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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簽訂基本原則

合同簽訂基本原則

合同同簽訂法律行為,其法定原則主要有:遵紀守法原則,平等互利原則,協商一致原則以及等價有償原則。

合同簽訂基本原則

  1.遵紀守法原則

所謂遵紀守法,是指訂立的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符合黨和國家的政策、方針及各項計劃的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利用合同進行違反黨紀和國法的活動,擾亂經濟秩序,破壞國家計劃,破壞組織紀律,損害國家利益、組織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牟取非法私利和非法收入。凡是違反黨紀國法、破坡組織利益、公眾利益的合同,均被認作無效合同,不受法律保護,沒有法定的執行效力。

  2.平等互利原則

訂立合同的各方,其地位一律平等,都必須受法律的制約,同時也受法律的保護。因此,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任何方式加以非法干預;任何一方都不得采取要挾、利誘和恫嚇威逼的手段,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凡採用欺詐、脅迫等手段來簽訂的合同,均被視為無效合同。

同時,合同的.簽訂,必須充分考慮各方的利益,儘量滿足各方面的實際需要和實際利益,而不能以損害對方利益為前提。只有在互利互益,共同促進和共同發展的前提下,合同才被視為有效。

  3.協商一致原則

任何合同的簽訂,均須經過各方的充分協商。大的合同事項,可先簽訂合作意向書,待簽訂雙方經過可行性研究、論證或鑑定之後,再考量協商簽訂具體合同。合同條款,應當在取得一致意見的前提下,再行起草,見諸文字。

  4.等價有償原則

合同的條款,應當堅持等價交換的原則,對等的原則,這是平等互利的基礎上,進一步的詳細要求。同時,在履約過程中,任何違約行為都應進行賠償,以保證對方的利益不受損害。對這一點,合同書必須以一定的條款加以反映。

標籤: 合同 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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