同時,學校財務工作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監督。

第五條學校管理科財務組配置一名財務主管、一名會計、一名出納,具體管理財務工作。

第六條學校財務應加強預、決算管理,按上級指示精神和有關的財務制度、規定,結合學校事業發展需要,編制年度預算收支計劃和決算,經學校領導審核、批准後報上級主管部門並予公佈。

第七條學校應加強財務監督,設立專門的財務監督機構,形成學校內部審計制度。內部審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二 各項收入管理制度

第八條學校的各項收入,包括財政部門的撥款收入、學雜費收入、培訓費收入、出租收入、承包收入及其他收入。

1.財政撥款收入(含各項經費撥款、離退休人員經費、大額基建撥款),應按預算收入計劃組織收入,對基建撥款應專户儲存。

2.學雜費收入:按省物價局和高教廳等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的學雜費是學校的重要收入,學校財務部門應在有關科室的協同下,積極收納,做到安全、快捷、準確。

⑴學生的各項收費標準,應分清年級、專業、項目;應交學費的學生人數,應分清班級、專業,做到數字精確、姓名確實,這兩項收費依據(含聯合辦學部分),應加蓋學校公章,於五月份前確定並交管理科財務組;當年新生名單、專業應在招生結束後一週內交管理科財務組;中途離校的學生名單應及時通知財務組。

⑵學生的學雜費一旦入庫,除計算、收款等技術性錯誤的款項以外,一律不予退款。

⑶享受學校減免學費的學生,均為財校正式教職工子女及財廳幹部職工的子女,減免數只能為學費總額的50%,其他雜費不減免。

⑷學費一年收繳一次,在秋季入學時進行,新、老生一次交清,不得拖欠,確有實際困難,經主管財務副校長批准可延期交納。否則,視同故意不交學費,學校將責成限時交納,超期不交者,應予勸退。

⑸聯合辦學學費收入,財務部門應嚴格按合同規定及時、足額地收納入庫,並定期到聯辦單位核對收費情況;屬聯辦單位的收入也應及時、準確地劃歸對方。

⑹對學雜費收入,財務部門應自收費之日起,30天內做好清算、核對、結帳,並及時向學校領導報告收費情況。

3.培訓費收入:指學校培訓中心舉辦各種形式的培訓班收取的各項收入。

4.出租收入:主要是指學校所屬房屋出租租金收入。應按合同規定,由出納人員按時、足額地收納入帳,如發生合同糾紛引起房租減收或滯納,應及時報告主管領導,以便妥善處理。

5.承包收入:主要是指學校小賣部、飯堂承包收入。應按合同規定,由出納人員按時、足額地收納入帳,不得拖欠、滯納,否則,應按合同規定對承包人予以處罰。

6.其他收入:主要是指一些零星收入,如飯堂、小賣部交納的折舊費、各種考務費、學校財產變價收入、贊助費、罰款收入、採購物品返還費用等應屬學校的收入。

第九條學校任何科室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學校的收入,私設“小錢櫃”;為學校或科室採購物品、繳納款項等,不論對方以什麼形式或藉口返回的現金、禮金及物品,都要繳交管理科,並辦理登記手續。否則,一經發現,按違反財務制度處理。

第十條學校財務人員因工作失職,引起學校收入減少或流失,應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三 借款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借款是指學校各科室因辦公、教學、後勤等工作需要購置設備、辦公物品、公務出差以及行政維修等,請求學校財務組給予的借款或預付款。

第十四條借款手續規定

借款包括現金借款和支票借款兩種,借款經手人須按如下規定辦理借款等手續。

1.凡借款額或預付款額超過500元以上者,一般以支票支付。特殊情況需大額現金(1000元以上),須經校領導批准;超過3000元者,還需提前2天到財務預約,否則不予借出。

2.借款時,須填制管理科財務統一印製的“借款單”,先由各科室負責人簽署意見,再報有關審批人籤批,以後憑“借款單”到財務組借款。

第十五條借款、預付款批准權限。

1.校長籤批50000元以下。

2.分管財務工作的副校長審批30000元以下。

3.財務主管應對各部門借款進行審核,凡2000元以上借款、預付款,須事先報財務主管審核,並簽署意見,再提交校領導批准。對不合乎制度規定的借款及預付款,財務人員應予拒付。

4.凡一次性50,000元以上金額的各項借款及預付款,由各分管校領導提出,報校長批准;超過200,000元以上金額的借款,由校長辦公會議決定,各分管校領導簽名,校長負責籤批。

