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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供銷合同

商品供銷合同

甲方(供貨商):

商品供銷合同

乙方(零售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公平、互惠互利和誠實守信的原則,就商品供銷的有關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商品

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提供乙方經營範圍允許的商品。

1、商品相關資訊必須真實、齊全、合法,包括商品類別、品名、品牌、規格、生產廠廠名及廠址、等級、質量標準、包裝要求、計量單位及單價等(具體詳見本合同附件一內容)。

2、甲方必須是企業法人。簽訂本合同時應向乙方提供營業執照、税務登記證等主體資格證明,同時提交所供商品的生產、代理、批發或進口許可、衞生檢疫等有關附件文本。

3、進銷價格由雙方協商確立。在雙方合作過程中,如因原材料價格、生產經營成本、市場供求關係及匯率發生變化,導致合同期內商品價格變化,變動價格一方應在變動前15天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代表確認簽字後,方可執行變動價格,價格變動自確認之日起生效。交易雙方未經協商無權變動價格。(促銷、特價商品、特殊商品、非正常銷售商品應另立文書文本,不屬此列)。

4、甲乙方對需要特別説明的(或特供)商品,在簽訂本合同前應提供實物樣品及相關説明書。試銷商品應提供説明試產、試銷批文等材料。

5、甲方提供商品的外包裝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表面無破損並用中文標明產品名稱、產地、生產廠廠名、規格、等級,採用的產品標準、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使用説明書、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期、警示標誌及其它説明等。商品必須使用正確條碼,以便於pos機識別;無條形碼的商品必須在商品的附件(一)中註明,同時向乙方購買內部條碼貼於商品外包裝上。商品包裝費用由甲方承擔,不計價、不回收。

6、甲方必須確保所提供的商品符合本合同或訂單約定的質量標準。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執行;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特定標準執行。

  第二條 供貨

1、乙方要求甲方供貨,必須向甲方提供統一製作的訂單,提前 天將徵訂單發至甲方。

2、訂單對新品(指首次訂貨商品)必須明確核准商品名稱、產地、生產廠廠名和地址、規格、計量單位、品牌、質量、數量、單價、包裝係數、交貨時間、交貨地點等具體內容。

3、甲方在接到訂單 小時內對能否接受(修改)訂單予以明確答覆(確認);不予答覆的,視為不接受訂單。

4、訂單及訂單答覆以電子網絡為傳輸載體的,必須發送至本合同指定的網址或電子郵箱;以傳真、訂貨合同等書面文字為載體的,必須在傳真前加蓋公章。

5、甲方所提供的商品存保質期一般不得少於商品明示的保質期的2/3;對進口商品,如保健品、食品、果品及保質期超過一年以上的食品等可酌情延長進貨日期,甲方應在保質期內,提前20天調換保質期較長的相關商品。

6、甲方不得強制搭售商品,限制乙方銷售其它供應商的商品。

7、乙方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以下費用:

(1)以簽定或續簽合同為由收取的費用;

(2)要求已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商品條碼並可在零售商經營場所內正常使用的供應商,購買店內碼而收取的`費用;

(3)向使用店內碼的供應商收取超過實際成本的條碼費;

(4)店鋪改造、裝修時,向供應商收取的未專門用於該供應商特定商品銷售區域的裝修、裝飾費;

(5)未提供促銷服務,以節慶、店慶、新店開業、重新開業、企業上市、合併等為由收取的費用;

(6)其他與銷售商品沒有直接關係、應當由零售商自身承擔或未提供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8、甲方所供的假冒偽劣殘次商品,乙方有權拒收並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三條 貨物驗收

交貨地點: 交貨時間:

運輸方式: 運輸費用承擔:

  第四條 交貨及驗收

1、甲方提供的必須提供交付標的物單證和有關資料。

2、乙方在貨到後 小時內按照訂單對商品進行驗收,並出具收貨憑證;如商品不符合本合同及訂單要求的,可以拒絕接收。

3、驗收手段: 驗收標準:

4、乙方對於已經驗收的商品發現存在的內在質量問題,必須在質量保證期內提出。

5、質量異議必須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甲方在收到異議後,必須在 日內予以書面答覆。

  第五條 商品促銷

1、乙方可以根據企業經營戰略制定商品促銷及宣傳計劃,以加速資金週轉和銷售。

2、乙方可以根據自身商品結構、季節性、節假日等因素,有選擇地舉辦現場促銷活動,同時由甲方支付相應的促銷服務費用或者為所供商品提供價格優惠。

3、乙方向甲方收取促銷服務費的,應當事先徵得供應商的同意,訂立合同,明確約定提供服務的項目、內容、期限;收費的項目、標準、數額、用途、方式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4、乙方應當將所收取的促銷服務費登記入帳,向甲方開具發票,按規定納税。

5、乙方收取促銷服務費後,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供應商提供相應的服務,不得擅自終止服務或降低服務標準。乙方未完全提供相應服務的,應當向甲方返還未提供服務部分的費用。

  第六條 商品退換貨

1、乙方退、換貨必須向甲方發出書面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後5日內對所退換商品進行核實並書面確認,10日內負責更換或者收回清退商品。逾期不籤交或書面確認後10日內沒有更換或收回所退商品時,乙方有權處理該商品,並在對帳時予以扣除。乙方在辦理過程必須通知甲方,不得單方擅自將商品撤下貨櫃。

2、存在下列情形的,供貨商有權拒絕退貨:

(1)零售商因自身原因造成商品污染、損毀、變質或過期要求退貨,但不承擔由此給供應商造成的損失;

(2)零售商以調整庫存、經營場所改造、更換貨架等事由要求退貨,且不承擔由此給供應商造成的損失;

(3)零售商在商品促銷期間低價進貨,促銷期過後將所剩商品以正常價退貨。

  第七條 對帳與貨款結算

1、雙方確認的結算方式為:

(1)預付貨款 (2)貨到付款 (3)鋪貨後按期結算貨款,鋪貨為 日。

2、採用前款第(3)種方式結算的,雙方必須在本合同中明確對帳及結算週期。

(1)按照商品的銷售週期,甲乙雙方確認的對帳週期為:每月 次,具體對帳日期為每月 天。對帳日期3日,甲方應按照進貨、銷售、退貨等標明數量及數額的《商品對帳單》結算,乙方持相關單據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後簽字確認;無故不確認的視為認可《商品對帳單》的內容。

(2)雙方確認的結算週期為:

a、10日 b、15日 c、30 日 d、45日 e、其它(不得超過國家相關規定)

3、乙方不得以下列情形為由延遲支付供應商貨款:

(1)供應商的個別商品未能及時供貨;

(2)供應商的個別商品的退換貨手續尚未辦結;

(3)供應商所供商品的銷售額未達到零售商設定的數額;

(4)供應商未與零售商續簽供貨合同;

(5)零售商提出的其他違反公平原則的事由。

4、如因商品種類不同,確定的對帳週期、結算週期不同,可根據具體商品的對帳週期、結算週期或者其他的對帳,結算辦法另行制定本協議的附件或在《附件一》中列明。

5、乙方應建立順利、便捷、有效無障礙的結算機制。結算期滿後,甲方持《商品對帳單》及增值税發票,乙方應足額支付貨款。

6、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備齊結算相關手續進行結算,不得挪用、扣留、拖延甲方貨款。對不按照合同條款支付貨款,經甲方在合理期限催告仍拖延貨款的,甲方有權終止供貨。行業協會可以會同相關執法部門責令其立即支付供貨商貨款,並依法要求相關部門採取封帳、限制資金使用等措施挽回甲方損失。

7、雙方確定的付款方式為:(1)現金 (2)轉帳支票 (3)電匯 (4)其他

8、乙方可以在應支付的貨款中扣除甲方應支付給乙方的費用,同時乙方需出具與之對應的、符合國家財務管理規定的有效憑證。

  第八條 知識產權的保護

甲方必須保證其所提供的商品沒有任何商標侵權、知識產權等爭議。如因甲方或所屬供貨商侵犯第三方的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商業祕密或其他權益產生爭議,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必須承擔全部責任並承擔由此發生的各種費用。

  第九條 反商業賄絡

1、甲乙雙方均不得在商品交易中採用行賄、索賄以及其他不正當的商業競爭行為。

2、如甲方向乙方員工提供任何形式的不正當利益,以換取特殊商業待遇或不正當的商業利益,乙方有權立即終止與甲方的商業合作,違約責任由甲方承擔。

3、如乙方工作人員向甲方提出任何形式的不正當要求,甲方應及時舉報,乙方應給予保密。

4、乙方不得代扣其他款項,不得強行扣除費用。合同未約定或甲方未同意的費用,乙方不得扣收。

  第十條 合同的變更與終止

1、合同簽訂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合同條款,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前提下進行。

2、因發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一條 本合同解除條件: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均應全面履行本合同約定,一方違約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甲方未按合同約定供貨的,按延遲供貨的部分款,每延遲一日承擔貨款的萬分之五違約金,延遲 日以上的,除支付違約金外,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3、由於甲方商品的質量問題導致消費者退貨或乙方受到相關部門查處的,甲方應當積極參與調查處理並賠償因此給乙方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給乙方商譽造成嚴重損害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4、乙方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結算的,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延遲一日,需支付結算貨款的萬分之的違約金;延遲 日以上的,除支付違約金外,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5、乙方不得無故拒絕接貨,否則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和運輸費用。

6、合同解除後,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的約定進行對帳和結算,不得刁難,阻礙清理帳目與貨品。

  第十三條 合同期限

1、本合同履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

2、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如雙方同意繼續合作,應重新簽訂合同。

3、如未簽訂新的合同,乙方仍然下達訂單且甲方接受的,視為合同自動順延一年。

4、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合同專用章)後生效。

  第十四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以向供貨商協會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雙方同意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雙方未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送達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必須以書面形式確認,並在通知方通過郵局以掛號信,特快專遞等形式寄達本合同約定地址或被通知方工作人員簽收後,視為送達。

  第十六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本合同未盡事宜(變更與補充),雙方必須另行簽訂補充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供貨商):

單位名稱(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地址:

開户銀行:

帳號:

郵編:

電話:

傳真:

網址:乙方(零售商):

單位名稱(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地址:

開户銀行:

帳號:

郵編:

電話:

傳真:

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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