5.借款後,借款經手人須在預定的還款日期內還款或憑正式發票到財務報銷,借款一般不能跨月使用,月底結帳前須辦理完報銷手續,特殊情況暫不能報銷者,須經財務主管同意。

6.一般情況下,第一次借款未報銷之前不給予第二次借款。

7.根據批准的用款計劃,維修、改造、採購大宗物品等所需借款或預付款,憑學校領導的用款批示及用款科室的有關資料説明(如合同、購物用途説明),經財務主管審核無誤後方可付款。

8.學校舉辦臨時性的大規模活動,如運動會、藝術節、慶祝活動等,主辦單位須提前列報用款計劃,經校領導批准後,財務方可付款。

9.各種借款、預付款的歸還及報銷,實行誰審批借款誰負責審批報銷的原則,不能交叉審批。

10.學期結束前一個星期,借款經手人應辦理借款報銷手續。如放假時仍未到財務報銷者,視同佔用公款處理,並從借款人工資收入中扣回。特殊情況需續借須經財務科長批准。

  四 財務報銷與審批制度

第十六條學校的各項支出,除工資、福利經常性支出及節假日支出外,應分清支出類別,在取得發票等報銷憑證後,辦理審批報銷手續,以便財務及時入帳。

第十七條報銷支出審批權限:

1.校長籤批50,000元以內。

2.分管財務副校長籤批30,000元以內。

3.凡每筆支出超出2,000元以上者,應先報財務主管審核後再報校領導批准。

4.凡一次性50,000元金額以上的各項支出,由分管校領導提出,報校長批准;超過200,000元以上支出,由校長辦公會議決定,各分管校領導簽名,最後由校長負責籤批。

5.報銷憑證應以正式發票為準,並有單位名稱、開具發票單位印章、單價、數量,批量採購應附貨物清單、規格、型號、金額等內容,發票背面應有經辦人簽字、科室負責人簽字證明;採購物品還須有倉管員驗收簽字。對於不符合填寫要求的發票,財務人員不給予報銷。

6.下列情況的支出,經科室審核後,報主管財務副校長或校長批准,方可報銷。

⑴“白頭”單報銷,每單數額應在50元限額以內,並有商店等單位印章、購買數量、單價、支出用途。用款經辦人應儘可能索取正式發票。

⑵特殊支出無發票及其他報銷憑證者,應有經辦人和科室負責人2人以上簽字證明。

第十八條專項審批權限:

1.教職工因公差、學習需乘坐飛機、火車軟卧,須先報校長審批。

2.教職工外出參觀、學習、參加各種會議、公務辦事,所需時間2天以上,或超過廣州市範圍的事項,應在各分管校領導審核後統一報校長批准。

3.各種餐費,主管財務副校長每次審批2000元以下;超過限額報校長審批。

4.學校預購學生教學用書支出,由主管教學副校長負責審批。

5.各教研室確需購買少量的教學用參考書、資料,由教研室主任簽署意見後報主管校長審批。

6.大批量印刷各種教學用書、資料(包括校刊)支出,由分管教學副校長提出意見報校長批准。

7.圖書館藏書、全校報刊雜誌採購支出,由校長審批。

第十九條各項支出審批報銷的分類

根據支出審批權限,對各項支出作分類。

1.基建支出:是指學校因事業發展和保證正常的教學、行政和後勤工作的需要,新建、改建、擴建校舍或教學設施等項目,包括學校的房屋、建築物、裝修、添置大型的教學設施等方面的支出,應嚴格執行基建財務制度,保證學校資金能辦實事、辦好事。

具體執行辦法按《廣東省財政學校基建財務制度》辦理。

2.修繕費支出:是指學校小型、簡單的修繕、安裝等項目的支出。根據有關科室列報的用款計劃,應事先簽定協議,報主管財務副校長審核簽字。

⑴修繕費支出,應按報銷審批權限籤批。

⑵修繕支出計劃、合同應送財務組存查,10,000元以上修繕項目的驗收必須有財務人員參加。

⑶經驗收合格的項目,可憑正式發票、驗收人簽名及校領導批示到財務辦理付款手續。

3.各種餐費支出

⑴教職工市內公差誤餐費:教職工上午到市內公差,因來不及回家、回校吃午飯,確需到飯館就餐的,規定每人每餐補助10元(只限午、晚餐)。司機的誤餐費統一由司機填報,行政科長審核,分管校長批准報銷。學校臨時工因公派往市內辦事的誤餐,應有科長批准。

⑵教職工集體活動餐費:凡以學校名義組織的在外參觀學習、旅遊、文體和比賽等活動,如需用餐,可先報校領導批准,每人次標準40元。

⑶招待等餐費支出:招待外單位來校人員,一般由各系統歸口主管校領導按權限審批;標準為每人次40-60元,特殊情況由校長批准。

⑷招待有關主管部門業務、公務人員餐費支出:一般由學校有關部門請示分管校領導同意後,按餐費支出審批權限辦理報銷手續,標準為每人次60-80元,特殊情況由校長批准。

⑸教職工到市外公務出差,如果學校按規定標準報銷全部食宿費,或由對方接待支付了食宿費,則不能再領取出差補助;如果出差人自己支付食宿費,則可按規定辦理出差補助、報銷差旅費。

⑹校內客餐支出:外來人員一般情況下安排在校內吃工作餐,標準為每人每餐8元,憑“客餐單”由接待科室負責人籤批到指定飯堂就餐,超過8元由分管校領導審批。

4.交通費支出:教職工因公到市內辦事或出公差到市外、探親,其交通費支出按上級有關文件精神辦理。

⑴市內交通費支出:正科以下(含正科級)幹部職工辦公事,可報銷公共汽車票。特殊情況需乘坐出租汽車,須經主管校長審核同意後才能報銷。校領導出公差,可乘坐出租汽車,並憑出租車票報銷。學校臨時工因公派到市內辦事,可報銷公共汽車票。

⑵探親交通費支出:按國家有關制度辦理。

⑶公差交通費支出:是指出差到市外的交通費支出。

正科及正科以下的幹部職工出差,可乘坐長途汽車或乘火車硬卧,特殊情況經校長批准,可乘飛機,並按有關票面價格報銷;校領導可按規定乘坐火車卧鋪或乘飛機。

⑷經學校批准的外出學習、培訓的交通費,亦按公差交通費支出辦理。

5.行政採購支出:是指行政、後勤部門因工作需要採購辦公用品、配件、修繕用材料等支出,此項支出數量大、品種繁多,管理科有責任對採購支出的合理性進行審核。

⑴各科室應根據年度採購用款計劃,憑校領導批示的用款意見到財務組辦理借款手續。

⑵採購人員憑正式發票和採購物品到行政科倉庫驗收,技術性物件,如電腦及其配件、電器設備,應會同有關專業人員一起驗收,經手人、驗收人在發票背面簽字,方可辦理報銷手續。

⑶採購驗收完畢,應按規定在一週內及時辦理報銷審批手續。

6.圖書採購支出:是指圖書館藏所需圖書及教學用書採購支出。

⑴圖書採購應根據學校發展規劃,於每年初列出預算計劃,報主管副校長審核,校長批准後執行。

⑵教研室所需的公用參考書籍、資料,由教研室主任簽署意見,報分管校長批准方可購買和報銷。

7.工會經費支出:是指學校工會組織的文娛、體育、旅遊、參觀等各項活動所需的經費支出,包括因上級工會組織、安排的有關活動所需要的'支出。

校工會應於期初擬定活動計劃及經費預算,經工會主席和校領導核准後執行。

8.學生管理經費支出:是指校學生會、團委會組織的文藝、體育、宣傳、學習以及對外聯繫工作等活動所需要的費用支出以及各班級管理評比、“三好學生”等先進評比的獎金。

⑴學生管理經費實行“核定收入來源、專款專用、主管校長審批”的辦法,由財務按季度向學生科提供支出明細情況及經費結存情況。

⑵學生管理經費來源按現行辦法,一是財政撥給國家任務生的助學金,二是從代培生及自費生中按100元/人·年的標準提取的款項,其總額於每年秋季招生結束後即可按學生總人數計算並提取出來。

9.醫療經費支出:是指除省公醫辦安排的醫療經費以外由學校墊支的各項醫療經費支出。

醫療經費應嚴格按省公醫辦的有關規定、制度管理和使用,特殊病情支出,如急救、急診,價格昂貴的藥品等超出公費醫療支付限額的支出,按學校相關制度執行。

10.水、電費支出:是指學校內及教工住宿區的公用水、電費支出,按國家供水、供電部門的收費標準及金額,經學校行政科核實後支付。

11.學校交通車輛的維護保養和修理費支出,根據司機對車輛的修整建議及行政科領導批准意見,到指定廠家維修,定期由財務人員到廠家結算,憑正式發票付款或報銷。無行政科領導批准意見的發票不予報銷。

12.其他支出:除上述各項支出外,如外聘教師的酬金、辦證費、手續費等支出,可報各系列主管校長或校長批准報銷、支付。

13.個別事項的特殊支出,視具體情況另作處理。

  五 財務報表及預決算報表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會計人員應於每月終了的次月10日前,完成上月份財務收支報表,並附文字説明;按月結帳、對帳,現金、銀行存款要做到日清月結。每學期結束後,應在一週內完成學期報表。各種報表應按月報學校領導審閲。

第二十一條年初、年終,應按時完成預、決算報表的編制及上報工作,同時按規定附加報表文字説明,年終結算應有決算報告。

  六 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財務人員應按制度規定,加強固定資產管理,建立規範的固定資產登記卡,做好固定資產採購入帳記錄,登記有關總帳和明細帳,並定期與學校財產管理部門核對帳目。

第二十三條財務人員應會同財產管理部門定期進行實物盤點,至少一年一次,並做好有關記錄,同時向學校領導報告盤點情況。

第二十四條固定資產盤點工作,由主管財務副校長具體組織和落實。

  七 培訓中心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培訓中心財務為學校二級財務,受學校財務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六條培訓中心應制定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按月向學校財務組報送報表,年終結算報表一式多份,分送各校領導和財務組。

第二十七條學校財務人員應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和制度,定期與培訓中心財務核對有關收支項目,稽查財務狀況。

  八 現金、支票、銀行帳款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借用現金、支票,必須辦理借款審批手續(見本制度相關內容)。

第二十九條財務應與開户銀行商定庫存現金限額,多餘的現金應送存銀行。每月分次到銀行提取庫存現金。每個月帳款核對至少一次以上,保證帳實相符。

第三十條提取現金時,出納人員應根據具體用款需要,填制現金提取單,由財務主管審核簽名並交會計簽章後,填好現金支票到銀行提款。財務人員不得私下到銀行提取現金,否則視同違反財務制度處理。

第三十一條財務收取大額現金,出納人員須於當天安排送存銀行,不得滯留在財務室或存放其他地方。特殊情況無法送存銀行,應報告財務主管落實好安全措施,但最遲第二天必須送存開户銀行。

第三十二條出納人員須保管好支票,一般情況下,借款人借用支票時應在借款單上註明支付限額。發生支票遺失情況,應及時到銀行掛失,如果造成學校資金流失並無法追回時,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三十三條除按規定開設學校銀行帳户之外,不允許任何部門和個人借學校名義開設私人儲蓄帳户,不允許公款私存。一經發現,按國家有關法規給予處罰。

第三十四條加強對銀行存款的管理,做好與開户銀行的對帳工作。每個月應將銀行存款日記帳與銀行對帳單核對一次,帳帳不符時應及時查明原因,保證銀行存款的安全。

第三十五條借用現金、支票的“借款單”,應作為原始憑證附在記帳憑證後以備查驗,明確責任。

  九 各種財務票證、印鑑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條本制度所稱各種財務票證是指財務的各種收款憑證,如發票、自制收款憑證等,印鑑是指學校財務活動須使用的各種財務印章。

第三十七條發票是學校收取除財政撥款外的各種款項收入的主要的合法憑證。應加強發票管理工作,由會計人員專人負責到税務機關購買並妥善保管,財務人員使用時應先領用、登記,使用完畢後應及時核銷。

第三十八條出納人員收取款項時,不論金額大小,現金或轉帳,必須由會計人員按規定給對方開出發票,並註明收款事項,不允許以“白條”代發票。

第三十九條學校各科室收取罰款、證件製作工本費、電腦上機操作費、珠算定級考務費、補考費等款項,應給交款方開出交款通知,除管理科外,其它科室、個人不得擅自收納、代收應屬學校的收入。不論金額大小,會計人員均應給對方開出收據。所有應屬學校的收入必須上交學校財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截留學校收入。

第四十條財務印鑑應按規定分別由會計、出納保管、使用。其中,法人印章由會計負責管理、使用,財務專用章、出納員印鑑由出納保管使用。嚴禁交叉借用財務印鑑。提取現金、填制支票時,會計人員須認真審核其用途及審批手續,確認無誤後方可加蓋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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